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时间:2021-02-28 20:57:55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运输合同锦集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运输合同锦集7篇

运输合同 篇1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xx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

  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 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从事商品砼生产的企业,为保障生产的商品砼及时安全的运送到施工工地,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决定将所甲方生产的商品砼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规范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内容:

  甲方将自身生产的商品砼运输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方式:

  1、在合同期内,甲方所生产的商品砼交由乙方负责运输,乙方自行提供混凝土搅拌车进行运输,车为:

  2、核载运量为10立方米的车,每车每月保底运量按1000立方米计量,核载运量12立方米的车,每车每月保底运量按1100立方米计量。

  四、运输价格及结算依据:

  1、核载运量为10立方米车、12立方米车的运费单价按 元/立方米计算,以上计价单价含油费,10公里 元/立方米计算,15公里 元/立方米计算,则超过15公里以外运费,按每公里每方增加2元计价。

  2、若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需由甲方提供运输所需0#柴油,则甲方按目前0#柴油 元/升与乙方按月进行结算,并从乙方每月运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3、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拉水、拖固定泵,每次换算成商品砼运输,并按 方计算。

  4、超时补助:每车到达工地时间至卸完料的时间超过3小时的,甲方按100元/小时向乙方支付超时补助费,不足一小时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但以上超时补助,回站由当班调度人员签字确认。

  5、乙方在运输商品砼到施工工地后,若发生退料,则运费按两车次运费进行计量。

  6、乙方在运输商品砼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单位提出补方,有关方量计量按不足5立方米的,按5立方米计算;超过5立方米的,按实际方量计算。

  7、乙方在运输商品砼过程中,若发生运输后剩料并退回或者施工单位提出补方估计不足导致剩料并退回,则剩料退回时运费按实际方量计算。

  8、每次运输,乙方或乙方驾驶员应当索要经甲方工作人员签章的运输小票,并以此作为与甲方结算的凭据。结算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输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五、结算方式:运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次月8日前凭运输小票与甲方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车辆停放场地,但是运输混凝土搅拌车清洗由乙方自己负责。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结算支付运输费。

  3、甲方对乙方驾驶员有生产调配使用权和监察权,对不胜任的驾驶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

  4、因甲方调度及工地原因造成车辆及砼料损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在正常情况下甲方负责承担因交通、城管、路政以及闯禁区的处罚,但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处罚由乙方负责。

  6、甲方查出乙方车辆存在超时作假的,取消该车辆合同期内的所有超时费,并视情况是否对该车辆留用。

  七、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的搅拌车必须合法有效,证件齐全,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每辆设备维修费及通讯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对提供的搅拌车应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等险种,以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车辆的行驶手续及保险手续复印给甲方,以便甲方存档备案。未投保以上险种的车辆禁止为甲方运输商品砼,若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对其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及救援),及时与甲方车管和调度沟通,并做好协助工作。

  4、如因乙方车辆原因造成甲方砼料损失,乙方按成本价格赔偿甲方。

  5、乙方加强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6、乙方必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以保障满足甲方商品砼运输的需要。如乙方的人员(驾驶员)及车辆问题影响甲方的商品砼运输出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按合同法规定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7、乙方车辆自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全权调配,对外承租须经甲方同意后,由于乙方自行出租,所承租方量,甲方有权在乙方保底方量中扣除。

  8、乙方车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及其驾驶员由甲方提供住宿

  10、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至区内的货物特约承运单位。承运的品牌有: 等的货物。

  二、承运路线及价格

  路线为:此运费不包括货物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市内包送达仓库。

  三、甲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托运的货物包装必须完好,如因甲方货物的外包装不合格造成货物残损或在无开箱情况下发生内包装货物短缺等,责任由甲方自负。

  2、方不能交付或在货物内夹带危险品,禁运物品给 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至少提前知发货工厂送货到乙方收货点。

  4、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必须完整提供收货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以便能准备交付货物,否则造成失误及一切裙带责任,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贵重物品应保价运输。

  四、乙方应尽责任和义务:

  1、交接货物时,必须提供标准的托运单据一式四联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此单据可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凭证。

  2、乙方应按时将甲方的货物递至收货点,如有特殊原因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

  3、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丢失货损坏(除不可抗力自认原因外),乙方必须按预定赔偿。

