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租赁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用地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用地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快速有序发展,保障设施农业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5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 四畦村 区域内突击交付给乙方从事 ,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等水利、水电及道路基础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二条:土地性质、用地面积、宗地四至如下,界址点坐标具体范围,详见《勘界报告》土地性子:面积: 平方米( 亩)用途: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三条: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当天,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年度土地租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此后,每年租赁金乙方应当在次年 月 日 前向甲方缴纳。
第五条:在合同期内,租赁金若因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同时签订设施农用地补充合同。
第六条:乙方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以内。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甲方有权对乙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划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乙方必须按规划动工建设,圈舍、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应与电力、通讯线路、道路、渠道、林地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动工建设前应征得电力、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如乙方擅自建设引起纠纷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土地租赁合同期签订后一年内不动工建设或圈而不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因不可抗力需转让、出租、转包的,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需按规定做好排水、排碱等设施,如因此造成周边耕地盐渍化、基础设施损坏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其他政策等征收土地的,乙方须服从建设项目需要,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若乙方继续租赁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提交续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不予批准的,交回土地,地上建筑由乙方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和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1、 未按时缴纳土地租赁金的:
2、 在一年内不动工建设或圈而不用的:
3、 未经甲方同意单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转让、转包的:若乙方违反上例项目之一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另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可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 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农用地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收入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辖区所属基本农田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土地面积:共计 亩。
二、土地租赁价格:按每年人民币 元/亩(按12个月计算)。
三、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种植物尚未成熟(或销售),甲方允许乙方延期 3 个月,并按延期的实际时间及面积支付租金(如延期需在租期满前半年进行沟通)。
四、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开始支付第一年租金,下一年的当日再支付下年租金,逐年支付。
五、农业基础使用及处置:甲方现有基础设施应无偿提供乙方使用,乙方 应妥善管理和维修好现有设施。合同期满后,土地承租前原有不动产按现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灌设施),应无偿转让给甲方;由乙方出资建设的办公、仓储、加工及保护地生产设施,由乙方于合同结束前自行处置。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要求在界,在标准图纸上标明。耕地上的残留物及树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应全力维护投资者即乙方的治安环境,把乙方列入辖区内重点保护单位。若出现破坏治安环境的行为,甲方应组织力量协调解决。
3、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供暖等的相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供暖的供方协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聘用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时,在同等待遇条件下,甲方管理人员及劳动力有权优先录用。
5、甲方必须保证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不存在任何经济和合同纠纷;合同签订之前该地块存在的有关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缴纳承租耕地租金,不得拖欠。
2、乙方所使用的水利设施和水源,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排涝或抽水抗旱的,乙方只付自用的电费,享受和当地村民相同待遇。
3、承租期内,乙方生产用电费用自理,甲方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4、乙方在承租耕地面积范围内兴建临时性建筑物时,不得妨碍交通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同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5、承租期内,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甲方境内所有交通道路,乙方有权根据经营所需调整排灌、临时道路设施,但不得损害甲方土地资源和其他利益。
6、乙方在承租地块期间必须保证地块良好的耕作特性。
7、甲方应同意乙方在租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工人住宿、办公、仓库、冷库、加工厂,储水池,安装自动喷灌、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
8、严禁甲方村民进入承包破坏种植物和基础设施、偷窃其它财务。否则每次处罚违禁村民人民币1000元整,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9、严禁甲方村民禽畜进入承包地,若有禽畜在承包地中毒死亡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若有村民禽畜破坏植物的,甲方应协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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