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2-10-21 08:30:5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合10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合10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种植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乙方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 甲方种植应按照乙方的收购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______亩,并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_____公斤。甲方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甲方生产的水稻,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乙方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_______元。水稻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交货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甲方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 如果乙方需要统一向甲方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____元1公斤;化肥______元1袋;农药_______元1瓶。

  第六条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水稻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元;甲方交付水稻后,乙方应于水稻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拒收或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的,应向甲方偿付拒收或少收部分总值_______(5%—25%)的违约金。

  2、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等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由于不按乙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事由,提供相应证明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的处理,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马鞍山伟星房地产开产有限公司

  乙方:芜湖市红苹果窗帘布艺销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海外海大楼的.公司办公楼装饰窗帘采购及安装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名称、价格、数量、金额:

  注:以上合同总价根据现场实际结算;包括运抵甲方的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等。

  二:产品要求: 具体规格、尺寸、款式详见清单明细,颜色、款式按甲方确定为准。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如发生所供产品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交货及安装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海外海大楼伟星办公楼。 四:结算方式:货送到地安装时间为2天,经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付款,付款时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五:交货及安装时间:在20xx年1月15日前交货及安装完毕。

  六 :验收标准:产品验收要根据上面第二条产品要求验收。

  七:安全责任:产品在装卸、运输、安装过程中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时终止。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合同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买卖合同 篇5

  供应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求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机械,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机械: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乙方所购机械的一次性全款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含由生产厂家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费,发票金额不包含运费和G探望系统费用),付款方式详见欠条,合同签定当日乙方付给甲方购货定金人民币万元整。

  三、交货

  运输:由甲方负责运输,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场地。

  交货期限:乙方交纳了欠条中的购车首付款后,甲方负责发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机械的交货手续。

  四、验收

  乙方应在交货当日对机械及随机配件资料进行检验,发现问题立即同在现场的甲方人员协商解决,乙方接收机械,即视为甲方交付的机械各个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五、约定事项

  1、甲方虽然将机械交付给乙方使用,但是在乙方未按照欠条的约定清欠之前,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机械负有保管的义务。甲方可以随对机械的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机械损坏和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 同意,发生乙方改装,擅自拆除G系统买卖、抵押、抵押、抵帐、转租、转让等害及机械所有权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机械。

  2、乙方应按照欠条中的承诺按时还款,其中任何一笔逾期超过____日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包括未到期部分在内的所有欠款,并按照拖欠总额的每____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对此,甲方享有选择权。

  3、乙方全额付清所有款项之后,设备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乙方。

  六、违约及责任

  当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也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收回 机械,乙方已使用机械的时间视为乙方租赁使用,乙方应自机械交付之日起至返还给甲方之日按照整机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因收回机械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旨,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交纳的购机款直接用于冲抵乙方应负担的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机械性能良好,能够正常用使用,甲方收回机械后,如发现机械存在故障,则该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擅自改装机械,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整机价款20%违约金或者不予退还其已交纳的定金。

  七、机械质量标准和保修

  1、机械的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委托国家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并负担鉴定费用,质量保证按照《中国机械行业机械产品质量保证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交付机械之日起12(壹拾贰)个月。

  2、保修期内产品出现 故障或质量问题,甲方按XX公司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标准承担保修责任,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操作。保养不当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更换费用及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照随机附带的《保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保养,并保证使用成都XX集团授权的专卖店提供的厂家专用油品和部品,保证聘用持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否则,甲方不再承担质量及保修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纠纷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解决,但并不排除甲方向合同签订地以及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权利。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秉着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决定由乙方供应甲方所定红砖。为保证供、需任务顺利完成,特定如下条款:

  一、 定货数量和完成日期:

  甲方向乙方订购红砖万块,乙方须保证甲方需要材料12小时内及时供货。

  二、 订货单价

  甲方向乙方所定的红砖单价为元/块(含运费)。

  三、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由乙方负责装货及装货费用。

  四、 交货质量和验货要求:

  质量供方必须保证所供红砖达到要求,外光良好,几何尺寸符合要求,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极大,乙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运送红砖到甲方工地,须由工地材料员验收。

  五、 数量确认:

  由乙方开具出货单,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确认,开具接收单。乙方保证红砖数量充足,如发现数量不足,甲方不予签收,或按实签收。

  六、 结算及付款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在乙方提供本合同包含全部材料之后,甲方给予乙方资金结算。结算方式为甲方将在建工程中的商品房作为材料款给予乙方。商品房就地报价按市场顶值计算,如首套房产报价超出材料款,则多余部分乙方将折合成现金人民币方式向甲方作出补偿。

  七、 其他(出厂合格证及送货联系方式):

  1、 乙方送货时,须向甲方交付产品合格证和有效的送检报告。 2、 为保证甲方不断货,甲方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送货。

  八、 双方履行责任:

  甲方提前报出材料计划给乙方,乙方必须提前备货,不得耽误甲方工期,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九、 合同性质:

  供货期间乙方不得任意涨价或停供。如市场行情有变动,甲乙双方 按照市场行情协商后决定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按照原有红砖价格制定。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发现乙方材料质量存在不合格等原因甲方有权退回当次材料 十、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签章) :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买方(签章):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 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 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损失,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第五条:交货条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第六条. 装运日期:

  第七条. 装运港口:

  第八条. 卸货港口:

  第九条. 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 险;附加险: 。

  第十条.支付条件: (1) 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前天,由________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 天内有效。

