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2-09-30 12:44:1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1

  铁路交通运输突发火灾事件是指铁路车站、客运列车、货场仓库、施工工地、厂段机关内部单位以及其他公共聚集场所等铁路辖区,发生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火灾事故。

  1.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在本预案确定的组织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既定的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证事故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铁路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由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铁路单位予以配合。

  (2)快速反应。火灾发生后,铁道部及有关铁路局应迅速反应,按照本预案的响应程序和工作要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向现场调集灭火救援队伍和所需的物资、装备,迅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3)以人为本。灭火救援中要把保证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人员疏散、遇难人员抢救以及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灭火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

  (4)迅速扑灭。根据火灾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灭火战斗方案和火灾扑救措施,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灾。

  (5)减少损失。火灾救援中要千方百计防止火焰蔓延,抢救遇险物资,并尽可能减少次生灾害。火灾扑灭后,要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2.组织机构

  铁路交通运输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由铁道部、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铁路公司(含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以及铁路基层单位分别组成。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运输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副组长为安监司司长、运输局局长和公安局局长,成员由办公厅、劳卫司、政治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消防处处长任副丰任),具体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和系统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运输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①事故已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重伤100人以上;

  ③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④国务院认定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①事故已造成死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④铁道部认定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①事故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④铁路局认定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的火灾事故。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①事故已经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4.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铁道部接到事故报道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并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

  (2)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4)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铁道部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在组长主持下,立即开展有关协调指挥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2)铁道部立即与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当地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现场灭火和救援等工作。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小组的建议,由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8)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

  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铁路局和运输站段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和运输站段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铁道部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铁道部关于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Ⅹ级响应的命令》的形式宣布,命令内容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响应单位及各自职责等内容。

  宣布应急响应启动的命令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信息报送和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按信息重要性逐级报送;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按特别信息逐级报送;如伤亡人员中涉及境外人员,按特别信息逐级报送的同时,按外事部门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要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火灾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处理应急通信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通畅。

  6.指挥和协调

  (1)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建立应急领导小组以及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应服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2)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的应急协调指挥决策工作,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行动;协调有关伤员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3)事发铁路局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行动。

  7.紧急处置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落实处置措施。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全力保障救援物资的供给。

  8.救护和医疗

  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医疗救治机构或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及现场卫生处置。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请求,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9.应急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时,应由铁路公安部门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对进入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发放防护设备和用品。根据请求,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疏散现场群众,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0.铁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火灾事故由铁路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根据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火灾统计规定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事故凋查工作。

  11.后期处理

  (1)铁路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2)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企业应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亡人员及财产的保险赔付工作。

  12.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部门应提供有线、无线、广播等有效的通信手段,要加强设备维护,确保通信畅通,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需要确定应急通信系统时,由电务调度通知铁通公司启动。

  (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证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现场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备用措施。

  (3)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提供铁路沿线医疗卫生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方式,为铁路处置铁路火灾事故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应急预案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出动抢救伤员;同时要做好医疗药品、器械和医护人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收治伤员。

  (4)治安保障。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规定事故现场的治安保障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如铁路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请地方公安机关及时增援。

  (5)资金保障。铁路发生火灾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铁路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13.事件评估

  (1)事件应急响应结束5日内,启动预案单位应向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火灾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响应结束10日内,铁道部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应急管理办公室。

  (2)事件评估内容。组织体系,包括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等组织是否健全;铁路火灾事故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协调配合、调动社会资源、事故损失、舆论控制、处置效果等情况;针对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铁路火灾事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监督管理、预案演练、现场培训与奖惩的情况。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有效预防、正确及时处置本市突发铁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铁路调度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等)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的机车、车辆运行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等)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按本预案执行。国家铁路的机车、车辆运行在城市轨道交通上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的应急处置办法执行,或应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作为应对铁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任务和中心环节。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救援,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减少事故危害和次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铁路和所在地铁路单位以恢复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为主要内容开展救援。事发地区县政府以救治人员、疏散受灾群众、封闭灾害场所、减少灾害影响和次生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规范有序。

