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3-01-08 19:29:08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突发意外事故,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一、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提高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尽量杜绝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部负责。行政办负责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对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要重视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培训,组织员工广泛参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行政办牵头成立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设立专职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监测机构,该监测机构负责日常定期监测水质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若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则由该监测机构直接向行政办汇报,并配合行政办协调处理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采取的措施

  1、立即停止一切供水,封存保护二次供水现场,以便相关部门检测;

  2、二次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向行政办、卫生行政部门等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行政办牵头成立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及时配合卫生医疗部门救治因水质污染受害的病人;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检测等工作,待水质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后,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恢复供水。

  四、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1、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结束后,各部门在行政办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水质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教训,提出需该进的意见。后期的总结报告由行政办进行存档备查,同时将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2、对于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培训与预演

  1、邀请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行政办不定期开展模拟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3、对各部门员工广泛开展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指导员工以正确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

  六、严格执行,责任到人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和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西安市高陵区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企业、市民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资源整合,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协同作战,公众参与。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供水应急预案》、《西安市高陵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陵区辖区内突发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5分类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用红色表示)。

  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3000人。

  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3000—5000人。

  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20%—30%(含20%)的,造成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城区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城区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城区供水影响范围为10000人以上。

  上述事件分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供水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西安市高陵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预案各成员单位,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的副局长兼任。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高陵分局、区财政局、资源规划高陵分局、生态环境高陵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分公司、供水企业、事发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等。

  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停止;

  (2)指导和协调高陵区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署高陵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高陵区供水系统突发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高陵区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4)处置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5)完成应急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项。

  2.2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整理、分析及研判各类城市供水监测信息,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2)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3)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和信息传递;

  (4)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5)负责编制、修编《西安市高陵区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预案演练;

  (6)负责培训、指导预案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督导、协调区属媒体、重点门户网站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督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区委网信办: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网络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

  区发改委: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协调石油天然气、电力设备设施的产权单位进行监测、排查风险点及抢修工作;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协调应急油气电等应急能源;负责应急供水项目审批。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配合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工业企业所在街办、开发区,协调落实生产用水应对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公安高陵分局: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与疏导;负责水源地、水厂、重要供水设施、管网及供水单位(企业)的安全保卫;负责依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市供水应急资金的统筹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督使用。

  资源规划高陵分局:指导和监督水务部门对影响水源地、供水设施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会同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水源地、供水设施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生态环境高陵分局:负责开展水源地水质检测,水污染事件调查;参与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及评估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网抢修中涉及市政道路、设施开挖或拆除的应急审批、协调及技术支持;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热力和天然气管线及设施的排查、维修;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停供水的应对措施;在向停水区域送水时,负责组织、协调物业公司维护取水秩序。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造成的毁坏;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派出洒水车参与应急送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车辆、设备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水务局:承担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并进行研判和上报;负责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应对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农业、林业造成的影响;负责统计和上报农业、林业受影响范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或调集医疗单位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并随时上报相关情况;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及时互通相关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信息传递职责;组织安置、救助、慰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组织、协助相关部门稳定水制品物价,查处扰乱市场、哄抬水制品物价等违法行为;负责在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加强餐饮、药品行业的监管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预警,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抽调消防车辆参与应急送水。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电力管线、设施的排查、维修及应急电力保障。

  供水企业:负责城市日常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配合区水务局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供水方案;负责在应急处置时提供供水设施、管网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施、管线抢修。

  事发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统计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范围及人口数量;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和组织先期处置;负责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送水保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现场指挥迅速赶赴现场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需设于相对固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资料及保障,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事件现场具体的应急处置。

  2.5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置下列一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

  2.5.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水务局

  负责联络和协调预案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传达上级政府指示,协调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

  2.5.2水务抢修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供水企业

  负责提出水务抢修的建议和意见,按照拟定的抢修方案指导和开展水务抢修工作。

  2.5.3水源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应急调水、送水方案,并依照方案实施。

  2.5.4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公安高陵分局

  负责维护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和秩序,对重点部门(单位)进行保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2.5.5信息发布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5.6其他工作组

  除以上工作组外,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还可根据现场处置的实际情况,成立其他工作组,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6专家组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选派或聘请供水、管网、水利等方面专家,建立健全联络机制,确保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派出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

  (1)根据预案成员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或事件信息,对城市供水事件发生的可能、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作出判断,提出相应建议;

  (2)协助或参与研究、评估及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及善后恢复方案;

  (3)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的趋势及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事件进行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4)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直接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及调查处理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1)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出反应;

