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3-02-28 19:24:28 洪熔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供应的应急预案(通用20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料之中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势态,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应的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供应的应急预案(通用20篇)

  供应的应急预案 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省、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监察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5.1事件调查组

  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专家技术组

  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2事件报告

  农业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4)农业部在接到Ⅱ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及时通报办公厅和对口业务司局,按程序及时向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农业部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国务院;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事件评估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指挥协调

  (1)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司局向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的应急预案 篇2

  为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对天然气供应情况的监管,确保天然气供应能够满足社会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xx〕123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切实加强我市天然气供应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固原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气象局、政府应急办公室、中燃公司、固原供电公司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的联络、协调、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做好我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分析我市天然气供应趋势和环境,制定保障天然气应急供应保障的政策和措施;

  2.针对我市天然气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3.按照领导相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我市天然气气源供应变化情况;

  4.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相应工作;

  5.根据我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及时统计及上报我市天然气供应异常情况;

  2.跟踪掌握我市天然气供应动态,及时发现和协调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包括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3.建立天然气供应预警机制,起草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4.按照领导小组批示,具体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二、预警制度

  市内各天然气企业必须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确保气源供应稳定,当供应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方面信息,经分析研究后,报请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发出预警信号以及信息具体发布途径。预警信号共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报请领导小组发布黄色级别预警信号。

  1.市场供应开始紧张,企业液化石油气(LPG)库存量静态有一定程度下降,全市燃气库存量液化石油气(LPG)静态情况下少于3天市场消费量,局部地区出现气源供应短缺情况。

  2.天然气上游供应开始紧张,日供气量不能保证1天气量供应,同时中燃公司管存量低于日指定气量或出现任何突发紧急事故导致供气波动。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报请领导小组发布橙色级别预警信号。

  1.供应失衡状态持续,液化石油气主营企业库存急剧下降,局部地区燃气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持续2天,全市燃气库存量液化石油气(LPG)静态情况下少于2天市场消费量。

  2.天然气上游供应失衡状态持续,日供气量急剧下降,中燃公司管存量低于日指定气量一半或出现任何突发紧急事故导致供气中断。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报请领导小组发布红色级别预警信号。

  1.供应紧张状态进一步恶化,液化石油气主营企业库存接近枯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市场重大波动,全市燃气库存量液化石油气(LPG)静态情况下少于1天市场消费量。

  2.燃气公司库存接近枯竭,供应紧张状态进一步恶化,导致中断供气。

  三、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由领导小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确定信息发布途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积极、负责地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黄色级别预警信号应急措施。进入黄色级别预警信号后,由领导小组统筹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及指挥各燃气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住建部门应当分别或同时对全市的燃气储配和中燃公司的储存量实行每日报告制,包括当日供气量、进气量、库存量。

  2.当个别出现气源短缺,属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包括气源短缺原因、供气企业三日的库存量及供气量、受影响范围等),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燃气供应企业,按照地区就近原则,积极采取内部气源协调措施,由气源库存充裕的燃气公司为气源短缺县区迅速补充气源,暂缓气源供应短缺问题。

  3.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随时保持连通,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并及时与用户沟通信息,减少向季节性生产用气单位供气。

  (二)橙色级别预警信号应急措施。进入橙色级别预警信号后,除继续实施黄色级别预警信号应急措施外,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有关部门,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燃气企业动用一切资源,拓宽气源采购渠道,恪守社会责任,力保燃气市场供应,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联络燃气气源各大供应商,了解市场供应走势,要求各大供应商确保我市燃气需求的最低保障。

  3.由领导小组向市政府请示,动用政府的财政资金向区外气源供应商采购气源储配在各燃气企业气库中,稳定日常供气量。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管理和调控,有关数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是否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的原则进行,坚持新闻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加强宣传节约用气,鼓励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用电、煤等作为临时的替代能源,减少用气量。

  发改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燃气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适时调整燃气价格,同时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中哄抬价格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并及时向物价部门备案,使用新价格必须在备案同意后实施发布。

  市场管理部门要提高市场检查的频率和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调度环境应急力量,预防和应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以气定改”原则,所有“煤改气”项目实施前必须先签订合同落实气源,禁止超合同实施,特别要严格控制工业“煤改气”项目。

  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供应保障、制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用户调峰方案和需求侧管理预案。针对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组织辖区内城市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年供气合同及供暖季供气合同;督促签订有量有价、明确调峰用气责任、可中断用气政策、明确违约责任的供气合同,监督城市燃气企业将经营区域内的减限气量合理分解到每个高峰用户和可中断用户。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预测、发布天气预报和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燃气公司负责天然气供应及资源协调工作。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履行供气义务,排查供气风险,提出应对措施,确保按合同约定供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全市天然气气源供应总体情况,按照资源分配量供气,遇到特殊情况和气源紧张时努力争取增量资源。

  供电部门配合做好我市采暖用热的热电联产燃气调峰工作。合理评估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对电网的影响及做好相关控制措施。

  (三)红色级别预警信号应急措施。进入红色级别预警信号后,除继续实施橙色级别预警信号应急措施外,同时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按燃气供应保证重点原则,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商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保障。

  2.限制市内一般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除实行限量供给外,必要时对其停止供气。

  3.由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请示政府进行协调,向周边地区寻求气源供应。

  四、设施安全保障

  进入预警信号后,燃气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储气各种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场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上述设施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可疑因素的排查,防止上述设施受人为破坏。

  五、应急终止

  当全市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天后,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解除预警信号及终止应急措施,并确定信息发布途径。预警信号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须认真分析和总结本次应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六、施行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应的应急预案 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城市天然气供应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市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义乌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先民用后工业、先重点后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紧急状态下城市天然气供应短缺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2.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由低至高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个级别。

  2.1一般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

  一般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城市基本供应量,在启动城市应急气源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并持续3天以上。

  2.城市天然气突发事故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2较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

  较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城市基本供应量的80%,在启动城市应急气源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并持续3天以上。

  2.城市天然气突发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3重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

  重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城市基本供应量的60%或缺口气量超过全市工业用户,在启动城市应急气源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并持续2天以上。

  2.城市天然气突发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4特别重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城市基本供应量的30%或缺口气量超过全市工业用户和公建用户的总用气量,在启动城市应急气源后仍不能恢复正常,并持续2天以上。

  2.城市天然气突发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国家长输管线、省主干管网、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天然气供气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天然气供应。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城管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展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市城投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组织机构职责

  1.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紧急状态下的城市天然气保障供应方案,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研究城市天然气供应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全市天然气供应的平衡工作;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措施;掌握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的全面情况,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报道,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运行平稳。

  3.3成员单位职责

  1.城管委:负责做好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解决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中出现的问题。

  2.发改委:协助与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天然气资源应急供应。

  3.经信委:负责做好工业用户生产用能协调工作,会同供气单位制定工业用户有序供气方案。

  4.旅展委:负责做好星级饭店天然气用户用能协调工作,会同供气单位制定星级饭店有序供气方案。

  5.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大型商贸天然气用户用能协调工作,会同供气单位制定大型商贸用户有序供气方案。

  6.公安局:负责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导致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7.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8.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有序供气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节约用气宣传工作。

  10.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城市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各镇街:协助做好有序供气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12.城投集团:负责组织市天然气公司在紧急状态下启动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协助解决城市天然气有序供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3.天然气公司:负责具体落实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报告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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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保供应急预案12-30

超市生活保供应急预案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