  1.5事故分级

  1.5.1本预案所称的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铁路旅客伤害事故、货物运输事故(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铁路火灾爆炸事故、中断铁路运输事故,及其造成的大面积旅客滞留等。

  1.5.2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规定,按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

  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③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⑤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车厢脱轨18节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⑥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车厢脱轨60节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2)Ⅱ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⑤客运列车车厢脱轨18节以上;

  ⑥货运列车车厢脱轨60节以上;

  ⑦客运列车车厢脱轨2节以上18节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⑧货运列车车厢脱轨6节以上60节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Ⅲ级(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⑤客运列车车厢脱轨2节以上18节以下;

  ⑥货运列车车厢脱轨6节以上60节以下;

  ⑦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⑧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4)Ⅳ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

  ②造成10人以下重伤;

  ③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

  1.5.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等)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由上海铁路局根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组织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是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也是本市应急管理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单位,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本市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对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督促、保证铁路运输企业各项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到位,尽快恢复列车正常运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路网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4)组织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或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电力公司、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副指挥长由上海铁路局、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办、市消防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上海铁路局。负责本市(含跨省市交界)铁路交通事故的监测、监控,以及相关监测资料的传输、收集和分析;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编制与修订本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实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承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市政府和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期间治安秩序,打击犯罪分子;组织事故现场(含地面)警戒;协助抢救伤员;协助排除爆炸物;扑灭火灾或组织排水;设置水雾屏障;现场勘查或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3)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抢修事故现场及相关区域的市政设施和设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运输等工作。

  (4)市交通港口局。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相关区域内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必要时启动地面交通应急配套方案,保障人员疏散车理和应急处置队伍、物资、设备运输。

  (5)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纯铁路行车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安监司独立调查);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6)市卫生局。组织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和伤员转运,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收治和抢救伤员,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护,并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市水务局。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相关区域水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现场和周边居民供、排水。

  (8)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的通信保障。

  (9)市电力公司。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供电,并协助铁路运营单位尽快恢复供电。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

  (11)市地震局。对地震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及时提供震后趋势意见,为铁路交通正常运行提供处置依据。必要时,派专家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12)市政府新闻办。组织联络和管理新闻采访和报道工作,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根据事件性质与相关部门协调后,拟定新闻报道方案。

  (13)铁路运营单位。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待现场指挥部开设后,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

  (14)上海警备区。必要时,按照规定调用防化人员协助毒气事件的检测和现场洗消。

  (15)武警上海市总队。必要时,按照规定参与维持公共秩序,抢险救援,配合测试和洗消毒气污染,守护重点目标、要害部位、重要物资和贵重物品。

  (16)市民防办及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事发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群众疏散、安置及善后工作,并提供相应后勤保障。

  (17)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

  3.1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铁路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受到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持续影响,或相关铁路设施损毁极其严重,可能对大范围内的铁路交通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10万名以上旅客滞留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受到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持续影响,或相关铁路设施损毁严重,可能对较大范围内的铁路交通运行造成影响,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5万名以上旅客滞留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受到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影响,或相关铁路设施损坏,可能对部分铁路交通运行造成影响,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1000名以上旅客滞留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受到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短暂影响,或部分铁路设施损坏,可能对较小范围内铁路交通运行造成影响,造成少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部分旅客滞留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3.1.2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上海铁路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2)Ⅱ级(橙色)及以下预警信息,由上海铁路局视情发布,并报市政府。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电台、电视、报刊和通信、信息网络以及各铁路站点显示屏、广播、宣传车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1.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或授权发布部门机构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2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上海铁路局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调配机车车辆和组织迂回运输,必要时向铁道部请求,提出调配机车车辆和组织迂回运输方案。

  (2)上海铁路局通过相关网站、热线电话、铁路站点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铁路班次调整信息,提醒延误车次的乘客暂缓前往铁路站点。

