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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承诺书

时间:2023-03-10 11:33:1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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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承诺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住所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住所承诺书(15篇)

住所承诺书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2

承诺如下: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承诺书3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20xx年12月8日

住所承诺书4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 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 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承诺书5

  本人承诺(企业或个体户名称)

  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本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号,该房屋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房,且未列入拆迁范围。本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住所承诺书6

  主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7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8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县、市)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xxx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9

  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承诺书10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xx市xx区(县、市)的房屋,作为xx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1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xx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xx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xx

  20xx年xx月xx日

住所承诺书12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市区

  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住所承诺书13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

  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月日

住所承诺书14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拟申请登记的'公司地址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住两用。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我公司申请将该地址登记为我公司住所。我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

住所承诺书15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 (地址)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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