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时间:2021-08-10 14:20:48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运输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运输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运输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运输合同范本运输合同范本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

  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_______小时按人民币_______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_______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____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____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____日的回单在次月的____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____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____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____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_______市人民予以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确定由承运方为托运方提供运输服务,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运方义务与责任

  1、托运方应及时将每批次货物的装车地点、装货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相关情况告知承运方,确保承运方能顺利装载货物。

  2、托运方应按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运输包装捆扎,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或行业内公允的方式进行包装捆扎。

  3、托运方需向承运方提供有效的目的地,以及收货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4、承运方按时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至托运方指定收货地点后,托运方按约定及时支付承运方运输费用。

  二、承运方义务与责任

  1、承运方应保证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法定资质,并保证其提供的运输车辆及相关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输要求。同时向托运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运方公章。

  2、每批次货物运输前,承运方应及时向托运方提供派车单,派车单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行驶证号(发动机号)和对应车辆的司机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号、联系电话。同时应向托运方提供承运车辆的行驶证和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上述证件虚假或不齐备,造成运输途中货物被扣押或逾期交货,给托运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3、收到托运方的发货明细信息后,承运方应及时组织车辆运送货物。如因承运方未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从厂商的仓库将货物提出,给托运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全部承担。

  4、在货物装车时,承运方必须督促司机当场点清货物件数、支数和块数,核对过磅重量和单据重量是否相符,并要求司机当场在发货明细单上确认签字。如因司机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的货物短少损失由承运方负责承担。

  5、在货物装车时,承运方必须督促司机对货物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货物锈蚀严重,应当拒绝装车,并及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托运方,便于托运方协调解决后续事宜。如因承运方未较好履行此项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6、货物装车后,承运方必须对货物进行紧固,并做好防雨、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货物从装车后到交付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毁损、灭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7、承运方应严格按照托运方指定的地址送货,如未经托运方同意擅自变更送货地点的,按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托运方予以全额赔偿。

  8、承运方必须将货物准时送达托运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因承运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延迟送达,导致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9、承运方对货物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承担运输义务,运输途中产生的过路、过桥、摆渡、仓储、吊装、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同时承担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

  10、合同有效期内,承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托运方托运的货物,如出现此情况,承运方应承担扣押货物价值贰倍的违约金,并返还托运方被扣押的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11、需要承运方携带的货物明细单、发料单、过磅单和材质证明书等相关纸质单据文书,承运方应随车携带,并交给指定接收人。因承运人原因造成上述单据凭证的遗失损毁,给托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全部承担。

  12、如收货人验收合格,承运方应要求收货人在托运方出具的随车发货明细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以此作为收货凭证。承运方应保证将收货人签字的收货凭证及时交付托运方。因承运人原因造成收货凭证的遗失损毁,给托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运人全部承担。

  13、如承运方出现运力不足、车辆调配不及时等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时,托运方有权临时选择其他承运人,承运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三、运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启运地、目的地、运输期限及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均为各种钢材制品,规格和数量以每批次货物发货明细单为准。

  2、运输线路: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运输线路。

  3、运输期限:每批次货物限 小时之内送达托运方指定收货地点。

  4、验收内容:包括包装是否完好,数量、重量是否短少,货物是否出现锈蚀变形等问题。

  四、结算单价、结算重量、结算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1、结算单价: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商定各线路运价。运价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市场行情波动、天气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运价,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2、结算重量:

  3、结算方式:每月一结,结算周期为上月21至本月20日。承运方应于每月24日(含)之前,将本月20日(含)之前的运费对账单及时发送给托运方,托运方核对无误后,承运方开具 11% 的运输发票并送达托运方财务部门,托运方收到税票后,三个工作日之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承运方支付运输费用。

  4、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进行运费结算时,托运方将留下 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至本合同最后一次结算时,将一并支付给承运方。

  五、合同效力及期限

  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托运方收到承运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年 月 日自动失效。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按本合同条款续签新合同。

  2、本合同一式两份,运托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运托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提出,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为长期运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托运方有货物要通过以上线路运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承运方及时安排组织运输车辆。一旦承运方接受托运方的委托,承担该批次货物的运输任务,则视为承运方同意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办理各项事宜。