  (3)可能发生大面积旅客滞留时,上海铁路局要开辟临时候车场所,疏导旅客有序等候;必要时,闸北、徐汇等有铁路站点的区要做好开辟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并落实广播信息发布和必要的物资保障准备。

  (4)交通港口部门根据上海铁路局需求,调集充足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人员疏散、转运准备。

  (5)公安、消防、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要备勤待命,做好维护秩序、抢救伤病人员,控制火灾爆炸和可能发生的疫情等衍生事故准备,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本市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体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铁路运营单位(部门)要及时报告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值班人员应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的性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区县政府。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发现铁路交通事故,应及时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

  4.1.2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同时,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报告。

  4.1.3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铁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在处置过程中,上海铁路局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铁路运营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铁路交通事故。

  4.2.3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市铁路交通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铁路交通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等)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报告。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等)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报告。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3.3各类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等部门的响应行动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负责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相关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一旦发生重特大铁路事故,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参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1)行车事故及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按照《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施应急处置。上海铁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担任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铁路局应急指挥中心。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设行车组织组、现场指挥组、事故救援组、设备抢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等。

  ①各铁路运营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集结应急队伍,调动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落实上海铁路局现场指挥组的处置措施。

  ②上海铁路局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指挥组请求,负责调集局管内救援力量、设备、器材和物资支援现场应急救援,或联系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相关铁路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支援。

  ③根据上海铁路局需求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市公安、消防、卫生等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秩序、抢救伤病人员,控制火灾爆炸和可能发生的疫情等衍生事故。必要时,及时调用大型机械配合抢修。

  (2)铁路火灾事故

  ①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按照《上海铁路局火灾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上海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担任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铁路公安局,具体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工作。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视情设置现场指挥、灭火救援、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小组。有关人员各司其职,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②根据上海铁路局需求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市消防部门负责及时支援灭火工作;公安、卫生等应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抢救伤病人员。

  (3)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①发生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上海铁路局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铁路局货运处。

  ②根据上海铁路局需求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市安监、民防等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现场,会同铁路部门划定隔离区域,测定危险等级,并负责处置;市公安、卫生等应急救援队伍搞好维护秩序、抢救伤病人员;引发火灾爆炸的,市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灭火抑爆;必要时,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周边人员疏散。

  (4)铁路大面积列车晚点和旅客滞留

  ①发生铁路大面积晚点事件,按照《上海铁路局车务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处置办法》实施应急处置。上海铁路局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派警力维护车站秩序等工作。上海铁路局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运输中断及列车大面积晚点的时间、旅客列车对数、滞留旅客数量和后续列车信息等。

  ②由上海铁路局根据某一方向运输中断及列车大面积晚点的时间、旅客列车对数、滞留旅客数量等情况,结合全局运输资源现状,制订并组织实施运输组织、客运组织应急方案。市交通港口局要协助做好地面公交和其它市内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障。

  ③发生大面积旅客滞留时,上海铁路局和闸北、徐汇、松江等区县政府要及时开辟临时安置场所,落实必要的物资保障;上海铁路局要及时疏导旅客前往临时安置点,并在临时安置点及时发布列车运行信息;交通港口部门要调集充足的交通运输工具,搞好人员转移疏散;必要时,公安、卫生等单位专业人员进入旅客滞留、安置地点,维持秩序、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

  (5)其他铁路交通事故(件)

  铁路受破坏性地震影响,按照《上海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铁路防台防汛按照《上海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铁路地质灾害按照《上海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铁路事件按照《上海铁路局处置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上海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按照《上海铁路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4新闻发布

  4.4.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派员参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4.4.2铁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协同上海铁路局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4.5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上海铁路局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较大、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上海铁路局自行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上海铁路局在控制事故态势后,做好现场勘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相关单位负责案件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因铁路交通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建筑、供气、供水、供电、环保等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3市卫生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与疫情监测等。

