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的应急预案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通常需要预先编制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那么你有了解过应急预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防管理的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管理的应急预案 篇1
第一条总则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我昌宁高速L1标经理部全体员工和工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全体员工和工人应认真遵循消防法,以法治标,加强消防,确保工地施工安全。
为了有效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体施工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本标段安定,保障施工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
经理部安劳部是本标段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具有以下工作职能: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经理部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工地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案。不定期编发宣传橱窗,向工人宣传消防知识,宣讲不同时期社会火灾的重大案例,以活的典型事例对工人进行消防教育,警醒工人提高消防意识,深切理解“消防工作重于泰山”的.重大意义。
2、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组织消防检查
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理部、工区、工人居住区进行全面或局部的防火检查,主要检查不同时期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情况;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公共场所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等,并写出检查情况书面通报。
2、通过检查,如发现有的部门违反消防法规定,或未履行经理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向有关责任部门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处罚,必要时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配置消防器材、设施
1、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根据经理部消防工作的需要,按消防要求,全面配置经理部及工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2、建立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档案,对消防器材购置的变动、丢失、失效、报废建立帐簿进行登记,以确保本标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整。
3、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用电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1、制定经理部消防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工作实施条例;
2、划分经理部及工区防火责任区;
3、编制设计消防处罚通知单、消防工作巡查日志、消防值班登记表;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五、落实消防责任
1、落实消防合同
(1)消防合同的拟定:根据经理部和工区工地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各部门承担消防责任的不同情况,拟定经理部与工区消防责任合同;
(2)消防合同的签署:具体组织签署消防责任合同;
(3)消防合同的执行:检查消防责任合同的履行情况。
2、安排消防值班
(1)确定值班人员,编排值班表,且每次必须有副部级以上干部值班;
(2)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必须签字;
(3)特殊情况的换班及值班、请假应严格按照手续办理;
(4)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联系,有情况应立即上报。
3、配备消防专干
(1)确定保卫干部具体担负消防管理工作;
(2)确定一名副部职干部具体领导、管理消防工作,安劳部长协助管理消防工作;
(3)安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常过问消防工作。
六、落实消防措施
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离开工作场地,要注意正确停机、关窗、切断电源、检查烟头。对电线老化、漏电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消防工作责任制及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我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经理部、工区、个人防火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区负责,自觉履行职责,分担义务。
一、消防责任人的确定
1、项目经理全面组织、领导、负责工地的消防工作,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经理部将消防责任按地域、设备、房屋等划分至有关部室。分管各系列工作的副经理直接组织领导所辖部室的消防工作,是所辖部室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3、分管各重点防火区域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工作,并承担工地重点消防区域的消防责任,是该消防区域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部室对自己所辖防火区域担负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室所辖消防区域的消防主要责任人。部室其他领导有义务协助部室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室的防火工作。当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其他原因外出暂不在岗时,部室其他领导承担本部室的主要防火责任。
4、本标段所有工人有义务认真履行国家消防法和经理部消防制度。每个工人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的同时,亦承担相应防火职责,是自己担负岗位工作的消防直接责任人。
二、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经理部在每一个聘任期内要逐级签订消防合同,把消防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具体的消防责任人。
(1)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签合同;
(2)副经理与所辖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合同;
(3)部室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副部长签合同;
(4)分管副部长与工区签合同。
第四条失火责任的界定
1、直接当事人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及工区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受损程度大小,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2、各级领导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属于个人为责任的,如属下列情况,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区分防火区域,分别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未安排落实好消防值班;
(2)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消防的指示要求;
(3)未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和消防工作活的事例,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教育;
(4)未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日程;
(5)未对所属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6)下班后所辖工作场所未落实人员关窗、关门、关灯、关电、关总闸、关空调,未清理其他不应摆放在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物品,清扫烟头、火种。
(7)因上述第6条原因导致电器起火,火源火种进入工作场所或自身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自燃自爆导致起火。
(8)重点消防区域未安排专人登记消防日志。
(9)对所辖防火区域的防火设施(如水龙头、水枪等)的损坏,灭火器具(灭火器、头盔、防毒面具等)的丢失未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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