  5、合同生效后,如因承运方未较好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给托运方造成重大损失时,托运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重新选择其他承运人。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运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为搞活市场经济,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现甲方将其危险化学品交由乙方承运,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必须为合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产、存、销企业。

  第二条、乙方必须为合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第三条、运输物品:甲方应提供包括所运货物的确切数量、特性、应急措施、时间、送货地址等在内的运输计划表,并于起运前交付乙方。

  第四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品名: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五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六条、

  包装要求: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包装货物,同时,甲方的运输包装应具有质监部门提供的质检合格报告。没有统一标准的,应遵循确保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运输计划表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安排业务素质较强的驾、押人员及状况良好、手续齐备的车辆为甲方服务。

  2、根据甲方提供的运输计划表按时将货物送达收货人,并做好交付验收手续。

  第八条、货物装卸责任及方法: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甲方需要乙方安排装卸时,应按照装卸各地实际情况支付装卸费用给乙方。

  运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运费标准: 元/吨,合计:人民币 元。

  第十条、结算依据:运费结算以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结算联为准(甲、乙双方及收货人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甲方应在每趟次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时以汇票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第十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计划表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3、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甲方,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押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乙方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其运价的 %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2、由于隐瞒或错报货物重量等而招至货物摔损、车辆倾翻、人员伤亡等其他事故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生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运送危险货物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所运货物的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并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偿付。

  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 ` 元。

  2、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乙方应偿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1、友好协商;

  2、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从签订日起至 年 日。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危险品运输合同2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甲方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货物信息及承运时间

  车牌号: 司机电话: 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所运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的产品特征的准确信息,并向乙方说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 甲方要求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将货物安全送达交付地点,如变更交货地点,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变更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业信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卸货而对乙方造成压车经济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在货物运输途中应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证货物无泄漏,无污染。货物数量以磅单为准,(装货、卸货均需过磅)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标准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装货当天货物价格在运费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运送货物到达客户,逾期造成甲方产生经济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事故,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给甲方收货客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运费结算

  货物运输完毕,甲方按实际到货数量为乙方结算运费,乙方应及时给甲方提供账户信息,缷货打款。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理委托人: 代理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化学危险品运输合同3

  托运人(甲方):

  住 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承运人(乙方):

  住 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托运物名称、规格、数量(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

  2. 托运货物形态及包装方式:

  2.1形态:(⑴固态;⑵液态;⑶气态;⑷液化气态)

  2.2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托运物不损坏、不泄露、不污染环境。包装方式:⑴整装;⑵散装;⑶集装箱)

  2.2.1 整装货物的包装由甲方提供,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托运货物不损坏、不泄漏、不挥发、不污染环境。外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清晰、准确。包装物的回收: 。

  2.2.2整装货物的集装箱由乙方提供,集装箱应符合托运货物的包装规定。

  2.2.3 散装液态、气态、液化气态货物的包装以乙方运输工具的专用容器为包装物,容器应符合托运货物包装的规定,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容器应配备容积检定表,并在有效周期内。压力容器压力表应经过检定,并在有效周期内。

  2.2.4 散装固态货物以乙方专用运输工具为包装物,乙方不得将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2.3外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清晰、准确,有危险化学品的标识。

  2.4包装物的提供及回收:

  2.5其他:(如果运输的是剧毒化学品,根据安监总危化〔20x〕119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对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单独予以明确。)

  3.装货与启运

  3.1托运货物启运地:

  3.2交付时间:

  3.3交付与计量方法:

  3.3.1由 方负责装载,由 方承担装载费用;

  3.3.2根据货物形态及包装,计量方法为: (选择下列条款号之一)

  3.3.2.1整装货物计件交付;

  3.3.2.2散装固态货物过磅交付;

  3.3.2.3散装液态货物以容积计量交付;

  3.3.2.4散装液态货物以容积计量后铅封交付;

  3.3.2.5散装气态、液化气态货物以压力和容积计量交付;

  3.3.2.6散装气态、液化气态货物以压力和容积计量后铅封交付;

  3.3.2.7集装箱铅封交付。

  3.3.3 托运货物的质量交付: 。

  3.3.4交付数量、质量、压力或封志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3.4修改为“交付异议期限:

  3.4.1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托运货物数量有异议,应在起运前 小时内提出,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视同交付托运货物符合约定。

  3.4.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交付托运货物数量异议应在 小时内答复,未答复或逾期答复,视同异议成立。