  (2)相关单位要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供水企业做好影响范围内供水调度和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会同供水管理单位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态势,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4)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等的准备工作。

  3.2预警级别

  根据西安市高陵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经研判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水文、气象等监测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2)水位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波动;

  (3)水源、水厂或供水管网设施水体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污染;

  (4)水厂或重要供水管网设施因事故灾难、突发性事件导致损毁;

  (5)经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需要发布预警的其他情况。

  3.3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一般)预警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经批准后发布,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及Ⅲ级(较重)预警的发布,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经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填写《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及实际情况,对于预警级别需作出相应调整的,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和要求进行发布。

  3.5预警解除

  当城市供水风险消除,经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研判后可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对外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水企业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处理,同时上报区水务局,水务局接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立即报告供水应急指挥部,由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政府。当突发事件等级为Ⅳ级或Ⅳ级以上时,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水务局,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报告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突发事件报告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3)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5)突发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突发事件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水单位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区水务局报告。

  4.3分级响应程序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预案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发布的等级,确定预警响应措施,并及时将相关准备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1)Ⅳ级(一般)预警响应

  ①准备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②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加强城市供水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监测,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科学的研判;

  ③根据研判结果和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区域发布警示信息,指导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④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预案成员单位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⑤对应急处置物资、装备、设备、设施及车辆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可以正常使用;

  ⑥通知相关应急处置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⑦研究制定调水、供水方案,准备启用应急供水或备用水源;

  ⑧其他针对性措施。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预警响应

  西安市高陵区发生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突发事件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在第一时间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迅速上报区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启动上级政府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4响应行动

  4.4.1应急措施

  (1)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

  (2)调集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车辆,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全力防止事态扩大;

  (3)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4.4.2响应措施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和类别的不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1)水源地污染、水厂污染或水源不足

  ①发生水源地、水厂污染事件,各水厂、供水单位(企业)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②区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预案成员单位做好水源地、取水口污染物的应急处置;

  ③组织相关专家确定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实时运动方向,并提出处置建议;

  ④针对水源不足情况应紧急调度各应急供水或备用水源,同时制定长期、科学的解决方案;

  ⑤指导、协助企业紧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

  ⑥组织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

  (2)供水单位(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

  ①采取措施优先保证饮用水供应,再解决其他用水;

  ②监督责任单位要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实施处置;

  ③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专家拟定应急方案,协调行业技术力量,紧急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配合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抢险;

  ④制定调水、送水方案,调集相关预案成员单位车辆送水,保障受影响区域最基本的生活用水;

  ⑤稳定水制品物价,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

  ⑥发布权威信息,打击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消除民众恐慌情绪,做好民众的劝导与安抚工作。

  4.4.3现场保护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扩大应急

  因突发安全突发事件情况严重,高陵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控制时,高陵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同意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报告,请求紧急支援和启动上级相关预案。

  上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来到突发事件现场后,高陵区供水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组织高陵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配合进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助行动。

  4.6指挥协调

  区水务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区水务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水务局。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新闻报道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需请示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发布,具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区属媒体负责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

  4.8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区政府或市水务局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救援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街办负责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

  5.2调查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调查、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损失程度及责任认定,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与整改措施,形成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根据不同等级,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依照陕西省城市供水相关规定及上位预案执行;

  (2)Ⅲ级(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由市水务局负责,并将报告提交市政府、省水利厅及市应急管理部门;

  (3)Ⅳ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由区水务部门负责,并将报告上报区政府、市水务局及市应急管理部门。

  5.3设施恢复及重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由各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设施恢复及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突发事件不同等级报上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水源地污染、水厂污染突发事件应落实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用水安全;

  (2)针对水源不足情况应制定长期、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严格落实;

  (3)供水单位(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的,由责任单位(企业)负责维修、恢复或重建供水管网、设备及设施。

  在设施恢复及重建工作中需要多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由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的政府统一协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并定期更新,以满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及信息传递需要。

  6.2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3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区水务局结合高陵区供水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街办(管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应急培训、演练活动,不断提高陵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

  供水企业对所有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相关成员单位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6.4.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水质安全知识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水务局和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高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安全、妥善地处置好城市供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可靠,保障我县经济稳固、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青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系高青县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依据,适用于高青县城市供水管网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5)消毒、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1.4突发供水事故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能性、预计严重程度和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等四个级别。其中:

  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30%以上,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2)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20~30%,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3)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10~20%,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或占供水总人口的5~10%,且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1.5工作原则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1.5.1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问题处在萌芽状态时就得到解决。

