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益人证明书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是核验一个人的身份、经历或一件事的真实情况时所写的一类文书。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受益人证明书,欢迎大家分享。
受益人证明的基本要求
1.单据名称。这种单据的名称因所证明事项不同而略异,可能是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船样、样卡和码样等)、取样证明、证明货物产地、品质、唛头、包装和标签情况、电抄形式的装运通知、证明产品生产过程、证明商品业已检验、环保人权方面的证明(非童工、非狱工制造)等。
2.证明上通常会显示发票号、合同号或信用证号以表明与其它单据的关系。
3.证明的内容应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
4.因属于证明性质,按有关规定证明人(受益人)必须签字。
5.单据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受益人证明填写方法
1.受益人中英文全称、地址
本栏填写合同出口商或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并注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2.单据名称
本栏通常用BENEFICIARY’S CERTIFICATE(受益人证明)或BENEFICIARY’S STATEMENT (受益人声明)表示。
3.发票号码
本栏填写对应的发票号码。
4.信用证号码
本栏填写对应的信用证号码,非信用证方式下可不填。
5.合同号码
本栏填写对应的合同号码。
6.出证日期与地点
本栏按受益人证明的实际签发日期和地点填写。
7.抬头
本栏通常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意为“致有关人”。
8.证明内容
本栏为受益人证明的核心内容,必须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证明内容填写。
9.签章
出口商在本栏盖中英文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受益人证明内容要求
1.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是最常见的一种,通常是受益人根据规定,在货物装运前后一定时期内,邮寄/传真/快递给规定的收受人全套或部分副本单据,并将证明随其它单据交银行议付。如CERTIFICATE FROM THE BENEFICIARY STATING THAT ONE COPY OF THE DOCUMENTS CALLED FOR UNDER THE LC HAS BEEN DISPATCHED BY COURIER SERVICE DIREC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2.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ment sample)。例如:CERTIFICATE TO SHOW THAT THE REQUIRED SHIPMENT SAMPLES HAVE BEEN SENT BY DHL TO THE APPLICANT ON JULY 10,20xx(受益人只要按规定出单即可)。
3.包装和标签证明。例1:某信用证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BENEFICIARY TO THE EFFECT THAT ONE SET OF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HAS BEEN PLACED ON THE INNER SIDE OF THE DOOR OF EACH CONTAINER IN CASE OF FCL CARGO OR ATTACHED TO THE GOODS OR PACKAGES AT AN OBVIOUS PLACE IN CASE OF LCL CARGO,其意思是受益人应证明已把一套发票和箱单贴在集装箱箱门内侧(整箱货)或拼箱货的显眼的地方;例2:BENEFICIARY CERTIFICATE IN TRIPLICATE STATING THE SHIPMENT DOES NOT INCLUDE NON-MANUFACTURED WOOD DUNNAGE,PALLETS,CRATING OR OTHER PACKAGING MATERIALS;THE SHIPMENT IS COMPLETELY FREE OF WOOD BARK,VISIBLE PESTS AND SIGNS OF LIVING PESTS(要求三份单据,证明货物未再加工、非木制包装、无树皮、无肉眼可见虫害、无活虫)
4.其它规定。如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ALL GOODS ARE LABELLED IN ENGLISH(货物加贴英文标签);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ORIGINAL B/L OF 1 SET CARRIED BY THE CAPTAIN OF THE VESSEL(一套正本提单已交由船长携带)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ARY EVIDENCING THAT PACKING EFFECTED IN 25KGS CTN(货物25公斤箱装);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OF THE AMENDMENT DATED 10/09/20xx MADE UNDER THIS CREDIT Q
QUOTING THE RELEVANT AMENDMENT NUMBER(确认改证内容);CERTIFICATE TO SHOW GOODS ARE NOT OF ISRAELI ORIGIN AND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货物须保证非以色列产并且不含以色列的材料)。
拓展:信托受益人可以是什么
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ies) 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几个当事人时,称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个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决定发行企业债。
对于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它与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同,不论是固然人或法人,不论有无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承当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但法律有想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的人,不能承当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要尽有限的信托义务。受益人除享有受益权外.凡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同样可以享有。但受益人得尽信托关系中必要的义务。如不能妨碍受托人正常进行和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受托人本身的过失蒙受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按规定应交的开支,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补偿损失的要求。 适法性信托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习惯性信托行为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大生产的要求。生产和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务联系更加广泛。由于习惯性信托行为而引起的矛盾和争执日渐增多。
同时,私入与私人间形成的信托行为,渐浙扩展为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托行为.并且这类信托行为开始出现附带收取一定的酬劳。面对这种情况,必然需要制定一种行为准则,需要信托立法。以便确认人们之间的财务关系哪些属于适法的信托行为,哪些行为是不适法的。凡不能确认为合法信托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既不受法律约束,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在19世纪,英国颁布过数十种信托法令.特别是1893年的" 受托人条例"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行业开始发展起来。由于人们的习惯性信托行为.如得不到"条例"的确认,就无法律效力,以此引起的财务争执得不到法律保障。正因为英国重视信托立法.重视设定信托的适法性,给以后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故称合法设定的信托行为是适法性信托行为。
一、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总体分析
通过对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收集分析,旨在查明我国环境侵权案件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数据来源为北大法宝案例库,最后检索时间为2015年7月9日。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栏目中,输入关键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进行检索,最后共检索得到案例325件。由于有些案件存在二审、再审的情况,所以检索到的这些案件存在重复计算,即同一案件如果分别进行一审、二审、再审,那么其可被计算为三次审判。经筛选,325件案件中与环境污染受益人相关的共17次,但实际上这17次审判应归属于7件案件,因为这7件案件都不是一审终审的,它们分别经过上诉或再审,所以最终进行了17次审判。以下本文将以统计图表的方式具体分析这17次审判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文中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所反映出的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从检索结果看出,在所有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2%。虽然此类案件比例不高,但考虑到我国国情,与每年发生的大量环境污染相关的侵权行为相比,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而且环境侵权案件由于其潜伏周期长、危害严重、举证困难等特点,造成受害人难以举证、法院难以立案的困局暂时仍然难以突破。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进行一审的有8件、二审的6件、再审的3件,这说明7个案件无一例外均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也就是说上诉率100%(7个案件经历8次一审是因为其中一个案件一审进行了重审,其审级按一审计算)。每个案件都至少经历了二审、终审,其中一个案件甚至经历了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四次审判才得到终审判决。众所周知,环境污染类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身十分复杂和繁琐,双方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再加之相关受益人责任认定标准的不完善,使案件的判决更加复杂,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在所难免。从与受益人相关案件审判的总体判决结果可知,在17个判决结果中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案件有8件,不承担责任的案件有9件,受益人承担责任比率为47%。但是在终审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有1个案件是因为污染发生后受益人与受害人协商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从而免责的;还有1个案件则是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污染行为,不构成环境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如果排除以上2个案件,那么受益人最终承担责任的比率上升至60%,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在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环境侵权案件时,为了更好地救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往往会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责任分配
