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合同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土地使用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使用合同 篇1
沪房地( )出让合同 第_____号
出让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________府土用( )________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_________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__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__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_________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_________。
1.5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当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
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2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_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1><2><3>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第一条 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二条 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条 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 、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土地使用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XX和XXXXX省(自治区、____市)XXX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XXX;XX编码: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职务:XXX。
XXX(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XXX;XX编码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职务:XXX。
根据中华XX和XX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XXX,面积为XXX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XXX(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XXX元人民币,总额为XXX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XX和XX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XXX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________年后根据国家(或XXX省(自治区、____市)XXX(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XX行帐号内。XX行名称:XXXXX行XXX分行,帐户号XXX。
甲方XX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XXX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XXX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XXX,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XX和XX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XXX%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XX和XX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XXX份签署,甲方双方各执XXX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XX和XXXXX省(自治区、____市)XXX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XXX
乙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XXX(签字)
土地使用合同 篇4
沪房地 (20 )出让合同 第 号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府土用(200 )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 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 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 签订《 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上海市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万平方米/公顷(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平方米)。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 ,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 。
1.5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 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
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
竣工日:
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土地使用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_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使用合同 篇6
抵 押 人:(义务人,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权利人,下称乙方):
甲方为了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还款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座落于**县**,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用地,使用年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
经评估,并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抵押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年另**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 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应签订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和其它当事人。
第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甲方向县国土管理部门交押《国有土地使用证》,乙方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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