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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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7 09:32:30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运输合同范文锦集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运输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运输合同范文锦集十篇

运输合同 篇1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根据国家安全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危险化学品,为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的运输经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属运输经营合同的附件之一,与运输经营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合法有效资质。

  三、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应按国家要求的路线和时间运输危化学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五、乙方的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时设立警示标示。

  六、乙方的运输车辆在甲方厂里不得违章作业。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躁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代理运输甲方货物:品名:--------(危险品),件数:-------

  重量(毛重)-------- 体积------- 价值(人民币)----------

  二. 运输方式:

  三. 收货人:

  四. 收货人名称:

  五. 收货人地址:

  六. 承运时间:

  七. 到货时间:

  八. 运输费用:

  九. 运费支付方式:.

  A、乙方的责任

  1.只有在甲方的损失是由于乙方本人的过错(过失或故意)所直接导致的,乙方才可能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乙方不对任何第三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合同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过错所导致的货物直接损失,即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该直接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甲方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失、期得利益损失等。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都不应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所享有的赔偿责任限制;同时,该章下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能享有的各种免责与其他抗辩理由,乙方也同样可以享有。

  4.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装货时间要求内备好危险品专用车辆,到工场装货,并由此承担货物备妥无车的责任。

  5.乙方运输路线 :

  6.装货工厂装货期限为---天。

  7.卸货工厂卸货期为---天

  B甲方的责任:

  1 在出运危险品时,甲方应根据国际危规和我国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乙方,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

  2.甲方要按照合同约定装货时间,备好货物,一旦货物落空,甲方负责承担约定运费的百分之三十的费用

  C:本合同在收货人收到货物后协议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 本协议任何人修改无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则,为确保土石方运输工程按期顺利完成,特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辽宁锦州港回填

  2、工程地点:大青山——锦州港

  3、价格:统一价格280元/车。(按甲方指定装卸点为准)

  4、车型:后八轮自卸车不低于200台。

  5、承运时间:总工期三年,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顺延。(开工日期20xx年4月20日)

  6、工程数量:20x万方。

  二、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每天结算一次,即每日上午10——12点以前全额支付前一天的运费,凭票结帐,不受节假日限制。

  三、甲方责任

  1、乙方车辆到达现场后,甲方保证立即安排乙方的车辆进行运输作业,并确保乙方24小时运输。

  2、甲方必须做好工程道路上的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村民的协调工作,如因超载或未办理渣土通行证的罚款系甲方责任由甲方支付,扣罚单由甲方负责当天处理,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乙方车辆当天无法运营的,甲方赔付乙方每天每辆壹仟元的费用。

  3、甲方负责联系协调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点,费用由乙方自付。

  四、乙方责任:

  1、认真执行道路交通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安全行车措施,做到文明开车文明运输。

  2、认真组织好车辆保证车辆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和运输效率保证按时完成工期。

  3、乙方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第一,如因管理不严,驾车不慎,酒后驾驶造成人员、车辆事故,责任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乙方不能解决,甲方可协助解决,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禁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如发现,乙方负全部责任,行为严重的将报公安机关处理。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按时和乙方结算运费,如不及时结算,乙方有权停运。如乙方停运超过24小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每辆车每天壹仟元。

  2、甲方必须与乙方指定的专人结算运费,不得与其他人结算。

  3、乙方保证所运输的物料安全运到指定地点,如若乙方擅自将物料中途抛洒或卸到其他地,由此造成一切损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物料小票,违者甲方有权要求其双倍赔偿。

  六、其它:

  1、甲方负责支付乙方车辆每车20x.00元调车费,一个月后每天500.00元,分期扣完。

  2、乙方车辆到达运输现场前,向甲方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司机的驾驶证、车辆保险单扫描件,办理路保及相关手续。

  3、乙方车辆不得擅自跳槽,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因特殊原因需调走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在三天内补充相应的施工车辆,否则甲方罚款乙方每辆车1000元每天。

  5、因甲方的原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除外),如物料运输路况不好,难行驶、装卸车排除、村民或其他人员阻碍等,造成乙方车辆一天内停运4小时以上补偿500元。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人民法院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运输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工期:约X年

  3、运距4公里以内,超过每公里,按实际价格比例增加。

  第二条、运输价格:车箱长:5.6米至5.8米。宽:12.35米,车箱高:1.45米至1.5米。每车价格: 元。

  第三条、结算方式:乙方进场后按照每天的每车运输车次数,由甲方负责签单计算,每天十二点前结清,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前日全部款给乙方(税后款)

  第四条:

  1、甲方负责车辆在路上的_切路保、超载、罚款关系处理。

  2、甲方提供住宿,乙方车辆必须有 辆车正常工作。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误工,甲方应给乙方每台车每天XX作为补偿,政府行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情况下,不给予补偿。

  4、每天24小时作业,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停运,一般停运时间不超过2天。

  5、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如违约超过一天,乙方车辆有权停工并有上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每台车每天赔偿伍佰元。

  6、在运输期间的便道路面破损,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甲方负责。

  7、如果乙方车辆进场后,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运输,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每天误工费按壹仟元计算。

  第五条:乙方运输负责

  1、乙方车辆为前二轮后八轮,车辆甲方付贰仟元调车费,车进场后甲方给乙方每辆车贰仟元预支款1个月后扣除。

  2、乙方车队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政府和甲方指定路线运行,若乙方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责任自负、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运输车队负责。

