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时间:2023-04-18 09:30:16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集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集15篇)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__________公斤,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市_____街_____号,货物到达地点: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货物运到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本次运输运费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元,货物到达卸货并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____________(盖章)承运人: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2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样本·2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号

  货物名称包装式样件数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重量(公斤)托运总吨位

  每件最重件实重吨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车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到达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3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年日为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运输费用标准为:每公里 元。每月____日结清上月运费。若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运费,乙方有权按照 %收取滞纳金。

  三、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具体货物、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货物调拨单确定,所签调拨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如若因甲方包装问题导致货物受损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交付乙方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品、严禁品等,如若因夹带上述物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将物品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具体情况告知乙方,若因甲方告知不明导致物品受损的,乙方不负责任。

  六、乙方须按照货物调拨单要求,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要求甲方收货人签字确认。

  七、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若乙方已尽通知义务,但甲方收货人仍未及时接收货物导致货物受损的,乙方不负责任。

  八、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等有可能导致货物受损的情况,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成本价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九、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

  十、如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4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运输业务,乙方同时具备相应能力完成甲方的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__________.甲方应保证委托承运的货物不含有任何违法物品,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易碎商品时,甲方应在委托单中明确注明。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的指令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运地和目的地有变更的,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书面通知乙方。

  (货运委托单见附件)

  第三条 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后,乙方应要求收货人在甲方的货物验收单上注明验收完毕字样,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字,填写收货数量及收货日期。

  乙方应将上述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甲方凭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单与乙方结算运费,如发生货物验收单丢失应及时补回,否则甲方除可以拒付运费外,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货物损失。

  第四条 运输费用

  1.运输价格按整车计算,具体价格参见合同附件:公路货运价格表。该附件略,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或增减。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变动价格,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价格均含保险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及时投保。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乙方应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将货物签收单提交甲方,并凭货物签收单原件结算运费。

  2.双方在每月20日结算前一个月财务已入账的运输费(例如:2月20日结算1月份财务已入账的运输费),乙方应开具运输专用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 运输通知

  每次托运前,甲方提前24小时用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备车(特殊情况除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提供合适的车辆。

  第七条 运输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每批货物,乙方应按约定期限到达。具体运输期限以货物托运单中的指令为准。

  第八条 运输方式

  甲方托运的每一批货物乙方不得中转和配运第三方货物。中途不允许出现货物换车现象,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承运方负全部责任。运输方式为汽车陆地运输。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

  1.乙方将风险抵押金用现金形式交至甲方的指定账户。风险抵押金作为甲方货物损失风险抵押,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失或第三方索赔的,甲方从风险抵押金中优先扣除货物损失及支付第三方索赔,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2.乙方交至甲方的风险抵押金为____________(人民币)风险抵押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利益遭到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运输合同,并要求甲方归还风险抵押金。

  4.本合同到期或满期后,如不再继续合作,甲方应在1个月之内归还乙方风险抵押金;如果继续合作,则转为下一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5.甲方收到乙方的.风险抵押金后应开具单据给乙方。

  第十条 货物防护

  1.货物装卸过程必须轻拿轻放,不得倾倒,不得在包装箱上踩踏、蹬跳,不得在货物上坐、躺或放置其他重物。

  2.装卸过程,发生货物跌落现象,搬运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由货管部门对跌落货物进行重新验证。

  3.承运人必须做好货物的防雨、防潮措施,并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托运方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应向乙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运费利息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甲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损失。

  第十二条 承运方责任

  1.乙方如违反合同第六条规定,应按每车总运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将货物运错地点或交错收货人,应无偿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或应交收货人。如果货物逾期未到达,乙方除应向甲方按这批货物运费的10%支付违约金外,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货物污染、受潮、包装损坏、货物短少、变质、货物非自然损伤以及货物灭失的,乙方除百分之百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运输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工伤等事故,由此引起的损失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一概无涉。

