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6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探矿权转让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乙方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主体: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探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探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探矿权与探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的探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在探矿权申请中按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
出让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________,自受让方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
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探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探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第五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通知和说明
第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3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探矿权转让合同4
乙方(受让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经依法取得、拟转让给乙方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
或勘查许可证拐点坐标)。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转让方式、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转让方式
甲方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为(全部或部分权益及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
该探矿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如转让成功,定金抵作转让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启动该探矿权转让程序。乙方在探矿权转让程序启动后 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
(三)乙方在取得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余款,计人民币 万元 ( )。
第十三条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责任:负责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责任:
(一)协助甲方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提供转让所需的各项资料,支付所需转让费用。
(二)按时支付甲方探矿权受让款。
第五章 双方陈述和保证
第十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为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证对其转让提交给乙方的矿业权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虚假成分。
第十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乙方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整、有效地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让款之前,乙方对该探矿权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不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甲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须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作为违约金。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费用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探矿权转让,乙方应付款项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不予批准转让的项目。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条款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2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附件:1、××××探矿权证书(复印件)
2、区域地质矿产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条 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 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
第十四条 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 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臵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臵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5
第一章 总则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二章 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五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六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七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八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九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 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十一条 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额
为 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十五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房屋转让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探矿权转让合同6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 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乙方:
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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