  3.4由 方负责装载,由 方承担装载费用;

  3.5启运时间:

  4.到达与验收

  4.1托运物目的地:

  4.2到达时间:

  4.3收货人:

  4.4联系人:

  4.5联系方式:

  4.6卸货时间:

  4.7卸货方法:

  4.8货到时应立即查验托运物数量,对数量的异议应在查验后当场提出;并在货到时当场提取样本,以作为托运物的质量依据。验收方法:

  4.8.1 由 方负责卸载,由 方承担卸载费用;

  4.8.2根据交付启运时的包装及计量方法,验收方法为: (选择下列条款号之一)

  4.8.2.1整装货物计件验收;

  4.8.2.2散装固态货物过磅验收;

  4.8.2.3未加铅封的散装液态货物以容积计量验收;

  4.8.2.4未加铅封的散装气态、液化气态货物以压力和容积计量验收;

  4.8.2.5集装箱及施封货物凭封志验收。

  4.8.3质量验收: 。

  4.8.4数量、质量、压力及封志验收情况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9由 方负责卸货,由 方承担卸载费用;

  5.运输要求

  5.1资质

  5.1.1乙方除应具备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证照外,还必须具备《危险品准运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

  5.1.2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证照及运输手续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5.2车辆配备

  5.2.1乙方配备 车辆(型号) 辆,车号为 。

  5.2.2承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5.2.3承担运输任务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5.2.4承载车辆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2.5所有承担运输车辆都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2.6其他:

  5.3司乘人员配备

  5.3.1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装卸及押运人员必须清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掌握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及应急救援知识,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装卸及押运人员必须清楚所运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掌握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4运输路线

  5.4.1乙方应按如下路线承担运输任务: 。

  5.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约定路线行驶,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5.4.3运输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依法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5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货损情况,合理损耗定在 %内。

  5.6其他约定:

  6. 托运货物风险承担:

  6.托运货物的变质、短损、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后转移至乙方。

  6.2托运货物的变质、短损、毁损、灭失风险自验收后转移至甲方。

  6.3其他约定:

  7.价款及支付

  7.1价款:

  7.2支付,选择下列第 方式:

  7.2.1一次支付:

  7.2.2分期支付:

  7.2.3其他:

  7.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向乙方说明托运物的品名、数量、特性、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危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向乙方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2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8.3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8.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配备车辆及司乘人员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8.5乙方将托运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6不得将属危险化学品的托运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8.7其他约定:

  9.乙方的权利义务

  9.1按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9.2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或车辆进入甲方指定区域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9.3押运人员应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对超装、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9.4为其驾驶、装卸和押运人员投保人身伤害责任险,为托运货物和第三人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9.5甲方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乙方不得留置托运物。

  9.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承运。

  9.7承担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9.8按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

  9.9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托运物的,乙方可以提存托运物。

  9.10其他约定: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托运物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同时应当承担甲方给第三方的迟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乙方将托运物错运到货地或错交收货人的,应将托运物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并交付收货人。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同时应当承担甲方给第三方的迟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托运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标准或者数额执行;双方不能就标准或数额达成一致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托运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10.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运输托运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其他约定:

  11.合同变更和解除

  11.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1.2.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1.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配车且拒不调换或拒不整改的;

  11.2.3乙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且逾期 日仍未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的;

  11.2.4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1.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11.3.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1.3.2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超过 %的;

  11.4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其他约定: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

  12.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4托运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甲方可以要求返还。

  13.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

  14.通知

  甲方: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5.合同效力及其他

  15.1 双方一致同意就运输安全等事项将甲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化学危险品运输合同最新3篇

运输合同 篇4

  托运人地址电话

  承运人地址电话

  装货地点发货人电话

  卸货地点收货人地址电话

  启运时间年月日时运到时间年月日时

  货物名称包装形式件数价值运费运费结算方式

  托运人签(章)年月日时

  承运人签(章)年月日时

  收货人签字年月日时

  签约地:编号:

  本运单经承运方和托运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合同法》及以下有关规定。

  一、托运方权利义务:

  要求承运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指定地点;

  按照约定形式对螃蟹进行包装,并支付运输费用。

  二、承运方权利义务:

  要求托运方按照螃蟹运输的约定对螃蟹进行包装并送到装货地点。

  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提取螃蟹。

  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螃蟹的,须及时通知托运人。

  三、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由于托运方的原因造成螃蟹死亡的,或收货人在接到承运方提取螃蟹通知后未及时提取螃蟹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承担;

  承运方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遇有大雾天可合理延迟)、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方螃蟹损失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按签约当日的收购价)并退还运输费用。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它约定:

  由于下列原因,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证明螃蟹短少、毁损、死亡、灭失、运输时间延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闭不能按时履约;

  托运方、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五、生效条件:托运方、承运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合同指导站备案。

  六、纠纷处理办法: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书面向合同指导站申请调解或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 部 (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 公里 运费: 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 年 月 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6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协议:

  1.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2.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_ 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外币账号:_________ 外币账号:_________

  人民币账号:_________ 人民币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7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xx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

  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 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运输合同 篇8

  技术规范书

  (钢筋混凝土电杆)

  20xx年8月

  钢筋混凝土电杆 (技术规范书)

  一、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技术条件

  1.使用环境条件:用于10kV孟油线架空配电线路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试验、检验、包装及供货要求。

  2. 标准

  除技术规范书和图样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如果各标准要求有差异时,应执行要求最新的标准),采用标准与下列标准不同时,应将所采用的标准报TRGDJ批准方可执行。

  (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4)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

  (5)除上述要求外,用于制造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角钢、钢板、焊条、螺栓及钢筋混凝土电杆制作尚应符合GB/T4623-20xx《环形钢筋混

  凝土电杆》标准。 二、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 电杆规格、型号、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混凝土电杆GB/T4623-20xx》的规定。

  1.2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漏浆等现象。 (2)应无纵向、环向裂纹。 (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标准要求。

  1.3 离心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不得低于C50,脱模时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

  低于30Mpa。

  备注:φ190杆型钢筋混凝土锥形杆配筋说明如下:

  φ190×10(S190-10-1416);φ190×12(S190-12-1416);

  φ190×15(S190-9-1616、X310-6-1816);φ190×18(S190-9-1616、X310-9-1816)。 φ230杆型钢筋混凝土锥形杆配筋说明如下:

  φ230×12(S230-12-1816);φ230×15(S230-9-1816、X350-6-1816); φ230×18(S230-9-1816、X350-9-1816)

  2.试拼与试装检查技术要求

  2.1 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试装,应保证每一种塔型都应经过试组装,经检

  验合格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钢筋混凝土电杆试组装时应有买方的代表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组装时各零件均应按施工图要求进行就位。安装不适应查

  明原因,不得强行组装。试装时,所使用的螺栓数目应不少于连接杆件端螺栓总数的60%,并应进行紧固。

  2.2钢筋混凝土电杆试组装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塔型控制尺寸检查;

  (2) 钢筋混凝土电杆根开、基础根开检查; (3) 挂线点尺寸及位置检查;

  (4)构件规格与设计图或经批准的设计转换图的校对; (5)构件偏差的抽查;

  (6)构件几何断面尺寸偏差的抽查; (7)挂线点构件几何断面尺寸的检查。

  对每一种塔型在试组装后需修改原设计的部位,应由承包人提出清单报买方,经设计单位修改、买方批准后,承包人再按批准的图纸、文件进行加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程序加工,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3试装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处理,对修改的部位在加工后,仍需进行试组装。 3.构造要求:

  3.1保护层厚度:纵向受力钢筋的净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5mm。 3.2 钢筋加工:

  钢筋调直前应清楚油污,调直下料后,不应有局部弯曲,端面应平整.其下料长度相对误差不大于钢筋长度的1.5/10000;连接时应用对焊连接,其接头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204-20xx的规定。

  3.3纵向受力钢筋净距不宜小于30mm,锥型杆小头也不应小于25mm.当小头配筋太密时,可采取双根并列布置.

