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

时间:2021-03-01 15:49:56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土地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体土地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集体土地合同 篇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买受人:

  身份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议:

  该套房所在地: 号,楼层为第 层 边,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3米带板,朝向为 , 室 厅,该套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

  一、 计价方式与价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整(小写) 元,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

  二、 付款方式与及期限

  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 元,第三期为交房后 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项 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在清查套房超面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

  三、 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2、 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

  3、 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按市场价计算)。

  4、 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

  五、 交房标准及时间

  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

  六、 补充知款

  1、 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楼梯间的路灯,按层数各自负责。

  2、 底层杂物间/平方米。

  3、 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 。

  4、 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

  5、 其它约定: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自负。

  7、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8、买受人承诺: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出卖人: 买受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xx年xx月xx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置为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费总额为,大写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六条 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 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基本情况为(1)混凝土基础结构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2)星棚结构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xx年 月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决定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在 签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集体土地合同 篇4

  在讨论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向农村扩展空间,许多“城市人”向郊区农民购买他们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等因素带来的利益驱使卖方反悔,于是,以买卖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我院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年上半年,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好几起这类案件。一方面是大量的供求市场与客观存在的交易行为,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必将使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打破。另一方面,如认定交易行为有效,又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至法院,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如何处理这一类纠纷,成为司法中的两难。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

  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区分,逐款加以规定。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2、暂且不虑及上述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学理解释,单从因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角度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其前提是合同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强制规定,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由此可知,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使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但是,细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63条不仅有除外条款,而且也仅是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仅取缔违反之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的规定,并未否认其行为之私法上效力,应当定性为取缔性规定,根据王利明教授“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的观点推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只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取缔的范围而已,但此种结果并不必然及于私法。

  (三)我们的观点:应当对买卖行为认定无效,但处理时以不适用返还原则、维持交易现状为一般,以适用返还原则、恢复交易前状态为例外,应当区别对待。

  农村村民房屋不能买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几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初立法的背景、宗旨、社会基础均已发生重大变化,户籍管理制度也将逐渐被取消。现实中,农村村民房屋向外地农民出售的现象甚多,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卖人反悔的也多,导致诉讼量的增加。究其根源,主要是土地及房产增值引发的利益驱动,部分出卖人见利行事,试图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认定无效,并同时判决返还,必将使诚实信用原则受到侵害,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不讲诚信的法律氛围,这对建立诚信社会、法治社会都将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返还后,也将滋生一些不利后果,交易安全受到侵犯自不待说,由于返还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法院一般认定买卖双方均有过错,买方在购房后的装修、投资等,由于受到举证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其损失时常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但判决有效显然与现行的立法相抵触,因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但依据无效返还中“没有必要返还”的条款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判决不予返还,购房款可被视为对出卖人的折价补偿;在双方利益悬殊过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判决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该房屋增值部分价款的1/3至1/2作为补偿。这样既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又维护了公平、交易安全、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是目前解决这一难题的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与现有的社会总体价值观念相契合。

集体土地合同 篇5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座落地点及面积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动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减少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减少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所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林木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使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协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承担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八、湖北华林公司所租赁的土地到期后( 年 月底),甲方于 年 月 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如不能及时移交,超过2个月,则乙方免除该土地当年租金,甲方并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市林业局、鄂城区林业局、公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号的____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见附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____元,由乙方于每年____月____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情况。

  参考条款: 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集体土地合同 篇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

  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

  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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