  1.5.2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1.5.3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布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1.5.4分级负责: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采取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组织体系

  2.1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设立高青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外事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高青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地街道办分管负责人,以及高青丰源水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5)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的调查;(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7)向县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主任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见人,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相关科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2)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3)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4)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5)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6)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和通知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故现场交通疏导;维护现场治安,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县民政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水源周围环境检测,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制定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强化水源周围污染源的防控。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供水和抢修的交通运输工具调集保障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县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县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处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县商务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县内各商业企业做好瓶装水的储备、调配工作,组织县内各大超市将储备瓶装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进行支援。

  县应急局:参与协调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处理。

  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地点进行送水。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市政绿化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限制或停止洗车场用水。

  国网高青供电公司: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高青丰源水务有限公司做好供水设施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修设备保养维护和物资储备工作,接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和水质信息。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街道办、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人员和物资,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主要负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对供水突发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尽快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2.5专家工作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部门、供水行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研究制定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有效预防供水突发事故。

  (1)县水利局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业要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4)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系统的安全防范,实现供水水量、水压的实时监测,保证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质检测,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防水质突发事件发生。

  (6)供水企业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厂和水质检测中心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消毒间应设置回收和报警装置。

  (7)指挥部依托供水企业水质检测中心,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水质抽检督察,为水质突发事件提供早期预警。

  (8)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挥部指导供水企业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2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县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供水突发事故级别,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红色(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报警信息后,县水利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程序

  4.1.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指挥部办公室立了解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形成汇报,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1.3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让有关部门和群众做好充分准备,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1.4经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后,通知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指挥部进行协调指挥。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灾等工作。

  4.1.5有关单位履行各自应急职责,按指挥部统一部署,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4.1.6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红色预警响应(Ⅰ级)

  红色预警情况下,由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授权后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政府、部门。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岗到位。县长主持成员会商会议,部署有关处置工作,各行动小组按照分工开展工作,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橙色预警情况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由指挥部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到岗到位。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成员会商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按照分工开展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要前往应急第一线,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所有成员单位的资源,确保抢险成功。

  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黄色预警情况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授权后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现场的应急抢险与指挥工作。

  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蓝色预警情况下,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供水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4.3应急抢修及应急供水

  当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县有关部门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抢修现场提供物资、通讯、运输等后勤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4.3.1供水设施损坏引起的供水事件

  ①以专业抢修队伍为主,动员和协调一切社会力量,迅速抢修损坏的供电、供水、净配水设施及管网设施。

  ②组织安排各成员单位临时向无水或者低压区域送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③在最短时间内建立临时供应设施和取水点。

  ④在情况严重情况下可启动应急水源,包括水厂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

  ⑤供水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配辖街内水厂水量。

  ⑥根据自来水厂产量和管网情况,采取分时段供水。

  ⑦必要时限制或者停止其他行业用水。

  4.3.2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受到污染引起的水质突发事件

  ①水厂现有工艺不能解决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下令停止该水厂的供水。

  ②及时调度其他正常水厂的自来水或启用未受污染的备用水源,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饮用水。

  ③确认被污染的供水设施彻底断开。

  ④立即通知可能受其影响的用户。

  ⑤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发生的污染种类、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

  ⑥通知相关医院,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⑦通过消火栓和排水口等设施对污染管段进行排放、冲洗、消毒。

  ⑧加强对水源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确认水质合格后恢复供水。

  ⑨加强水质监测,随时掌握水质的变化情况。

  4.3.3储存间二氧化氯、臭氧严重泄漏导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①迅速组织医疗技术人员全力抢救中毒人员并疏散人群,同时启动吸收装置。

  ②以专业抢修队伍为主,动员和协调其他社会力量,对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③切断泄漏源,控制事故发展,尽量缩小影响范围。

  ④向受影响居民临时送水,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⑤科学调度辖区内水厂产量,缓解供水需求。

  ⑥检测空气中有毒气体含量,确定对人体无危害后才能进入事发地。

  ⑦全面检查有关供水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方可恢复生产。

  4.4扩大应急

  4.4.1如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以高青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指挥部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情况,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请求上级部门参与处置工作。

  4.4.2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县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高青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指挥部通过县人民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由上级有关部门直接指挥或授权高青县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和外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5社会动员

  4.5.1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县或部分地区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时,由县政府批准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

  4.5.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指挥部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6应急结束

  4.6.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特别重大和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6.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由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1.2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5.1.3供水企业继续跟踪对源水、管网水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5.2调查和总结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报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