  5.2善后处置

  5.2.1铁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上海铁路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铁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开展应急处置的情况并报上级部门。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发生后,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对事故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定性定责和调查分析材料的汇总。开展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的损失、性质和责任。同时,由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当事单位分析事故教训,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议,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5.3.2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上海铁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上海铁路局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以铁路公安、医疗、行车救援、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建立并强化与属地公安、卫生、消防、民防、通信、供电、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根据“分级救治”原则,负责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和后续救治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救护。

  6.5治安维护

  6.5.1上海铁路局、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6.5.2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警力、属地警力、民防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并加强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的警卫。

  6.5.3市公安局、上海铁路公安局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6经费保障

  上海铁路局应将应急管理费用纳入成本,确保应急经费保障。

  6.7技术保障

  6.7.1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要建立铁路交通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无线现场实况转播等先进技术装备。同时,可根据需要使用世博会已配备的安全信息定位协作指挥管理系统,实现应急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汇集、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调配、协作处置单位信息共享、现场应急备份调频广播调度。

  6.7.2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设立铁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防范对策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铁路内外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铁路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海铁路局要按照应急救援要求,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要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并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队伍的训练,定期开展演练,特别是着眼世博会等重大活动,进一步提高实战演练频率和水平,强化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4奖惩

  在铁路交通事故防范、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由相关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上海铁路局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上海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铁路局组织实施。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3

  1总则

  1.1为及时、有效而迅速地处理公司内重大铁路运输事故,避免或降低因重大铁路运输事故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避免和减轻因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生产影响,根据《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机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锦州热电公司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2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结合《二十五项反措》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制定。

  1.3重大铁路运输事故是指:国有铁路中转车站至发电厂铁路运输专用线正线中断行车4小时以上;发电厂铁路运输专用线正线中断行车4小时以上及厂内铁路各线路中断行车12小时以上。简单说,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就是指厂铁路运输专用线运输行车完全中断。

  1.4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需要动员全公司的力量,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危机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危机事件管理工作。各部门一把手是本危机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单位的个人都有参与危机事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2概况

  辽宁XX热电厂装机容量为2x30万千瓦,设计煤种为元宝山露天矿褐煤,平均日耗煤量8000吨,年耗煤量220万吨。来煤采用铁路运输,经叶赤线、锦承线和电厂铁路专用线运输进厂。日进厂最大煤量9700吨。由一套折返式翻车机系统进行翻卸作业。

  3应急预案内容

  3.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机构成员:

  3.1.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3.1.2.1在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报告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尽快恢复铁路运输。

  3.1.2.2负责向上级单位报告本厂的事故情况和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1.2.3负责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对全厂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解释和宣传工作。

  3.1.2.4各应急小组在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职责分工,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首先,要按照保设备的原则,保障安全生产,避免影响全厂发电负荷;尽快恢复铁路行车正常。

  3.1.2.5事故处理期间,要求各岗位尽职尽责,联络渠道要明确畅通;联络用语规范,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工作。

  3.1.2.6全厂所有生产单位,对事故发生的现象、设备损坏情况和事故处理经过一定要记录清楚,等待备查。

  3.1.2.7事故应急处理的终止:恢复铁路运输行车正常为厂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理的终止点。

  3.1.2.8组织和提供事故恢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组织事故恢复所必需的生产车辆。组织实施事故恢复所必须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3.1.2.9完成厂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原因、处理经过、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3.1.2.10协调好本单位和外委单位事故抢修工作。

  3.1.3专业应急小组

  3.1.3.1运行应急组: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燃料部门负责人,设备部负责人,发电部负责人及运行各岗位高级主管。

  职责:合理安排输煤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准确掌握厂内存煤数量,最大限度保证全厂生产稳定,积极配合抢修铁路损坏设施,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汇报。

  3.1.3.2检修应急组:公司总工程师,设备部负责人及各岗位高级主管,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负责人.

