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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

时间:2021-11-28 08:51:59 其他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股东协议书汇编5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东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股东协议书汇编5篇

股东协议书 篇1

  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应把握:一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故意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碍于主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的事实,且保证人无过错。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一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人,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如保证人因受主合同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的,也就是说保证人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难却的情况。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债务人、保证人的上级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胁而迫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不能免除责任。那末债权人的上级所实施的指令行为迫使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能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0条第2项之规定,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欺诈、胁迫行为可视为是债权人的行为,保证人可以免责,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里法条明确规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当然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保证人否认的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有授权或放弃自己的监督权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因主债务转移而免责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应注意:

  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对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这种同意的书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

  (四)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既可定期保证,也可不定期保证,但二者在保证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证

  ⑴一般保证的定期保证,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二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断,超过6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

  ⑵一般保证的无期保证,按照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行使诉讼权,即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2、连带保证

  ⑴连带保证的定期保证,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即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里担保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超过期限保证人仍可免责。

  ⑵连带保证的无期保证。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五)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责

  担保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同一债权,如果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而实现。如果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但这里应注意:一是物权担保与保证必须是针对同一债权。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的是不同的债权,或同一债权不同部分的,不能适用。如物权担保是主债,而保证担保的是孳息或违约金,就不能适用此规定。二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必须有书面证据。三是保证人只就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主债的其余部分仍应承担责任。

股东协议书 篇2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投资入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________。其中以甲方名义出资________元,占目标公司________%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甲方为该股权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乙方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甲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权,全部系乙方实际出资形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权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一切股东义务。

  五、甲乙双方均知晓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及的目标公司其他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

  六、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乙方有权且实际均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甲方无权且甲方未曾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

  九、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名义出资人签字):

  协议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实际出资人签字):

  协议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见证方(目标公司盖章):

  协议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东协议书 篇3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根据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向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股权

  第二条 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为:

  1、甲方为_____%

  2、乙方为_____%

  3、丙方为_____%

  4、丁方为_____%

  第三条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第四条、股权转让后,丙方占有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

  第三章 转让价款

  第五条 丙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分别为:

  1、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受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

  2、丙方应向乙方支付受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的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

  第四章 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六条 丙方应按下列期限及方式分别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1、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本协议第五条所确定的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2、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本协议第五条所确定的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转让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股权转让价款;

  2、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税费;

  3、在约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完整股权转让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在本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整之前,不得利用其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受让方权益的活动。

  第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受让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按其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2、按其股权比例委派董事会成员;

  3、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出资额;

  4、在目标公司终止后,按其股权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6、承担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税费

  7、遵守公司章程:

  8、不得抽逃出资;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义务。

  第七章 转让方陈述

  第十条 转让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其转让的股权作如下陈述:

  1、甲、乙任何一方转让给丙方的股权均无任何权利设定或纠纷。

  2、甲、乙任何一方作为本协议之外的当事人所签订一切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都不存在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3、甲、乙任何一方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已取得本方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授权或表决同意,该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因本方内部行为而导致本次股权转让的无效。

  4、签订本协议时,公司未以其公司资产或信誉作出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无不良债权及或然债务。

  6、签订本协议时,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已经全部提示,并保证如实入帐纪录。

  7、本协议生效之前目标公司的帐外债务,由股权转让之前目标公司股东按各自持有股权比例承担。

  转让方保证上述陈述的真实性,否则丁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乙方应为其虚假陈述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若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转让方除应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退还给受让方外,还应按转让总价款_____%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受让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若转让方无法在本协议第五章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整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转让方应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退还给丙方,并按转让总价款_____%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协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加以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股东协议书 篇4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 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股东协议书 篇5

  本《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签订:

  (1)[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xxxxxx)(简称"甲方");

  (2)[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乙方");

  (3)[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简称"丙方");

  (4)[xxx](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公司])(简称"丁X")。

  甲方、乙方、丙方与丁XX称"一方",合称"各方"或"四方"。

  鉴于:

  (1)[XX公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四方为共同创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金缴纳方式为[实缴];

  (2)在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定义如下)前,各方承诺会持续且全职服务于公司,与公司建立不少于[四]年的劳动/服务关系,双方签订并得到适当履行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3)为了让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各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将会随公司未来吸收新的投资者而被稀释,也可因公司回购股东的股份导致的减资行为而做出相应调整。

  有鉴于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关于公司

  1.1公司名称: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1.3公司的注册资本:10万元

  1.4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期限: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第二条股权分配与预留

  2.1股权结构安排

  2.2各方表决权和利益分配权

  2.2.1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尽管各方根据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对公司按相同比例进行出资,但各方享有的在股东会的利益分配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比例会在其他第三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2.2.2股权与分红权

  各方确认,作为联合创始人,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附件一。

  2.3预留股权

  2.3.1预留律师合伙人激励股权

  (1)鉴于本协议签订时,为了吸引合伙人加入,合理地根据合伙人贡献分配股权,各方同意预留[5%]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股权")。根据定期(每财年)对合伙人业绩考核的结果,通过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在预留激励股权中,向被激励律师授予相应比例的股权;

