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协议书【推荐】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协议的场合越来越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股东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股东协议书1
为了发展经济,共同盈利同,蒲世堂、李传忠二人合伙承包怀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南尚品名城整个项目地勘工程,为了工程顺利完成,合作人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希望二人共同遵守。
一、股份分配,二人共同投资贰拾万元,其中蒲世堂投资壹拾万元,占股份50%,李传忠投资壹拾万元占股份50%。
二、分工合作:蒲世堂负责施工管理及技术把关,确保本工程合格顺利完工。
三、李传忠负责财务管理,作到账目公开,要在银行开设共同账户,由一个账户进入及支出,需要开支时经二人签字后方可开支。
四、本工程发包时必须经二人认可后方可发包。
五、合伙人需精诚团结一致,要多商量,不得以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
六、如实上报工程的.工程量,决不允许虚报或漏报,工程量如一经发现,按该总工程量造价的10%处罚。
七、本合作项目的盈利及风险以每人所占股份标准进行分配及承担。
八、本合作协议一式二份,每人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人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东协议书2
合伙人一: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合伙人二: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合伙人三: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合伙人四: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合伙人五: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合伙人六: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济南南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所有项目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济南南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工业南路69号交运物流仓库6号仓库二楼 Vclub音乐餐厅酒吧 经营范围:餐饮
经营方式:餐饮服务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3 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 合伙人 孟祥熙 :出资额为 200000 元(大写: 贰拾万 ),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60 %;其中 20% 为代持众筹股东股份,代持部分出资额为
400000 (大写: 肆拾万元整 )该股份比例仅限于代持分红。
2. 合伙人 李恒凯 :出资额为 67000 元(大写: 陆万柒仟元 ),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 %;
3. 合伙人 姚建 :出资额为 67000 元(大写: 陆万柒仟元 ),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 %;
4. 合伙人 张云斌 :出资额为 33500 元(大写: 叁万叁仟伍 ),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 %;
5. 合伙人 侯佳煜 :出资额为33500 元(大写: 叁万叁仟伍 ),以 现金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 %;
6. 合伙人 江伟 :出资额为 0 元(大写: 零 ),以 技术人力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大写: 捌拾万元整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以前交齐。除众筹部分资金外,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孟祥熙 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持股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月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填补运营资金水池(保证运营水池内资金总量为贰拾万元整);
剩余利润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如运营资金水池资金未达,则以未来利润补充,直至运营水池资金总量达到贰拾万元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5、在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前,合伙企业法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知晓,并在通知书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孟祥熙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 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10、
执行人采取一月考核,三月执事制,每三个月由签署合同的主要股东对执行人进
行审核投票。超过半数投票同意的执行人可继续担任职务,未通过的,将由股东另行推举。
第十二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 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
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 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九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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