  职责: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抢修方案,协调好本单位和外委单位事故抢修工作,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并组织人员抢修损坏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行车正常,积极配合运行人员调整输煤系统设备运行方式,最大限度保证全厂生产稳定,及时提供事故抢修所需的物资备件清单。

  3.1.3.3锅炉专业应急组:发电部负责人及锅炉专业高级主管,设备部锅炉专业高级主管。

  职责: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锅炉保证稳定燃烧措施,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合理调整配煤,最大限度保证全厂生产稳定。

  3.1.3.4物资保障应急组: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计划供应部负责人及各岗位物资计划员,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负责人。

  职责: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掌握事故抢修所需的物资备件,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将抢修所需的物资备件送到抢修现场,保证事故抢修顺利进行。

  3.1.3.5燃料应急组: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主管经营副总经理,燃料管理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职责: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了解事故抢修的初步需要时间,全面掌握厂内库存燃料(油.煤)数量,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汇报,必要时组织汽车运输。最大限度保证全厂生产机组负荷的用煤量。

  3.1.3.6后勤保障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职责: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掌握参加事故抢修人员的数量及时间,提供生活保障和后勤支援;提供现场医疗支援,稳定职工生活。

  3.1.3.7安全保障组: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安监人员,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职责:及时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事故现场记录。及时向xx集团公司汇报。监督事故抢修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完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原因、处理经过、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3.1.3.8保安应急组:公司安监部负责人及本部门保卫人员.

  职责: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保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保证事故抢修有序进行。

  3.1.3.9通讯保障组:设备部负责人及电气专业高级主管和通讯人员。

  职责: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及发生地点,保障与铁路运输中转车站和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通讯畅通;保障与调度局通讯畅通;保障厂内通讯畅通。

  3.2危急事件的预防

  3.2.1设备部要根据公司铁路运输方式;铁路布置形式;铁路设施状况及地理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制定科学完善的预防措施。

  3.2.2严格按照公司铁路专用线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制度(巡视检查时间不低于国家铁路部门要求),铁路排水设施检查维护制度执行。

  3.2.3加强机车司机、调车人员培训,健全机车作业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范围。

  3.2.4加强公司铁路专用线道口管理,完善铁路信号设施;铁路警示标志。

  3.2.5加强道岔安全管理,道岔操作杆锁销挂锁,完善钥匙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2.6外委铁路运输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签订定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3.3应急预案的启动

  3.3.1事故发生后由当值值长立即向生产副总经理汇报,由生产副总经理根据情况,发布命令启动执行本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生产副总经理向主管的运行应急组首先下达应急预案启动令,运行应急组应立即在运行范围内,紧急启动本预案,各就各位,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理。

  3.3.2应急通信

  通信联系电话按本公司下发的电话号码簿执行。在事故发生后,通信应急小组,全力确保调度电话的畅通,确保值长岗位全国直拨电话的畅通,确保与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电话畅通。

  3.4危急事件的应对

  设备部、发电部要自己编写行动预案,按照2.2分析的本单位的各种事故发生时处理情况编写。(对机组稳定运行的影响尤为重要)。

  3.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各部门生产人员在重大铁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情况下要坚守本职岗位,使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3.5.2根据实际情况,同外委铁路运输维护检修单位协调,最大限度满足生产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转运。做好恢复工作,防止损坏设备,并注意实际转运中的安全。

  3.5.3保安应急小组要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5.4根据事故现场恢复情况,由生产副总经理宣布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终止,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恢复为正常状态。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铁路安全和事故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市境内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协助铁路部门及时有效处置铁路安全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铁路现状

  衡阳市境内现有京广干线208公里、湘桂干线86公里、站线72公里,另有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37条。铁路安全事故按铁路部门规定,一般分为行车事故、路外伤亡事故两类。行车事故多为自然灾害、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引起。路外伤亡多为机动车、行人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与列车相撞所致。由于铁路发生事故的成因复杂,使铁路安全事故具有安全管理难度大、突发性强的特点。随着行车速度的不断加快,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经委设立衡阳市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委主任任组长,市经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经委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铁路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武警衡阳市支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内国家铁路发生I、Ⅱ级安全事故时,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I级、Ⅱ级安全事故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2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落实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决策,负责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组织、协调。