  该信用证适用UCP500/UCP600/的规定 (2)托收(D/P或D/A)支付:

  A、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跟单汇票(D/P),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B、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D/A),汇付款期限为 后 ,按即期承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买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 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承兑,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装运单据,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装运单据后 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4)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天内,以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单据:

  (1) 卖方按照以下不同运输方式向买方提供相应单据: A、海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2)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3)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份。 (4)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 份。 (5)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原产地证明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第十二条. 装运条件: (1)FOB条款:

  A、a、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 ),负责

  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B、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C、买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D、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E、如果船只不能在卖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和此期间的货物保险费用。

  F、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G、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和CIF条款:

  卖方于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装运日期前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三条.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第十四条.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其质量、规格和工艺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标明商标的货物包装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保证期为自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

  第十六条.检验:

  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买方有权向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七条. 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和工艺问题而出现的损伤,买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前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天内回复买方。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发 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2)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以及卖方是否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3)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十八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应当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且可以同时相应减少议定的货款支付金额,并通知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该减少的部分作为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卖方如期支付上述违约金。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中国-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西安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具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附加条款: (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两种文本若有差异,以中文为准。

  卖方: 买方:

  (签字)(签字)

买卖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需方: (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供方: (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产品价格

  二、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合同产品的运输、保险费由 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按合同款的%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余款应在乙方发货前,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即人民币 元整)。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三、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及交(提)货期限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10天通知乙方;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承运人的责任。)

  3、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齐合同附件所列的相关产品。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LED照明/亮化产品为原厂包装,包装标准按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产品的交付与验收

  合同中产品在交货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在交货之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收到产品 天内应进行到货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单,验收以合同附件所列产品清单为准,逾期未进行验收或未向乙方提供验收单,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验收人为 ,以其签字为准。

  六、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于10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采取退换货/修理/折价等措施负责处理。

  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乙方保证交付甲方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乙方对合同所列产品实行年包换,年售后有偿维护。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

  八、产品所有权和保管风险

  在甲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本合同所列产品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从本合同生效起,到乙方将产品交付甲方止,本合同所列的产品的保管风险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将产品按本合同所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后,产品的保管风险自动转移至甲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9

  合同编号:lz 20110101a-2

  甲方:x市x利淀粉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人:欧x超 身份证:

  联系电话:18x640417(连州)1392x964(东莞)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市x镇垦区管理区步津村 联系地址: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公司明年木薯种植计划,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的友好协商,签订该合同.

  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种植面积及地点

  1:面积 亩

  2:地点:

  收购木薯质量标准:

  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

  2:收购的木薯须保持新鲜,从泥土挖出超过三天的木薯不予收购。(因本厂收购的木薯是作为提取淀粉的原料,并非作为饲料用途,变软或开始发黄,发黑的木薯本厂不予收购)

  收购木薯价格标准

  1:保底收购价格:600元/吨(包拉货到厂)

  2:市场变动价格:在600元/吨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50%收购。

  比如:市场价现时为650元/吨,比我司保底价高出50元,则我司的收购价600+50x50%= 625元/吨,如此类推.。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l 统一提供木薯种子,每亩50元。

  l 制定种植方案,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安排人员对各个环节进行指导。

  l 对乙方在合同种植期内的合格木薯产品,绝不拒收。

  l 如乙方种植面值超过200亩以上的,甲方提供乙方每亩50元的肥料,作为支持乙方种植,在收购乙方木薯后扣出此笔资金。

  乙方责任

  l 为保证种植的木薯得到预期产量,乙方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施肥,除草等农活。 l 种植期内因病。虫。鸟。兽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另因大雨,干旱造成40%种子未能出苗的,由甲方提供种子,乙方及时铲除,补种。

  l 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按时,按量交给甲方,乙方将产品销给他人一经发现,每亩按20xx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赔偿。

  其他约定:

  l 种植要求:按广西多年的.木薯种植经验,并根据连州当地的情况:

  l 在本公司生产期间,乙方须按甲方生产要求,按时收采木薯,不得影响本甲方生产,(比如本厂停机时间为12月31日,在12月31日之后的木薯,本公司不予收购),不作出任何赔偿。

  l 甲乙双方签订种植合同后,如乙方未能按照签订合同所标示面积种植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知会,以免影响甲方种植计划。如不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须赔偿甲方900元/亩.(比如本公司与a君签订种植面积是300亩,但实际种植面积为250亩的话,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50亩的损失。

  l 如乙方将木薯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亦不对本公司做出赔偿的,本单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乙方进行起诉,由甲方到当地法院提出仲裁,一切诉仲费用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经

  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补充,另签订补充协议。

买卖合同 篇10

  卖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市 镇_ ,产权证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本约定房款分三次给付:

  2.乙方在 20xx年xx月xx日当日付款 元人民币,甲方保证该房屋出卖给乙方,乙方享有居住的权利,待甲方房照落后完毕,乙方付完全部交易房款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房权证过户事宜。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 20xx年xx月xx日前付款 元人民币。

  4. 乙方在 20xx年xx月xx日前付款 元人民币。该笔房款全部结清。如若乙方超出本期限付款,甲方有权收回该交易房产并退还乙方已交房款的50%作为违约金;如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内违约,应退还乙方已交全部房款,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交房款的50%计算。

  5.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双方待交易房产交付使用后,出现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执行超出或不足合同面积的,均由乙方自理,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甲方保证该交易房产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再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五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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