  5.乙方在承运过程中,未按甲方托运单要求的期限送达货物,导致收货方索赔或引起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运输货物价值10%的违约金。

  6.以上事项,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运方: 承运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日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5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

  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②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托运方的过错;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③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④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②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T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T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T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③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④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6

  托运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重公斤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市街号。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市街号。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本次运输运费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______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____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______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盖章)承运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7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9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交易习惯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外包装须乙方认可。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货物承运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抵达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额支付乙方所需运输费。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的.领取运费金额。

  4、甲方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到指定地点,按时间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及时通知发货的时间、件数、吨位,以便乙方做出合理的安排,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2、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自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甲方:(签字盖章有效)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有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0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以汽车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货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运输时间要求:

  1.1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为:(见附件)。

  1.2运输时间要求:(见附件)。

  1.3甲方托运的货物内容,以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第二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2.1运价标准为:(见附件)

  2.2结算为:乙方在每___月___日至____日将上个月的《业务结算汇总表》(包括纸档和电子档)及对应的“结算凭证”(必须填列内容完整、有大田操作部门盖章和经办人签名、有收货单位签收和盖章签名)送于甲方进行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正式运输发票,甲方确认后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如有需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2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和货物送达地点、电话、收货人和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3.3负责货物的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3.4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运作要求培训。

  3.5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运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及其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证,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

  4.2从乙方接到甲方日发货通知时起,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装货点提货,乙方未依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乙方应按次偿付甲方违约金元,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3乙方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厢卫生,符合甲方货物的运输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和人员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4提货时乙方必须仔细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型号,并在乙方运单和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

  4.5从提货并办理完发运手续的当日24时开始计算时间,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如未依照双方指定时间内到达,由乙方承担该次延误的所有责任。

  4.6乙方应按照甲方对货物运输的具体要求,负责运输全程的货物安全,自提货后至收货人签收前所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污染、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由乙方原因造成货运事故而形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发生货运事故后,乙方应第一时间出具货运事故记录,并在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30天以内向甲方清偿事故损失,其赔偿依据为甲方对货品的声明价值,但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4.7乙方在运输途中,天气、路况、车况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洪水、冰雪、塌方、修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等,乙方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按照甲方人员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擅自处理异常情况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8货物走失或称逃货(定义:非发生可见性事故,超过5天未将甲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目的地并不知去向,视为货物走失或称逃货),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声明价值先行赔付。货物走失后又被追回的,货物由甲方决定是否安排收回,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情况下,扣除期间产生的货损、调价和运费等损失后退回其余相应赔款。

  4.9对甲方要求整车运送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人员未经甲方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转换运载工具、不得拆卸货物和改变货物的叠装方式、不得拼装物品;乙方若违规转载、拼装、拆卸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10对于甲方要求零担运输的非危险品货物,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货物与危险品等混装,如发生混装,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运输合同。

  4.11乙方将货物送达交付时,应认真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必须取回有收货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有效回单,并在约定时间内交给甲方,如出现回单丢失或不能按时回单,乙方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货款无法收回。

  4.12乙方应保证承运司机在途期间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乙方在运输途中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车辆在途跟踪情况,如乙方不汇报或甲方无法与在途车辆联系的情况发生并造成违约、产生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13乙方承运司机在到达目的地前,应提前一个小时通知收货单位或甲方指定人员,做好接车卸货准备。

  4.14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留置甲方所托运的任何货物。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留置甲方货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它违约责任

  5.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超过一周后每增加一天支付应计运费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5.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5.3如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因派送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客户要求而引起客户投诉、发生客户拒付运费等问题,其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5.4若乙方没有严格的查验收货人身份,致使收货人收错货或没有收到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向甲方赔偿。

  第六条: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

  6.1为保证货物运输质量,甲方按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要求如下(按月统计):

  ①准时提货率:≥97%

  ②准时到达率:≥97%

  ③货损货差率:≤0.03%

  ④签单返还及时率:≥99%

  ⑤客户投诉率: ≤1%

  6.2质量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①准时提货率=每月准时提货票数/每月实际发货票数×100%

