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转让合同汇总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X干洗店转让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的详细内容:
1、甲方所承租的归属于XXX的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承租权利以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所拥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XXX干洗实体店,店铺面积为30平方米。
3、XXX干洗店里现有的装修、装饰、设备(见附表1)及现有耗材等配套硬件设施。
4、XXX干洗店里装修、装饰、硬件设施的所有售后服务及享有的所有权益。
5、甲方所拥有的干洗店现有的员工和会员客户资源。
6、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20xx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 7、甲方已付的房租2300元。
第二条:转让费、付款方式及转让日期:
1、转让费:元。 2、付款方式:乙方在____20xx年月日向甲方先交纳: 元(大写: 贰仟元 ),剩余部分:元(大写: 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一条所述的详细内容,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3、 转让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20xx_年__3___月_13____日为转让日期,并定于洗衣店现场为转让地点。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责任:
1、 甲方负责与房屋所有方协调将房租重新承租给乙方,,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需结清转让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2、 甲方将原房屋租赁合同、干洗设备的采购发票、店里设备的保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在职员工的详细信息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
3、 甲方须做XXX干洗店里装修、装饰、硬件设施的售后服务的交接工作,并提供相关售后公司及各产品售后的接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4、 XXX干洗店内未取的客户衣物,应由甲方提供未取衣物清单(见附表2),再由甲、乙双方现场按单交接清楚。乙方对本合同提供的所有未取衣物清单负责,如转让后发生的丢失、损坏等一切后果有乙方负责。非本合同规定未取衣物清单,由甲方负责处理。
5、 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店铺转让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除甲方承诺过的应收未收款)、债务均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店铺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 转让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方的干洗店名称;在转让后叁个月之内有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个人名称,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出让方) 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代理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该机动车转让事项订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车辆类型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原牌照号__________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并提供该车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
二、通过评估甲、乙双方确认该机动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车辆提取后,车辆的一切好坏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车辆转让前如果甲方的机动车被有关行政机关查封或发生权利纠纷及自行交易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六、车辆转让后未办好过户手续前,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肇事、罚款或其他情况均由乙方负责。
七、车辆的过户手续由 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甲方须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八、甲、方双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备注: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甲方):向泽珍
受让方(乙方):潘燕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台江县信用合作社对面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323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享有房屋使用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每月交纳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三、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如不进行续约,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
四、 乙方在20xx年10 月 12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89000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与县林业局联营和自种的杉木林,现将该片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成达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属于本户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马鲁坡、卡妹坡、哄捧坡、过龙坡、拉岩坡、拉布坡、拉岩王坡、哄丫没坡、哄丁怀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红山地坡、红过龙坡等2600亩的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
二、杉木价格按长4.2米、尾径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计算,杉木数量以双方共同清点所得的数量为准。
三、乙方预付 元定金,待乙方办理好砍伐证后双方共同清点,最后以清点的数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与第三方联营的,甲方只能按联营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乙方。
五、甲方将杉木卖给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无偿帮甲方修建一条屯级路(从 至 ),屯级路的修建要求以县发改局的屯级道路实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级路,乙方已付给甲方的定金甲方将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级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对杉木林进行全部经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屯级路施工过程中,若有纠纷、争议、赔偿等情况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砍伐时间按县林业局发放的砍证为准。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还需要修通乙方所购买的林区,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赔偿。
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规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还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林木销售款总额的20%计算全部赔偿给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将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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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6
乙方(受让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经依法取得、拟转让给乙方的勘查区块的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
或勘查许可证拐点坐标)。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转让方式、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条 转让方式
甲方转让探矿权的方式为(全部或部分权益及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转让价格
该探矿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订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如转让成功,定金抵作转让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即启动该探矿权转让程序。乙方在探矿权转让程序启动后 个工作日内,须支付甲方探矿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计人民币 万元。
(三)乙方在取得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转让批准通知书》 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全部余款,计人民币 万元 ( )。
第十三条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责任:负责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责任:
(一)协助甲方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提供转让所需的各项资料,支付所需转让费用。
(二)按时支付甲方探矿权受让款。
第五章 双方陈述和保证
第十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为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资产拥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证对其转让提交给乙方的矿业权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虚假成分。
第十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乙方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整、有效地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让款之前,乙方对该探矿权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视为不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甲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须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作为违约金。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费用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探矿权转让,乙方应付款项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不予批准转让的项目。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条款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2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附件:1、××××探矿权证书(复印件)
2、区域地质矿产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矿权引资勘查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探矿权,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拟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区块探矿权。
第二章 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探矿权名称 。
第四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
第五条 探矿权发证机关 。
第六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臵图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 。
第八条 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
第九条 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块现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条 甲方以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探矿权及前期勘查成果作为投入,乙方以货币投入,双方合作开展后续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甲方拥有的合作区的探矿权称为“原探矿权”,本合同生效后,原探矿权变称为“合作探矿权”,探矿权持有人名称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将原探矿权及前期工作成果作价人民币 万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后,乙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方拥有合作探矿权的 %权益。甲乙双方权益比例在双方约定的勘查阶段保持固定不变。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后续地质勘查的工作量及预期成果: 。
第十四条 乙方出资名目、时限及支付方式:
(一)获取合作探矿权部分权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按双方权益比例投入后续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金,按照勘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担该探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年检、延续及其他收费项目),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将款项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内。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甲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第四章 双方权益
第十六条 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结束后,合作勘查终止,并实施清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授予甲方拥有对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的处臵权,包括:转让、继续勘查或作价投资。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按以下规定之一处臵合作探矿权、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所得按双方权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场和技术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条件成熟时再按照有关规定转让。
(二)继续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则由甲方决定对乙方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三)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进行开采。不论甲方单独投资或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由乙方决定对自身所拥有合作探矿权权益的处臵方式(保留乙方权益或以货币化结算)。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责任
(一)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三)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
(四)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责任
(一)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甲方款项。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
第六章 双方的声明、陈述和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一)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三)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不能履行。
(四)双方没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致任何一方面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双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与合作投资勘查有关的所有资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上述资料中均无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或误导性陈述。
(六)双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满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原探矿权合法有效,没有用于抵押、租赁、承包等,并保证对其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矿权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各类款项,并保证对其支付甲方的资金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几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双方均有违约,则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本合同构成实质违约,使得双方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造成合同终止,则违约方按以下规定赔偿非违约方损失:
(一)由于甲方违约,合同终止。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违约,合同终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项全部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洪水、探矿权转让政策变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信函或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报告。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终止:
(一)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达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约定解决后续问题。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三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构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生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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