法院进行任何裁判都需要对其判决结果进行证成和推理,推理过程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否则其判决结果不能使人信服,尤其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要按照现有的成文法规范进行裁判。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关责任的8次判决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我国法院判决书中案件的推理过程以及论证过程都很简单。本文所涉及的环境侵权案件也是如此,而且法院对受益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论证较之行为人的论证更加简略,有的甚至只用一两句话概括。但是,从法院所做的并不是十分详细的判决理由来看,不论是受益人有过错,还是基于受益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乃至法院认定受益人与行为人是共同行为人或者受益人对污染的发生有防治义务,其背后都蕴含着“有义务即有责任”的法理。当然,具体到个案中其义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需要单个分析。例如,在租赁法律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出租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主要义务是将符合要求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出租方只有在交付不合格的租赁物给承租人致人损害,或者明知承租人要从事违法行为还将租赁物交付与对方时,是有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的,或者损害发生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与承包关系中,义务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相应资质的认定,如果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一定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承包人致人损害时发包商则难逃其咎。正如前文所述,在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9次判决中,理由除了受益人通过与受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免责,受益人不构成环境侵权外;法院还基于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受益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义务,以及受益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原因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见表2。与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同,判决受益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似乎更侧重于否认对“受益人与损害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环境侵权中行为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大有不同。在法院判决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8次判决中,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为5次,承担内部的按份责任为3次。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案件法院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保证受害人得到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根据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判决受益人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但是这种按份责任只是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内部的按份责任,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赔偿,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及分布领域
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发包与承包关系的有3件、租赁关系有4件、买卖合同关系1件、无名合同关系1件,从中可以看出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当中。当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此种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有些案例可能没有纳入到研究范围或者现实中的其他案例并没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发包关系与租赁关系仍然占了绝大多数,作为受益人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进行环境污染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更高一些。因此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发包或者出租时,需要对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考虑,可以在签订发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就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约定,或者在发生污染后与受害者私下达成补偿协议等方式来减轻自己的责任。与受益人相关的7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噪声污染、1件属于大气污染、2件为水污染。判决受益人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噪声污染领域更容易发生,究其原因可能和噪声污染的特点有关。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它不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容易在环境中积累,对受害人来说举证行为人的过错较为困难,此时出于对诉讼策略的考量,寻找侵权过程中的受益人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噪声污染类案件出现了受害人把受益人列作被告的情况。然而,受益人认为自己并不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纠纷发生后即使法院作出相应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仍会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从而进行上诉。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选取案例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责任”这一命题在司法裁判领域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对环境侵权案件而言存在要求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当下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侵权的危害,环境领域提起诉讼的诉求也在不断增长,尤其一些直接侵权行为人或者企业无法偿付损失的情况不断出现。因此,受益人因侵权行为而得到额外收益的情况对受害人来说更无法容忍,人们自然产生了要求受益人承担损害责任的诉求。从现有统计样本分析,受害人提起的与受益人相关的案件占5.2%,比例似乎不是很高,但综合考虑中国的国情,每年因环境侵权提起的诉讼数量不可小窥,该比例已经足以对环境立法提出要求。第二,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一项条文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受益人要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正是前文分析现有裁判案例中法官在判决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时语焉不详的原因之一。第三,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承包或者租赁等基础法律关系。从裁判案例中,法院认定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受益人与行为人是共同行为人或者受益人对污染的发生有防治义务,其背后都蕴含着“有义务即有责任”的法理。根据以上结论,本文建议应明确环境侵权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基于法理,“谁受益谁负责”已经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原则之一,现有《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正是其典型表现。基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考虑,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要求受益人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一。为了增加法律的权威性、明确法律的适用性,建议在环境侵权领域扩张适用现有《侵权责任法》第23条,或者增加一项条文,明确环境侵权受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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