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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分析方法及其行政法意义的范文
一、语义分析方法的渊源
语义分析方法源于语义分析哲学,后经哈特教授引入法学研究当中,并创立了在20 世纪中叶盛行一时语义分析法学。哈特成功地点燃了人们对法理学的兴奋和兴趣,他并不是像20 世纪30 年代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那样通过放弃概念的研究这一传统领域而复兴法理学,而是通过新哲学的风格和精神重新界定、考察传统的法理学问题 。从尼尔麦考密克教授的这番赞许的话语当中,我们不难想象到哈特教授在那个时代对法理学所作的贡献,特别是其著作《法律的概念》更是被西方法哲学界奉为权威之作,在我国也被众多学者研究。
二、语义分析方法的运行机制
虽然哈特教授对于何为语义分析方法,并没有作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或许因为其本人不是一个定义偏好者的缘故。不过,从其最著名的著作《法律的概念》的有关论述中,我们或许可以对语义分析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哈特教授在《法律的概念》中谈到,在探究词的意义时,就词论词的做法不足为训,在各种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者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大的差别通常不是直接显现出来,通过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词语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就可以最清晰的把握这些重大的区别,然而这些考察经常受到忽视。在我国,相较于《法律的概念》中的第一性规则、第二性规则,人们对语义分析方法这个研究方法的熟悉程度可能稍欠,因而也鲜有学者对语义分析方法进行界定。关于语义分析方法的定性,张文显教授认为,语义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
笔者认为,张文显教授这个定义是比较符合哈特教授在其著作中对语义分析方法的论述的,可以视为对哈特教授所论述内容的具体化。如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可以看作是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的具体化;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可看作是考察这些词语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具体化。从表面来看,张文显教授对语义分析方法定义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似乎有别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实证研究方法。因为,我们今天所说的实证研究方法的外延一般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一般包括观察和访谈等,而定量研究一般包括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等。但是,从深层来看,笔者认为,前者中的实证研究方法相较于后者中的实证研究方法要更具体,因为前者是可能具体到一个概念上,而后者往往只是针对一定的法律现象。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主要由程序、经验、量化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从这个角度来看,把语义分析方法定性为实证研究方法是比较恰当的。语义分析方法侧重于对语境和具体社会关系的考察。由上可见,我们不难看出,语义分析方法在面对法律语言时具有这样的优点:第一,重视对语境的考察。英国的学者科特瑞尔认为,在理解法律词汇的时候,应该将其放到所在句子的整个语境中去考察,因为法律语言被用于特定语境中,其背后所代表的预期、责任和关系都改变了。
而语义分析方法本身就有这样的特点,其并非单纯的强调分析法律语言的要素和结构,其还强调分析法律语言的语源和语境,从而澄清予以的混乱。第二,也是更重要的重视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考察。语义分析方法在关注对语境的考察的同时,更加关注对词语所对应的具体社会关系的考察,把法__律语言放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分析。当然,语义分析方法同样也存在局限。随着时代的进步,新事物的层出不穷,考察具体社会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因为是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在虚拟空间上的新事物使语义分析方法的适用也面临尴尬。人类语言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有时也会导致其适用面临尴尬。人类语言本身的缺陷导致人们对于法律概念争论有可能是永无休止的,而且其中还涉及到认识标准和认识标准的边际问题。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一概否定语义分析方法的优点,将其抛弃。综上可知,语义分析方法在对考察法律语言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对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然而,具体到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其能发挥怎样的功用呢?
三、语义分析方法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的意义
行政法学这门学科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不能仅拘泥于传统的法教义学,而要以更开放的胸怀去吸纳其他研究方法,特别是实证研究方法,从而繁荣行政法学的研究。而语义分析方法侧重对语境和具体社会关系考察,因此而具有实践性的品格,无论是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语义分析方法比传统的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更容易开展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文义解释又被称之为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语义分析方法和文义解释方法两者表面上都是对法律语言的解释。但是,语义分析方法要比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越性。因为如果仅仅适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往往很难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而且容易拘泥于法律条文用语,导致对法律真正意义的误解。
然而,语义分析方法不仅考察法律语言本身的含义,还考察其语源、语境和具体的社会关系,在了解法律语言的真正意义方面具有优越性。语义分析方法在面对行政法的不确定概念时能发挥一定的功用。行政法的不确定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指概念外延界限的不明确性。比如我们土地征收中常常接触到的公共利益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进行征地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前提。然而,对于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学者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论证,认为公共利益是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多数人所反映的利益要求。只有涉及到慈善事业、科教文卫事业、环境保护事业、水利事业、公共交通、国防设施建设、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与国家安全和公众生存息息相关的利益才能视为公共利益。也有人通过将公共利益和其他相近概念如国家安全利益、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等概念进行对比论证。而在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往往回避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或者使这个概念模糊化,很多时候还因此而引发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如果援引一般的文义解释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解释,可能就会出现上述争议的情形。这个时候,语义分析方法可以发挥一定的功用。通过适用语义分析方法,结合具体的征收案件、具体的社会关系,分析公共利益的语源、语境,这首先在学术上有利于界定出学术界比较容易接受的内涵和外延,在实践上也可以界定出行政相对人比较容易接受的内涵和外延,减少纠纷。当然,土地征收很多时候并非是概念解释的问题,而是补偿款的问题。
这个时候,语义分析方法即使在学术上发挥了功用,在实践中也可能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语义分析方法也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综上所述,语义分析方法重视语境以及具体社会关系在理解的作用,与传统的分析方法相比较仍然是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的。虽然语义分析方法面临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和人类语言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但这并不仅仅是语义分析方法面临的问题,而是所有的研究方法都面临的问题,因而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该方法的优点。我们探讨语义分析方法的功用,只是将语义分析方法视为众多研究方法中具体的一种,借其澄清语义理解上的混乱,尽量减少由于语言所带来的障碍,为以后更好地开展法学研究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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