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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xx]169号)文件要求,为配合做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消防铁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防止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火灾隐患,总队决定对全区在建建设工程和消防部队的装备集中开展一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
本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为:各地在建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所选用的消防产品以及消防部队购置的消防装备。在建建设工程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防火门、防火阀、消防应急灯具、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有衬里消防水带、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六大类。
消防部队抽查的消防装备种类为:消防头盔、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等五大类。
二、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对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每类产品抽查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2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对部队消防装备,每类产品随机抽选1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本次监督抽查的时间安排为:在6月3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送检工作,在8月30日之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
三、抽查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统计情况。
各单位要在6月5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核实、统计支队消防器材库中纳入部队消防装备抽查范围且未经使用的装备情况,填写《部队消防装备产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以支队(大队)为单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摸底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摸排辖区内新、改、扩建工程所使用消防产品情况,摸清辖区在建建设工程的底数,掌握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选用情况,对纳入监督抽检范围的产品进行检查和现场判定,填写《在建工程使用消防产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和《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以支队(大队)为单
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二)现场抽样,随机抽取。
总队产品检测站根据各地上报的摸底调查和统计情况,现场对部队消防装备和全区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存。于6月2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封存工作,8月1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封存工作。抽查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查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2、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xx)的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并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判定为假冒伪劣的,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3、对现场检查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或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消防产品,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并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4、抽取样品的规格和数量要符合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的要求,并详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5、要确保监督抽查的合法性,做到程序、证据、依据合法。抽封样品必须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检。标称生产企业确认有困难的,应当另附生产企业出具的确认样品的证明文件,并在抽样单
上注明。
(三)样品送检,上报资料。
对抽取的样品,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保管,由专人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送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在部局规定时限内完成样品送检工作。
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总队产品检测站要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查总结和相关表格。
(四)结果告知和不合格产品查处。
各支队(大队)要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样单位、产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总队产品检测站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总队产品检测站收到复检申请后,应于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要复检的,应在给出书面答复的同时,书面通知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消防装备,各支队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质检、工商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根据此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任务和要求,结合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xx]武宁消防字第107号),制定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及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使用单位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的产品,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在查处不合格产品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制作或提取相关证据,并予以保全。要按照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不合格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此次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由部消防局统一支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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