  2.2.3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经委(市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铁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处理;组织修订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铁路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市安监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铁路公安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卫生局:协调铁路安全事故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负责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武警衡阳市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3.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国家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的救援行动。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商请铁路部门支援,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铁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四级。

  3.1.1未达到Ⅲ级及其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为Ⅳ级。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2应急响应行动

  3.2.1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Ⅳ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经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2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Ⅲ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经委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3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Ⅱ级、I级安全事故,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II级、I级铁路安全事故,在铁道部、国家和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经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立综合

  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经委牵头,向有关成员单位下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部门沟通联络;收集汇总事故灾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救治事故现场伤病员,对可能导致疾病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维护事故现场铁路保护区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员、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道路通畅。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信息发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依据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路局(集团公司)提供的事故灾情情况以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2.4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Ⅳ级、Ⅲ级铁路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广铁集团公司提出支援请求,市经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II级、I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广铁(集团)公司报告,并根据需要向铁道部提出支援请求。

  3.3紧急处置

  3.3.1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灾情报告和救援请求,要迅速赶往现场,先行协助应急处置,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事故现场需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协助铁路部门进行现场救援。

  3.4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的人员,必须配带有明显标志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3.5应急结束

  当铁路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善后处置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及铁路有关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对处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应进行补偿或赔偿;对事故现场残留物应及时清除,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2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铁通)在各自范围内,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5.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备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5.3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确保抢险救援调用。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5治安保障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必要的警力,协助铁路公安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5.6专项保障

  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铁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员伤害,可能运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易扩大事故,污染环境和危害周边人员,需迅速撤离避险;事故发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区,电讯信号无法覆盖,没有道路无法通行等特点进行研究,确保各自专项应急预案能适应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监督管理

  6.1培训和演练

  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并适时组织演练和模拟操作演习。

  6.2奖励与责任

  对在铁路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经委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经委印发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事故应急指挥、响应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场处置及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升级,减少职工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和相关的制度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事故。

  1.4 编制原则

  1.4.1 应急事故救援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基本原则。

  1.4.2 坚持信息传递准确,救援出动迅速,组织指挥严谨,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迅速开通线路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总公司其他党政班子成员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部全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

  2.2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2.2.1 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

  2.2.2 救援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安全部,管理、检查、指导各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协助领导对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

  2.2.3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3 应急事故通报

  3.1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公司、本公司负责人和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报告。

  3.2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各公司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公司值班室应存放当地急救、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值班电话或负责人的电话,定期检查是否变更,确保通讯联系。

  3.3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3.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3.3.2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3.3 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3.3.4 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3.3.5 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3.3.6 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3.3.7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8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4 救援响应

  4.1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由总公司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 现场救援

  5.1 事故涉及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时,各公司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协助上级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

  5.2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3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专业部门立即组织抢修。

  5.4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

  5.5 事故救援完毕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

  5.6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6 善后处理

  6.1 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妥善安排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进行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6.2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事故调查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3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配合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6.4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3日内,召开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

  7 罚则

  7.1 对于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视事故等级和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由总公司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2 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8.1.1 各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总公司核备。

  8.1.2 应急预案制定后,原则上定期进行修订,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8.2 本应急预案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铁路事故的应急预案】相关文章:

矿井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03-10

202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点:应急预案演练规划诠释02-03

铁路系统十大高校排名04-02

铁路劳动安全保护培训考试试题11-16

汽车追尾事故理赔流程解析01-20

安全事故隐患的特性09-05

《安全生产技术》考点:锅炉事故07-18

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考试大纲08-31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法08-13

占用应急车道怎么处罚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