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时间:2023-01-10 19:26:02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15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15篇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1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环保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

  宁国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处理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

  组长:郭玉峰

  副组长:陈立松、李小农、叶强、朱新民、周安勇

  成员:吴小兵、徐碧晖、周志宏、殷俊、徐凤鸣、戴成华、韩丰、胡亚廷、张辉、林杰

  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宁国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局应急领导组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市政府自动生成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通知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涉案企业,按预案要求进行有序处理。

  局应急领导组下设现场监察小组、技术咨询小组、环境监测小组、综合协调小组、检查督导小组、宣传教育小组。各小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职责

  在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现场监察小组

  组长:叶强

  副组长;吴小兵

  责任部门:监察队、事件所在地分局

  职责: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接警、出警工作;保护事故现场,进行污染源现场调查,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2、技术咨询小组

  组长:朱新民

  副组长:周志宏

  责任部门:审批科、污控科、生态科

  职责:负责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环境监测小组

  组长:李小农

  副组长:徐碧晖

  责任部门:监测站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为应急事故的全过程处理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性、定量报告及相应扩散模式,为实施现场救援提供科学依据。

  4、综合协调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负责做好与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针对现场情况协调其他相关救援力量参加事故处理。

  5、检查督导小组

  组长:周安勇

  副组长:童俞阳

  责任部门:法规科

  职责:负责对各小组职责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6、宣传报道小组

  组长:陈立松

  副组长:余凯

  责任部门:办公室

  职责: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及宣传报道工作。

  局应急领导组其他成员职责由领导组组长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视情机动安排。

  局应急领导组设值班电话:

  五、预测预警

  1、预测

  结合日常工作,环保12369举报中心和值班室对公开举报受理情况及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发现污染隐患,形成预警信息,4小时内报送局应急领导组。

  2、预警

  局应急领导组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发出预警信息,向监察队及监测站发出警令,要求3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当可能出现重大、特别重大污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组将分别启动II级、I级预警,预警信息立即通报至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组所有成员,预案涉及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六、信息报送

  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宣城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环保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是进展情况一次或多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到辖区外部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委、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关省、市。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到外事工作,领导组将迅速通报市政府,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响应程序

  1、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

  第一步,环保12369举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立即向局应急领导组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中心即时成立,由领导组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小组由组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局应急领导组。

  应急监测小组由组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技术咨询小组由组长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污染物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

  第三步,局应急领导组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召开情况碰头会,分析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环境监测小组制定详细跟踪监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局应急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初报。

  第四步,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小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经领导组研究后,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续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2、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按市政府《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启动。

  3、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局应急领导组将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可向市政府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请求援助。

  八、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作好突发环境事件报道工作。宣传报道小组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不定期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局应急领导组负责审核。

  九、应急终止

  经现场监察小组连续跟踪监察,突发环境事件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小组连续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领导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终止。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环境监测小组加强跟踪性监测,现场监察小组加强现场巡查。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2、调查总结

  现场监察小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故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小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检测分析报告。

  技术咨询小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污染事故认定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报局应急领导组,经审定后,形成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培训演练

  按照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十二、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预防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定位

  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绥化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市所辖各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初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会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本市指挥部及所辖各级政府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如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所属县(市、区)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等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救助和安置;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公众治安管理与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人员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的校园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建筑物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科学合理调度。

  (16)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2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现场抢险和破拆等。

  (2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工作电力供应。

  (2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协调县(市、区)所属相关部门,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的会议室、住宿、饮食、交通等相关工作,并保障安全。

  (25)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原因、过程、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环境事件的物料成分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会同有关部门初判响应等级,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

  (8)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污染控制区内人员进行防护与撤离;

  (9)对污染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对污染警戒区域的确定和相关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10)对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对突发事件调查与善后处理;

  (12)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立即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待省指挥部成立,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3市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新闻宣传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4专家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机制

  3.1预警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措施

  3.3.1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2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请求支援。

  (4)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3)市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事件涉及绥化所辖区域之外,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

  4.5信息报送

  4.5.1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5.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12)新闻宣传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响应级别,在相应级别政府的授权下(特别重大对应国务院、重大对应黑龙江省政府、较大对应绥化市政府,一般对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响应级别越高,越应受到关注,报导频次越密,报导范围越广”的原则向社会通报。

  4.7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统一调动。省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督监测。

  5调查与善后

  5.1调查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6.4安全防护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发生时治安处置维护工作。

  6.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提供保障,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日常管理

  7.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7.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7.4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监管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体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预案更新等活动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于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贻误时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有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武汉新港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

  2.2主要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者先期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或者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参与涉及森林、林地、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订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技术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协调长江航运公安局,并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及长江和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配合海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置涉及长江流域的污染事件。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园林和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信息,以及因一个流域或者2个以上地市同时发生(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并危及环境安全,需要预警的,按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涉及跨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2)发布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并通知下游所涉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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