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2-01-11 14:09:0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买卖合同模板锦集六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买卖合同模板锦集六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的需要,向甲方购买沙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所需的沙石质量应满足乙方质量要求、数量以乙方现场收方为准,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根据生产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沙石,乙方每次需贷时,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所需沙石的种类、型号、数量、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次日内将该沙石送到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在承运过程中自觉遵守一切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任何完全及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价格:按甲乙双协商价格 结算。

  4、沙石接收验收方式:乙方收到贷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贷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沙石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将质量不合格的沙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同时甲方在日内换送合格沙石。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该沙石尾款在双方终止协议后一月内由乙方向甲方付清。

  6、乙方付款实行滚动付款,月底结算。乙方并在次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沙石款。

  7、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沙石后应当就方量进行签收确认,乙方指定专人出具的签收单作为结算依据。

  8、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O一X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废旧物品(以下简称“废品”),乙方有意收购该等物品,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废旧物品出售与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

  二、 提货

  1、乙方上门提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或者甲方指定的时间自行组织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废品仓库提货。

  2、乙方提货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废品进行计量:

  2.1 按件计量物品:由双方共同点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2 按重量计量物品:在甲方监管下,乙方装车后到甲方地磅房双方共同过磅,确认数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乙方自行负责废品的装卸、运输和安全,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装卸、运输途中废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1 甲方不负责废品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品进行适当包装以满足装运需求。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废品损毁、灭失或给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2 乙方装运废品时,不得违反甲方厂区管理规定及作业要求,不得装运本合同 约定标的以外的物品。

  4、废品计量完毕,乙方缴纳废品收购款后,凭甲方开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将废品运出厂,出厂时应接受甲方门卫的检查。

  5、乙方上门提货人员限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或乙方书面授权的员工,乙方如需变更授权人员,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权书应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货。

  三、 结算

  乙方应在提货之前预付废品收购款至甲方指定账号,每次乙方上门提货,双方对废品计量无误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废品收购款金额,否则,乙方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如乙方以现金交付废品收购款,应在确认废品数量后,将废品收购款交至甲方财务单位并取得加盖公章的收据,否则,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四、 废旧品处理

  1、甲方根据本合同出售给乙方的废品均为已经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废品上有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前应确保该等标识已经销毁去除,确保废品在外观上不能被辨认为甲方产品。

  3、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品,乙方应承担在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将废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1 如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不得将废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进行销售;

  3.2 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加工后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应确保出售前已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并经碾磨等特定程序;

  3.3 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非食品类的,乙方应在转让废品前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 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

  4、甲方有权派专人自废品出厂时起对乙方销毁处理废品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如发现甲方所派监督人员有违反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流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五、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后【3】天内,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万元。

  2、 乙方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六、 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应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应处理能力,并保证在甲方工厂装运废品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作业过程中造成任何财物损坏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发生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2、乙方在甲方工厂作业时,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协调,不得损坏甲方财物,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并保持废品仓库和厂区的清洁,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商业机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开。

  5、乙方保证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将未去除甲方标识的废品直接转让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知识产权。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挂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营业证照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到甲方工厂提取废品的,每逾期1日,应按该批废品价值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日或合同期内逾期超过【】次的,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2、乙方提取废品时将其他物品带出甲方工厂的,按所带物品的双倍价值赔偿甲方,并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装运废品时,混装两种以上废品的,统一按价高的废品结算废品收购款,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时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知识产权或违反保密承诺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将废品出售给第三方,乙方除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格的差价损失。

  8、乙方违约情形已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责任。

  八、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

  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九、 禁止商业贿赂

  1、 为保证廉洁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对于员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业贿赂

  之要求,并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馈赠),或上述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类似要求而乙方照办的,一经发现,将被视为乙方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 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基于上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有形、无形之损害赔偿。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商业贿赂之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员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认为系为图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类行为均视作 乙方行为。

  十、 争议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执行,积极照办。未尽事宜应本着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附则

  1、 后附《废品招标会说明》为本合同一部分。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

  3、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对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该涂改或添加无效,但合同双方认可或均盖章确认的除外。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写的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为准。

  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6、 其他约定:

  签署双方: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1(卖方); 身份证号:

  甲方2(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1 (买方); 身份证号:

  乙方2(买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自愿将龙工牌装载机卖给乙方。以下简称甲乙双方。具体事项如下:

  1:该车整机编号:

  2:合同价格,万元整。(元)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付款万元整,(元)余下的万元(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装载机交付乙方所有,该装载机发生的法律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年 月 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年 月 日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共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1(签章):甲方2(签章):

  乙方1(签章):

  乙方2(签章):

  年月年月月月

  日 日 年日年日

买卖合同 篇4

  需方(甲):

  供货(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配置、单位、数量、单价

  二、质量标准:

  1、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

  2、自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一年

  三、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四、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5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甲方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5%,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异议全额付清;

  六、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延迟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延迟交货15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2、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延迟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延迟300元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合作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买方(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卖方(章):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互通有无,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苹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卖给乙方的苹果品种为红富士,规格为七零大;红度为整个苹果的2/3,苹果要无斑、无伤、无虫眼,且每个苹果都要有苹果把,以防止腐化,变质。

  二、乙方向甲方购买红富士苹果30箱,每箱60个。由甲方全部包装成箱,箱内苹果摆放无缝隙,且要有包装套。

  三、每箱苹果乙方付给甲方50元钱,共计1500元(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乙方收到全部苹果后在12月5日前通过银行卡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由乙方到甲方的收货地进行收购,乙方在收货时应当面审查,逾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以下情形属于违约:

  (一)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不交或少交货物,处以未交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乙方若没有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25%的违约金。经双方确认苹果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苹果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同时甲方应在三日内换送合格苹果。

  (三)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甲方拒收,处以拒收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不以违约论处。

  七、本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交苹果之乡,一份交苹果罐头厂。

  订立合同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买卖合同 篇6

  1xxx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

  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

  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祥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

  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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