  (2)已经被授予的预留激励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投票权由代持方享有,相应的红利分配权利由被授予相应比例预留律师激励股权的一方股东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3.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1)为激励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或对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各方同意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此,各方同意预留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预留员工股权激励")。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相应员工授予激励股权。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另有约定,已经由激励对象行权或公司兑现的员工股权仍由甲方代为持有,但相应股权的分红权利由该员工所有。

  (3)尚未行权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投票权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红权由代持方行使并累积作为员工激励基金,具体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如发生退出事件,则各方按照其之间出资额的比例,分享该部分股权的分红权、清算分配权以及股权转让的价款(如退出事件之前发生股权并购)。

  2.4股权备案登记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直接记载相应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备案登记股东名册中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条各方承诺和保证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具有充分必要的权利和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该方签署、交付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门的决定和裁定,不会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及时缴付本协议所述的投资款;

  3.3各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各方股权的权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会持续服务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务获得公司相应股权。据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设立日起,即对各方享有的股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相应权利限制。

  4.1各方股权的成熟

  4.1.1成熟安排

  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权为10%;乙方已成熟股权为7%;丙方成熟股权为5%;丁X已成熟股权为10%,其余各方股权按照以下进度在4年内分期成熟: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25%的股权成熟;

  (2)自协议签订日起满1年以后,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应的股权(共36个月)。

  4.1.2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发生退出事件,则在退出事件发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标的股权均立即成熟,预留股东激励股权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间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发生下述事项中的退出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若发生下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件,则各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

  在本协议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开发行上市;

  (2)全体股东出售公司全部股权;

  (3)公司出售其全部资产;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内,乙方、丙方和丁X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甲方作为股权回购方接受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

  4.3在成熟期内,甲方股权如发生被回购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为股权回购方受让股权并可依据标的股权是否成熟而适用不同的回购价格。如发生甲方股权被回购的情形,则甲方代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按照其之间的持股比例分别继续代为持有。

  4.4股权转让限制

  4.4.1限制转让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4.4.2优先受让权

  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成熟安排与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该方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权以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的股权,如其他方同时行使优先共购买权的,则按比例购买拟转让股权。

  4.5配偶股权处分限制

  除另有约定,公司股权结构不因任何创始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受影响。各方同意:

  4.5.1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结婚后不应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但有权自行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

  4.5.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婚的一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与配偶签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协议,确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方有权决定与配偶共享股权带来的经济收益,该等协议应将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若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第4.5.1款的规定,将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未能依据本条第4.5.2款的规定与配偶达成协议的,如果该方与配偶离婚,且该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权被认定为归配偶所有的,则该方应自离婚之日起30日内购买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股权购买的,则该方应赔偿因此给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6继承股权处分限制

  4.6.1公司存续期间,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需要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则须经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则其他各方有义务购买该部分股权或促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权。

  4.6.2前款所述购买/回购价格为以下两者价格中的较高者:(1)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2)该部分股权对应的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市场公允价值的[70%]。

  第五条回购股权

  5.1因过错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错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全部股权(包括已经成熟的股权及授予的预留股东激励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等过错行为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6)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公司声誉;

  (7)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5.2终止劳动/服务关系导致的回购

  在退出事件发生之前,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主动离职,该方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服务关系,或该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则至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

  5.2.1对于尚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以未成熟创始股东股权初始投额回购离职方未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自公司确认劳动/服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离职方就该部分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5.2.2对于已经成熟的创始股东股权,股权回购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回购已经成熟的该全部或部分创始股东股权(简称"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尚未获得融资前,回购价格为(离职方已付全部购股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获得融资,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的3倍(计算公式:离职方已付的全部投资款×(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离职方持有的全部创始股东股权)×[3]倍);或(ii)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20%(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拟回购创始股东股权×20%)。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创始人股东对已回购的创始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若因离职方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服务关系终止的,则创始股东股权的回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竞业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与公司终止劳动/服务关系起两(2)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5%的除外)。

  6.2有关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

  6.3发生下列情形时所披露的信息不适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税收机关合理披露的有关事宜的;

  (3)非因本协议各方或公司的原因,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4)其他所有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如基于上述原因(1)、(2)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与其他方商讨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且应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况下尽可能让获知信息方对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处理。

  第七条其他

  7.1修订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对某条款的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字方才生效。

  7.2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该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条款均各自独立,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可执行性。

  7.3效力优先

  如果本协议与《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本协议效力应被优先使用。

  7.4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7.5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编码:

  电话:1821传真:

  电子邮件:13263XXX@163.com

  乙方: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XX公司传真:

  电子邮件:

  丙方: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丁X:

  通讯地址:XX编码:

  电话:XX公司传真:

  电子邮件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其他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7.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起草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语言应为中文。

  7.7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档,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创始股东股权协议》签字页)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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