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技术合同范文集锦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术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术合同 篇1
合同类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科技合字(19 )第 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研制单位(个人) │ │
├───────────┼─────┬─────────┬─────┤
│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员 │ │
├───────────┼─────┼─────────┼─────┤
│组织鉴定单位 │ │成果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
│获奖日期、等级 │ │发奖单位 │ │
├───────────┼─────┼─────────┼─────┤
│已应用单位 │ │技术商品转让方法 │ │
├───────────┼─────┼─────────┼─────┤
│专利申请号 │ │专利批准号 │ │
└───────────┴─────┴─────────┴─────┘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技术的保密要求):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法: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 时间: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三、其它有关事项:
┌─┬─────────┬───────┬─────────────┐
│技│ │ 地 址 │ │
│术│ (公章) ├───────┼─────────────┤
│受│ │ 电 话 │ │
│让│ ├───────┼─────────────┤
│方│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 │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术│ │ 电 话 │ │
│转│ ├───────┼─────────────┤
│让│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 地 址 │ │
│ │ (公章) ├───────┼─────────────┤
│中│ │ 电 话 │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 帐 号 │ │
│ │ ├───────┼─────────────┤
│方│ │ 开户银行 │ │
├─┼─────────┴───────┴─────────────┤
│鉴│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公│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1.专利申请转让合同的“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单位、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均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2.“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一项应注明,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转让方是否承担责任。合同未注明,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_________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环评单位)
乙方:__________(受委托单位)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活动。
三、本合同文本条款仅就一般性的作了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内容,作必要的增减,如某些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但主要条款必须齐全,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四、本合同中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协作,是指市内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在对本市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限于对拟建地址周边开展污染源调查等工作条件,委托当地环保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拟建地址周边污染源调查、环境现状调查、以及提供周边社会环境数据等的技术服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如下任务: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所需的周边环境现状调查、收集本项目周边有关的社会环境数据、对拟建地址附近污染源现状调查和环境保护对象及敏感点调查等技术服务。
二、服务实施进度、期限
1.乙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拟建地附近周边有关的环境数据,并提供附近污染源、环境保护对象及敏感点调查报告;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服务,乙方履行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三、甲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项目拟建地、拟采用工艺等背景资料;
2.确定乙方如下工作内容:
根据环评需要,收集本项目的周边环境数据(详细内容见清单);
调查拟建地附近污染源;
社会自然背景调查。
3.为乙方的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四、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收集该项目拟建地附近有关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并进行分析;
2.收集该项目拟建地附近最近一至三年的环境质量历史数据;
3.进行现场踏勘,对拟建地周边现有污染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4.进行必要的社会自然背景、环境保护对象及敏感点调查工作;
5.及时提交环评协作报告,并对协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本合同有效期及合同期满________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拟建地、工艺等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成交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以及期限(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性付清款: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②分期支付:第一次付款________元,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付清;
③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
乙方完成项目后,应提交环评协作报告,经甲方审查,符合合同要求则为完成。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五条相关规定,甲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协作项目合同额的________%。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赔偿本协作项目合同额的________%。
八、技术成果归属
环评协作项目完成后的监测数据、调查报告等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本次协作中调查报告,只对本项目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项处理: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环评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受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盖章
承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技术合同 篇4
甲方: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 乙方: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xx年6月就江润北城天地项目签署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R2NR1101/80,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技术规格进行了变更。具体约定如下:
一、 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技术规格以附件一《技术规格表》(即COD)为准。 二、 对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影响
经双方协商,由于上述规格变更,原合同价格变化按下述第1项规定执行。具体价格变更详见附件二《价格变更明细表》
1、由原合同共增加RMB 17600.00元,增加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3期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2、原合同共减少减少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期款时扣除。
3、原合同价格不变,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三、 交货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肆份,双方各执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盖章:
技术合同 篇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 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 发生不可抗力;
三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 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
一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 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 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 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 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 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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