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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势态,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我区气象部门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xx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专项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和xx市xx区管辖海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气象应急服务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协作的原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区政府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防御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全民积极参与,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际设立区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在区气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区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人武、民政、公安、卫计、广电、教育、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电力、联通、电信、移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2 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区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气象局(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区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区气象局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3)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区人民政府,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1)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区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各电信运营商应协助气象部门,将各级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手机号码纳入预警短信接收目录,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递给一线决策人员。
(3)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4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十四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 Ⅳ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蓝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2 Ⅲ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黄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3 Ⅱ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橙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4.4 Ⅰ级预警。
(1)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红色预警信号标准的。
(2)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包括我区行政区划在内,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涉及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确定科学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4.2 应急响应启动
(1)区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或上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地区通报。
4.4 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通信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4.6 应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区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7 动员社会力量
(1)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8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9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生产救助工作,会同乡镇(办)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各乡镇(办)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后果评估
区气象局应组织专家对本地区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区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暴雨、高温、寒潮、霜冻、大雾、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天气气候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部队、武警、公安、卫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和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根据救灾需要,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7.2 宣传和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3 奖励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应当结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干旱、暴雨(雪)、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
临近地区出现重大气象灾害,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需要我市提供协助、保障时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监测预报预警体系、预警信息发布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组织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影响,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防御工作。
依法防范、协调有序。依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有关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文体旅游局、住建局、人防办、商务局、气象局、供电分公司、通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是指挥部的常设办公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拟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负责督促成员单位编制修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开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开发区)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灾害发生地的个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科学防御提供决策咨询。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xx市气象台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信息传播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信息传播单位要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快捷通畅的传播机制。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及时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地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乡镇(开发区)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第一时间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预警准备
各有关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x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二)响应程序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以及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气象灾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三)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密切监视灾情,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台风、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学校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及时调整上学放学时间,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交通管理,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棚架、施工围板等隐患排查整改。通知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水利部门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体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文体活动,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大风防范工作,暂停或关闭室外旅游景区,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大风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大风灾害灾区救灾工作;指导监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工企业等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危险区域幼儿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工信部门做好药品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资源规划部门如因气象变化导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第一时间向上级自然资源技术部门汇报灾情,积极配合相关技术部门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住建部门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工地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转移施工物资、设备,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张庄立交桥和赵位立交桥的防汛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滞留旅客。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督促、指导做好河道范围内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做好应急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文体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文体活动,指导旅游景区进行隐患排查,做好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文物库房和馆藏文物等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洪涝等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做好防御相关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公共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做好公共人防工程安全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改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区融雪清雪工作。负责融雪剂(设备)的储备、发放和专业融雪人员的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文化旅游部门暂停重大文旅活动,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文物库房和馆藏文物等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重大气象灾害灾区救灾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巡查、养护和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和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区内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和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沙尘暴发生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运输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地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民政部门负责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农场等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干旱应急救援、物资调配等救灾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应急管理、气象、水利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住建、应急管理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各单位加强责任区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学校调整教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文体旅游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供电、供水部门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住建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补光、增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级别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文体旅游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巡视,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四)指挥和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必要时组织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五)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报告。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新闻发布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及时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等工作向社会公布。
(六)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组织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工作。
(八)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工作。
(九)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解除应急响应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政、供电、通信管理等部门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的传输。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
(三)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储备足够的用于气象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保证及时供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市气象局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技术支撑。
(四)灾害救助和医疗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与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交通、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住建部门负责受损城市道路的维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受损公路设施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依法调用、征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供电部门要完善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的临时供电,落实大面积停电和抢险现场等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六)经费保障
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使用资金,不得从中开支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无关的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灾后处置
(一)灾害核实
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实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灾后恢复
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供热和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恢复当地的工作、生产、生活、学习和社会秩序。
(三)保险监管
银保监管理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四)评估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
七、风险管理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排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以社区、村镇等信息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数据库,编制修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制度,对防御标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应提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上下级联动、部门互联互通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系统。
(二)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转移机制
支持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和巨灾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和灾后重建中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号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二)预案培训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三)预案演练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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