  ②准时到达率=每月准时签收的票数/每月所承运的票数×100%

  ③货损货差率=每月承运货物残损、差错、丢失的件数/每月承运货物总件数×100%

  ④签单返还及时率=及时返还的签单数/应返还签单数×100%

  ⑤客户投诉率=客户投诉次数/所承运货物的总票数

  6.3甲方按月统计乙方的运输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对乙方未达标的项目,甲方将对乙方处以元/项·次的经济处罚,如果乙方上述任何一项指标连续两个月未达标,甲方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4上述考核指标仅用于服务质量考核,乙方不得援引上述指标作为自己的免责条款。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

  7.2本合同文本条款适用于大田集团其他运输业务,如需增加其他运输线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运价。

  7.3当乙方提供的运单背书条款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7.4双方如有其它约定事项,也可用合同附件加以说明,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

  7.7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9.1若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提请(指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1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写全称)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

  1.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填写全称)

  1.2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明确填写定作物的具体规格)

  1.3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使用大、小写两种形式,并具体写明数量单位)

  第二条包装要求

  2.1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2.2没有规定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运输时间、地点

  3.1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简写,应写全称例如__省__市__区__街__号)

  3.2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全称,不可简写)

  3.3货物起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年、月、日)

  3.4货物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年、月、日)

  第四条运输费用

  4.1运输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书写)

  4.2运输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付清)

  4.3运输费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年、月、日)

  第五条货物的装卸

  5.1货物装卸由_____方负责。

  5.2货物装卸的费用由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6.1托运方的权利

  6.1.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6.1.2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6.2托运方的义务

  6.2.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

  6.2.2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七条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7.1承运方的权利

  7.1.1向托运方收取运费。

  7.1.2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予以提存。

  7.2承运方的义务

  7.2.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7.2.2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8.1.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元。

  8.1.2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方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

  8.1.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运费___‰的违约金。

  8.1.4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8.2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8.2.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货物,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8.2.2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8.2.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8.2.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8.2.5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9.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_________(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北京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托运方或承运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详细的地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托运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2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3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章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挑唆计划和公路运输治理的规定签订。

  【章名】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 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实。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目及包装标准;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具体地址;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五、货物的交接手续;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长大、粗笨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实。

  第十条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托运方的义务:一、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二、负责装卸时,应预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三、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分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四、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用度。承运方的义务: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目、起止点,公道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二、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一、托运方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二、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章名】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分核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难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章名】第四章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运方责任:一、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五)托运方的过错;(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四、假如托运方或收货人证实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治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托运方的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二)错报粗笨货物重量;(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第二十条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越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旬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越日起六旬日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旬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章名】第五章 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分调解,或申请合同治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第六章 运输合同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运输合同进行检查监视。

  第二十四条 凡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都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书面报送履行合同的情况,以便考核。

  【章名】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涉外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账号:

  开户行:

  电子邮箱:

  电话: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货物托运

  1.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应填写《货物托运单》(附件),明确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规格、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点、收货人名称以及详细地址和联系方法。

  1.2甲方托运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工作,及时为乙方承运车辆办理提货、装货等相关手续,指导乙方进入指定的发货地点。

  1.3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应符合标准,保证货物的质量、包装和温度等要求,在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合理指示进行操作的情况下,货物应是安全并可以运输。

  1.4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2、货物承运

  2.1乙方应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甲方发出的《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附件)为甲方安排车辆和人员。

  2.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间内,确保货物包装、数量,并安全的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货物交接签收。不论运输情况如何变化,都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

  2.3乙方应在货物运输中,保持与甲方的联系,若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严格执行甲方的处理意见。若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并详细提供事故的相关资料。

  2.4乙方不得将有化学类、、污染类、气味挥发性等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与甲方货物拼装于同一车辆运输。