  4、乙方须提供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运输甲方货物。

  5、乙方不可将甲方食品与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货物混放,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选择一项)

  1、货到即付款。( )

  2、乙方凭收货证每月( )

  六、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国家相关法律向当地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注:运费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可做适当调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年月日装运时间:年月日

  签发地点:省市区路号装运地点:省市区路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承

  运人签章

  年月日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承包运输过程中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顺利完成。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内容

  运输土石方,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地点、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第二条:工程承包运输时间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时间为一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单价以本工程单趟运距为 1500米以内,按每立方3元人民币计,(此为完税价)。

  3、每次结算以计量验收单为准,路程以双方共同核实实际路程为准。

  4、付款方式:日清月结。

  第三条:燃油费用

  甲方负责提供充足的燃油,乙方结算燃油的费用,甲方提供的燃油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燃油必须符合车辆出厂要求及工作环境的要求)。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工程爆破。

  2、甲方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甲方无条件负责乙方司机的住房问题。

  4、甲方在每月前给乙方制订当月的土方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土石方运输任务。

  2、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3、违章开车等,造成大小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其他责任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必须在当天安排开工,如拖延工期,挖机甲方按1800元/天赔偿、汽车按300元/天赔偿乙方损失。(每月双方可有3天的停工日)

  2、甲方在正常工作中不得随意停产,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乙方不属违约并且甲方应按1800元/天标准补偿乙方的损失。

  3、在工程作业中,甲方爆破造成人员伤亡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确保完成爆破任务,不得影响每台挖机每天1500立方的工作量。

  5、乙方可根据甲方工程量的要求增加车辆。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未能按时支付运输款,乙方有权利停工,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7、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工作区域内,甲方先付乙方托用费8000元整。

  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作期限,如提前解除乙方的工作期限,甲方必须无偿支付乙方的托运费,并承担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由双方协商拟定)。

  9、在正常工作中,车辆出现需维修问题,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维修期间,延误甲方工程不得算乙方违约。

  10、甲方制订的工作量每月不得小于18万方、不得大于24万方,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甲乙双方必须提前一月协商解决。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制订的工作量,甲方有权不付乙方当月的工程款。

  第七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2、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车主 手机:

  甲方承揽乌海市富强煤矿沙土石回填矿业务,需车辆 辆,现就运输距离价格付款方法等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一、运距为2.5公里,每车运费为税后70元,(双桥车)。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工作现场设调度室,保证道路畅通,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2、甲方负责给乙方车辆加油,国标柴油按每公升6.5元计标付费。

  3、甲方负责乙方帮助人员的住宿,(被子自带)矿上食堂伙食费每月500元。

  4、甲方负责乙方运费的结算,10天结算一次,第一个月每次结算车队运费总额的80%,下余20%作为防止车辆流失的保证金,第二个月按合同付款方式按时结清。

  5、甲方负责周边关系俩的协调工作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6、如甲方造成的停车、停工两日内付台板费500元,三天后按每天500元付给乙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按合同要求的车辆做保证工期的正常运行,乙方可在合同要求的车辆的量多上三、五辆车以保证合同数量内的车辆每月正常运行128个工作日,乙方每车必须有2个司机,以保证每24小时运行,(每天运行在40趟以上)。

  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地法律,服从甲方调配,如有违纪者,处以500元罚款。

  3、乙方如有车辆要求退出,必须在10日前提出,并同甲方共同联系顶替车辆,顶替车辆到位后方可结清帐务,否则保证金作废。

  四、工期为一年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五、公司与矿上的合同为三年,与车主暂定一年,年满后车主优先签订合同。

  六、不尽事宜。双方在现场协调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7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工程项目基础开挖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运输,甲方将该项渣土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工程地址: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合同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 m3,运输完毕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不少于 m3),每车单价为 元/车(大写: )。

  三、工期: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车辆,每日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以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每完成一次进度结算将支付乙方相应运输费用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剩余运输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场内损坏的临时道路进行修复。

  2、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3、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解决本工区内的有关事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件。

  2、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车、超速而影响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

  6、乙方所有的施工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对当天的运输票据进行核对。

  2、当天运输票据必须在两天内进行核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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