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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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2 08:56:24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劳动合同范文八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推荐】劳动合同范文八篇

劳动合同 篇1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劳动合同 篇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篇3

  甲 方: 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勇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性 别: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日起至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 ”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员配备

  (一) 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按交通运输部JT20xx-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 2. 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 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 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 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二、船舶管理

  第 1 页 共 4 页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 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SMS培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 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ISPS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 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船员调配管理

  (一) 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在船船员职务提升,需凭船舶推荐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后可接任高一级职务。上述船员需调整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员中挑选合适船员作替补;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板块骨干船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 船员调配程序采取填表预配和审核的办法。乙方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和预公休的船员名单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审核,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的建议及时调整配员,并经甲方同意。

  (三) 船员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在国内港口(不含港、澳、台地区)上船交接班,避免发生因调配疏忽造成船员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若因船期发生变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示船员返家或留驻某地待命或赶赴它港上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 船舶增减人员或定编发生变化需经甲方同意。若船员漏船,乙方应尽快补员,以确保正常营运。

  (五) 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因病、伤、残、亡等原因需要更换时,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并改派与合同签定时双方确认的同等素质船员,所发生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船员管理和教育

  (一) 船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对船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对抵国内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应适当派员上船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

  (二)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应被视为甲方雇员,在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检查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营运。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权派员上船检查船员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船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三) 乙方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船员如有违纪违规者,甲方或船长应提出事实根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及时磋商寻求一致的调整解决办法。

  (四) 乙方船员因倒卖、吸毒、贩毒、赌博等及其他违反港口法规而被罚款,责任和费用均由船员本人负责。

  (五) 甲乙双方赋予船舶领导充分的船员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监督落实船员的岗位职责,不得放弃管理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和船员管理情况,全面了解船员思想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五、船员的各种保险和劳动保护

  (一)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发放。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二) 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三) 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残、亡,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则甲方或甲

  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六、船舶航行区域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七、合同的终止和仲裁及修改或补充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动顺延 年,以此类推。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华洋海事中心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必须签,应该签。签了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算计,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劳动合同 篇6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合同范本《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用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甲方劳动合同制度,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中前____月为试用期。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延续,应续订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门_______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量和质量指标或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时制,每周工作五天;

  (2)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隔天班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经协商同意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四条,培训,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2。甲方为乙方提供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和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应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依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职位确定其税前工资每月为______元,其中试工期每月为___元,下月___日为工资发放日;

  (2)甲方根据经营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薪酬,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指标将不予加薪。

  2。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手续。

  (2)甲方必须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3)乙方如因病休假,经甲方认可的医院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有薪病假,病假工资按政府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指定的规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但为了保证甲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定,乙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一周并办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间由甲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应负责任;

  (2)甲方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的去向和补偿。

  (1)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2)本合同解除后,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乙方的补偿待遇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协商约定条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者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质的,必须服务期由甲,乙双方另订协议确定。

  2。

  3。

  第九条,违约,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代表(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本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定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 合同市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从月

  2、无固定期限:从月

  3、以完成一定的任务为期限:从

  (二)试用期约定,采用下列第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个月,从日止。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在应聘的时候,乙方未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

  的教育信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与家庭地址和户口信息等;

  2、乙方的技术及能力不能符合甲方或用工单位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

  3、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给甲方的录用办理带来影响的:如未履行完毕与上家单位的竟业限制约定,未办理自由职业者缴纳退出手续:未在指定时间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备资料等:

  4、乙方不能达到用工单位对所担任的岗位的要求:(详见员工手册及岗位说明)

  5、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进行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6、乙方在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提供正常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8、在试用期满未通过实际用工单位的“转正考核”

  (三)在试用期,乙方如离职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好工作交接,以便甲方和用工单位安排员工接替乙方的工作。

  二、工作地点、内容:

  (一)甲方招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二)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安排的工作内

  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乙方做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该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部门予以实施。

  (三)甲方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需要,临时性的进行短期岗位互换学习,所谓短期岗位互换学习是甲方企业发展需要,员工成长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企业管理机制,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需要,临时性的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每周不超过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日。

  2、不定时工时制,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前提下,乙方自行安排休息时间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在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为合同为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依次顺延,并在到岗位时变更合同期限。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A. 计时工资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元,津贴资),效益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资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B. 其他工资形式: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出勤率计算乙方的应的工资后,代扣国家法定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后,于每月日与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三)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是在同时满足出勤纪律,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上获得而定劳动报酬 。

  (四)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决劳动关系,但是必须是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包含在内:

  A、由于银行工资系统发生故障或乙方提供的银行工资卡发生故障,导致乙方未及时按时领取报酬的;

  B、由于乙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物品及财务的归还)

  C、由于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旷工,迟到等违反劳动纪律造

  成的经济处罚。

  (五)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实行先申请,后审批,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五、社会保障: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甲乙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需乙方积极配合,且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缴纳: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外劳力综合保险的有限凭证,如因乙方延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乙方患有职业病,因公负伤的,甲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执行。

  (五)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六、劳动防护、职业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并及对拒绝甲方EMS送达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乙方承担责任。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可同;乙方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规定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其他的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乙方人生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的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案件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裁减人员二十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只职工意见而,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满期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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