  2.5乙方不得将甲方托运货物另外委托第三人运送。

  2.6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的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罚或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及时调度车辆以保证将甲方货物按时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2.7乙方应承担从货物装运至交于收货人止,发生的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损坏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2.8乙方工作人员均为乙方代表,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运输价格及结算

  3.1运输价格详见《运输价格明细表》(附件)。

  3.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价格保持不变,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提高价格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否则视为单方面违约。

  3.3 乙方应当于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3.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3.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60天内,按发票金额以转账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4、运输车辆

  4.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特性及要求,配备性能优良、车容整洁的货车,以保证运输的质量和安全。

  4.2甲方指定运输车辆应是:

  a、全封闭箱行车:()

  b、非全封闭箱行车:()

  c、保温车:()

  d、其他:()

  5、交货方式及期限

  5.1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对门的运输服务,负责货物的装卸,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交收货地点。个别发货的交货期限如果是收货人休息日时,在得到甲方的认可后,交货期限则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时间。

  5.3乙方若要在交货期先前交货,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和收货人并得到认可。

  5.4 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检验货物,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可以拒绝收货。

  6、手续确认

  6.1甲方下达派车任务时应填写《承运车辆及日程安排表》(附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终端设备向乙方下达委托,通知乙方按规定时间上门提货。

  6.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送手续,并按照甲乙双方认可服务收费标准并开具工作单。

  6.3甲乙双方收发货人员当场确认相关凭证单据及承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形态等,若发现单据证件、货物不符或不全,双方人员均有权拒绝发货、提货。

  6.4经甲乙双方人员对货物共同确认后出具清单,乙方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清单让收货人签收,签收单作为乙方安全承运的凭据。若签收单遗失、未签字或未盖公章的,甲方可拒付运输费用。

  6.5乙方应在承运期限之后的3日内将签收单交还至甲方,以通知甲方运输合同已执行完成,若乙方未能如期交还签收单,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相应延迟支付运输费用。

  7、保险

  7.1乙方应对托运货物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运输费用之中。

  7.2对于保险责任以外免陪部分以及最低免赔额的损失,乙方应在保险公司赔款结束后 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8、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约定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一周内,乙方应将5万元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用于乙方未能支付违约金以及不能提供客户签收依据的运输订单金额。若无此类款项,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周内全部退还乙方。

  8.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甲方应如期支付。

  8.3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货物信息等。

  9、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b、战争、、罢工等。

  10、变更与解除

  10.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以下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结清所有费用:a、任何一方由于经营不善而无法继续履约的;b、任何一方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无法继续履约的;c、任何一方因为重大经营调整或经营范围的变更,无法继续履约的。

  11、违约责任

  11.1 甲方故意隐瞒,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擅自将甲方托运的货物委托第三人运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1.3乙方擅自将可能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拼装到同一车运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1.4乙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运输的,致使逾期到达目的地的,逾期一天,应按货物价款总额的 %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货产生的全部损失。

  11.6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实际不能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货物价款总额的 %。

  12、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说明:本条款适合协议一方或者双方均在上海的企业/个人使用,如果双方均不在上海的企业,可以选定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诉讼。)

  13、其他

  13.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

  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号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车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到达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4

  甲方(委托方):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承诺确保按此协议执行。

  第一条合作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运输货物的需求,及时调派车辆运输甲方的货物,承运车辆的'车况应符合甲方货物长途运输的安全要求。

  2、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收货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第三条运输价格的确定及支付

  1、运输价格:每次运输之前需先确认运价

  2、运费结算期限为月结30天,即当月发生的运费于下个月结清

  3、付款方式:转帐

  第四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日至20xx年月到期后若双方都没有提出要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继续有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表: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15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条货物内容及运输方式

  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货物内容为。运输方式为。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输费用为元(大写:圆整)。甲方应于货物按期运达目的地后日内结清运费。

  第四条甲乙方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运费。

  2、乙方应按照运单的'要求,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应负责货物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第五条违约责任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除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还应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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