  另预应力钢筋镦头强度不得低于该材料的标准强度的95% 3.4 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得大于壁厚的2/5. 3.5 主筋内侧应设架力圈,其间距应按设计图纸配置.3.6螺旋筋直径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螺旋钢筋直径宜采用2.5~6mm,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m,距两端各1.5m之内的间距不宜大于70mm。(或按设计图纸设置)。 3.7螺旋筋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有杆段的两端,螺刻筋应密缠3-5圈. 3.8 骨架成型后,各部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a.主筋间距误差不得超过±5mm.

  b.螺旋筋应紧缠于主筋外,其间距偏差不得超过±10mm

  C.架力圈间距偏差不得超过±20mm,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架力圈直径的1/40。

  4. 施加预应力的技术要求: 4.1 施加预应力的技术要求:

  4.1 为了减少预应力钢筋松弛的影响,可采用超拉张。张拉强度及应力控制方法应符合GBJ10-6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本)的规定。

  4. 2 预应力钢筋不得断筋。

  4. 3 同一根杆中用镦头后定长的预应力钢筋,其有效长度相对偏差不得超过2/10000。

  5. 电杆接头、预埋件及预留孔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当电杆分段制造时,接头采用钢板圈、法兰盘或其他接头形式。 5.2 主筋与连接件宜采用先穿筋后镦头的方法。镦头的承力面应尽量在同一平面内。非预应力筋应与钢板圈、法兰盘焊接。 5.3 接头强度不得低于本杆段破坏弯距的95%。

  5.4 预埋件、预留孔及泄水孔按设计图纸设置,并清理干净。 5.5 接地螺母、脚钉母、接线盒等的外露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记,并清理干净。

  5.6 产品出厂前,顶端应用混凝土封实,如有特殊要求,另行处理。 5.7 脱模后或出厂前,电杆两端钢丝应切除,并采用防腐措施。

运输合同 篇9

  托运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运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设备运输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运输项目

  1.设备名称:粗过滤器3台。

  2.运输起止地点:起点 靖边县工业园区 经由: 银川 终点 内蒙古乌海市乌斯太工业园区

  3.运输设备尺寸:长17米,直径4米加法兰盘90公分,合计宽为4.8米,高4.5米,重40吨。

  4.运输方式:分两次拉运,第一次运输两台,第二次运输一台。

  5.运输期限:自 20xx年 08月 14 日到 20xx年 08 月24 日。

  二、运输费用及付款方式

  1.运输总费用为 (含税)大写: )

  2.付款方式:分两次付。两台罐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承运方 元;第3台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剩余所有费用。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运输期间,甲方指派 乙方指派 责运输项目的安全的具体联系沟通。

  2)按约定落实施工现场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和人员,以及相关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应特种设备的捆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运输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对产生的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5)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6)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拉运的车辆进行检查

  2)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

  3)负责落实厂区内的现场道路通行条件和接卸条件(夜间卸货需要充分的照明条件),对可能影响他方通行或现场设施的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并采取措施。

  4)必要时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督促乙方落实运输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施工的管理。

  2)负责运输路线的勘察,确定沿途有关弯道、桥梁、架空线路、隧道等可能影响运输的相关措施,选择最优安全运输路线。

  3)负责双方随车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落实各项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环境工作的具体措施。

  4)随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现场规章制度,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工作,服从甲方管理。

  5)运输车辆具有相关证照,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适合本大件运输条件。驾驶人员应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7)负责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输相关公路通行许可的申请;运输途中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落实引路车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8)负责运输货物的绑扎,确保绑扎牢固和货物安全,悬挂安全标志、并确保特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相关测量仪器的完好和正常运转;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及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停车费、过渡费、过桥费均由承运方承担。

  9)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落实运输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货物、道路情况的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0)途中引路车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道路情况的观察,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

  11)对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路等管线构架,应保持安全距离。

  12)对沿途可能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设施、树木绿化和其他设施,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过。

  13)负责设置夜间运输的发光安全标志等。

  14)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事故,必须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上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3份,乙双执1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xxx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

  签订日期:

运输合同 篇10

  托运发货方(甲方):xxx有限公司

  税号:xxx

  承运方(乙方):xxx有限公司

  税号:xxx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xxx二、数量:xxx吨

  三、承运日期:xxx年xxx月四、运费单价:xxx元/吨

  五、合计金额xxx0元

  六、装货地址:xxx;卸货地址:xxx(公路运输)

  七、甲方责任:托运货物必须合法,物权清楚,与合同签定的货物相符。

  八、乙方责任:必须持有合法的资质;并保证托运货物原装,原卸。

  九、运费结算:卸完货后,一般十天内按确认的运费付款,乙方开具运输发票。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运费两清止。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收货方:xxx

  税号:xxx

  甲方:xxx

  乙方:xxx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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