  3、乙方在施工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得在场内打架、吸毒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伤害等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4、乙方不得自行离开或者在同一工地给别人运输土石方,否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如把碎石渣卖给他人,乙方赔偿甲方没车贰仟伍佰元。

  5、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无故停工(车辆维修除外)乙方赔偿甲方每天每台车伍佰元的经济损失。

  6、乙方车辆保证每天出勤率要达到90%。

  第六条:进场时间及车辆数

  20xx年 年 日车辆进场,车辆数为 辆,确需增加由甲方通知,乙方安排车辆进场。

  第七条:仲裁与调解

  如遇发生劳动争议或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进行调节。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添加条款,否则视为无效运输合同)甲乙双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为附件。

  2、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视运输进展状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附加协议,经双方签订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通知发车时间为准,合同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7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货物需要使用运输工具配送至甲方的指定地点,乙方承诺有足够运力承运甲方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公平、自愿、和诚信的原则、兹此双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之。

  第一条、运输价款、结算和付款

  1、甲方按照一公里以内3元、每超过一公里叠加一元的方式、根据实际运输距离计算,超过三公里后、不足一公里的距离不于计算。

  2、如遇运输道路条件不利、致使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经甲方审定后、在上述第一条、第1、项中、追加运费0.3元/公里。

  3、甲乙双方每月25日核对运输数量(核对依据为甲方开具的货物运输票据以及甲方指定的收货方所开具的有效收货凭证;如乙方丢失上述结算依据、甲方概不负责、且导致甲方不能向收货方结算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提交正式发票后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完毕后、甲方7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 运输工具

  一 、 运输工具数量、质量要求

  甲方货物交乙方运输,乙方提供运输工具为适合甲方货物运输的 _____________ 货车,共计 ________ 部车辆,车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运输工具须保持整洁,以适合甲方货物运输品质要求及货物安全需求。若因乙方运输工具质量不良致甲方货物受污受损,乙方应按甲方所售货物零售价赔偿甲方损失。

  二、 运输工具性质要求

  乙方承运甲方货物之运输工具必须是乙方自有或与乙方签署雇佣或租赁协议之运输工具。前述运输工具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不限于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 运输工具合法性要求

  乙方用于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运输工具必须证照齐全,符合营运要求,且需向甲方提供其明细及相关资料或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相关资料包括行车执照 ,司机身份证、驾驶证等;除上述资料外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证明。乙方对承运运输工具的任何变更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释或终止其合同。

  第三条、 承 运

  四、 操作规范要求

  1、 甲方应在使用运输工具前由专人负责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准备。乙方接到前述通知,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货单,若非乙方指派专人领取,领取人必须持乙方出具书面证明方可领取。

  2、甲方指派运输地点后,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送。

  五、 送货安全性要求

  1、甲方所托运货物不得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2、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如因意外事故和其他纠纷造成货物损失,乙方除承担全责任外,需按市场零售价赔偿,且所发生的事故,民事纠纷等与甲方无关。

  3、 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起半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亦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过大,乙方应做好货损及事故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

  4、除特殊情况外,如天灾、路坏、天气造成货物运输耽误,不予赔偿。

  六、 送货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求

  1、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与收货人当面点清货物、如配送中发生异常,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办理。否则,因此而造成货物迟送或错送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抵达目的地时,应确认收货人身份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相符并取得有效收货凭证。(收货凭证应有收货人签字盖章),因签收无效或有误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及有权收货人。

  3、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把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若乙方逾期,乙方需在逾期后最短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且必须承担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如收货人因逾期拒收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当次运费的10%作为处罚,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5、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收货人签收凭证交回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运费,若乙方逾期交回或将凭证丢失,破损所造成之甲方货款不能结算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书以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__4__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8

  原告:XXX,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新村西街15号2单元1室,电话:132XXXX.

  被告:XXX有限责任公司XX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为原告运输配件货物从XX市到XX市并负责代收货款3700元。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货款的损失。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运出口货运业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职责

  1、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海运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关信息。

  2、甲方应根据出口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填制内容正确、完善、真实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装船舶或船公司则应在委托书上注明。

  3、乙方应对甲方的出口货运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根据甲方要求的装箱,效期及备货情况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船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4、甲方负责按时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及相应的配合(资料:收货人全称、地址、电话、货物名称、型号、数量、毛重、净重、立方数、目的港、单价、总价、海关编码、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以便我司做单证用)甲方须提前7天提供给乙方,如提供资料等迟延原因而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资料,须出具书面更改单,在船开航前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如因变更资料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______海运费:____________至工厂内陆运价为:____________。

  二、费用与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1)付款放单(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并在____________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三、其它条款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3、本协议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4、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

运输合同 篇10

  购销水泥电杆协议

  甲方:石阡电信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永红电杆厂(周永红、吴朝芳)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甲方通信线路灾后恢复工作,甲方向乙方预购一批水泥电杆,经双方共同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电杆一批,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7米电杆280元/根,8米电杆320元/根,结算时以实际使用数量计算,甲方自行运输电杆价格。

  二、乙方保证电杆质量要求,坏杆、痕迹杆、不符合标准杆(大小、长短)以及无2米记号线的电杆,甲方拒绝接收。

  三、乙方负责电杆上车和水泥电杆运送到甲方指定地段处,无论路程远近(有公路,通车)。

  四、乙方负责水泥电杆以及车辆运输安全工作,电杆、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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