  6附则

  6.1本预案由县水利局牵头拟定,由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2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

  一、组织指挥

  学校供水应急防范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校供水应急系统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

  组长: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应急期间的信息收集、汇总和按程序报告,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通慧楼三楼事务室。

  二、响应和处置

  对发生的一般性影响危及学校正常供水的事件,领导小组尽快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果断处置,全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减少财产和社会损失。

  1、供水水质防范预案

  (1)学校发生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做好登记,上报学校领导,并同时向市卫生监察支队和教体局报告,报告的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涉及班级、发病人数、主要症状。

  (2)学校发生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启动应急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调动人员共同处置:

  ①校长统一安排、指挥调控;

  ②总务处事务室负责立即保护好现场和关闭进水总闸阀阀门,保存造成污染或疑似有毒的饮用水;

  ③总务处服务部负责立即组织和提供全校师生员工可饮用的水,并准备好器具盛装饮用水,校医负责对提供的饮用水进行余氯比对和消毒;

  ④安全处、校医、班主任以及老师一起保护好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并及时送患者去医院治疗和进行呕吐物、排泄物的检测;

  (3)供水和相关人员在接受调查后方可离开。

  (4)学校派人做好家长和全校师生员工的安抚工作。

  (5)学校配合市卫生疾病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察支队的调查工作,提供患者的信息,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必要的采样工作。

  (6)严格按照二次供水的'要求和专业人员的建议做好预防饮用水污染的措施:

  ①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

  ②加强日常卫生工作;

  ③加强消毒和余氯比对工作;

  ④加强全校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

  ⑤暂停集体性活动。

  (7)每日向市卫生疾病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察支队报告师生员工病例的恢复情况,新发病情况,并做好记录。

  2、管网抢修应急预案

  供水抢修范围:学校校园内所有供水管网

  (1)保证有足够用于供水管网的机械、设备、配件、器材,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供水管网抢修时限:20mm、25mm供水管网白天1小时内,夜晚2小时内;50mm白天2小时内,夜晚3小时内;500mm白天6小时内,夜晚10小时内。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我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清溪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

  供水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应纳入清溪镇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统览全局,依靠科学

  坚持从大局出发,充分利用一切先进技术、设备,采取科学方法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将损害降低最低程度。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镇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清溪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供水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供水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口、取水管井涵等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水库溃损,机电设备毁损,输配设施等严重损坏;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5)市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传染性区域疾病;

  (7)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电、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8)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9)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党政办、经贸办、规划建设办、资产公司、公用事业、清溪医院、农林水办、供电公司、公安分局、交通分局、交警大队、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经贸办,主任由经贸办主任担任。

  2.2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我镇供水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现场的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根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供水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5)加强水质监测。在完善自身机构、设备、人员的基础上,落实不能监测项目的协作单位。

  (6)督促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7)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及救援队伍。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组织重点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培训演练。

  2.2.2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供水突发事件接报警工作。

  (2)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接到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3.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由高至低按一级至四级排序。

  3.1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全镇停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出现严重异臭、异味或毒理学、放射性、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3.2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出厂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3)水厂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3.3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出厂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3)水厂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水事故,有效减少供水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供水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5)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2.1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发布供水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2.2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忻州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公共事业管理科科长和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6)负责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的联络;

  (7)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供水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市本级的供水运行监测预警。

  3.2预防行动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3.4预警信息系统

  3.4.1接警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预警信息通报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供水企业(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运营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停水事故进行预警。

  3.5预警信息处理

  3.5.1接警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水应急领导机构。

  3.5.2预警信息处理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6预警发布

  市、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I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Ⅲ级):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Ⅳ级):供水事件

  ①造成城市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县(市、区)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水事故。

  4.2信息报告

  4.2.1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水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水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釆取的措施等。

  4.2.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水源地、供水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分级响应

  4.4.1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2发生Ⅲ级(较大)供水事故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申请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根据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2)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供水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3发生Ⅳ级(一般)供水事故时,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4.5扩大应急

  当供水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供水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信息发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应急结束

  4.10.1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4.10.2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结束应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供水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成立供水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预备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2通信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负责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物资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供水设施、设备配件的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签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合同,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经费保障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宣传和培训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要做好城市供水、安全用水及应急抢险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要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6.6预案演练

  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县(市、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抢险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城市供水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水系统安全稳定供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水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城市主要供水系统管网发生断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爆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供水企业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城市供水系统:由城市供水的水源、水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0)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11)供水企业: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为市政府部门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并报忻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忻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责任和奖惩

  对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事故信息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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