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承包合同集合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承包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承包合同 篇1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
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
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xx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铺面住房建筑施工承包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工程从地圈梁以上建筑层高六层,实行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工资 元整
第二条:乙方工资内容:
墙体砌筑 钢筋帮扎(所有砼 、梁、柱、板) 混凝浇捣(含地面) 内外墙粉刷(含六层抹面) 建筑框架搭设与拆除。 洗石灰 屋顶栏边砌与粉刷
第三条:甲方提供水电、材料到铺面门口的水泥路边上,工程的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质量的'安全要求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建筑设计图规范要求施工,如未按质量规范要求施工而影响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返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患,严格按安全施工规范操作。在施工中还必须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确保施工万无一失。乙方必须为每位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在施工中工作人员出现的工伤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一概不负责。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第一层甲方在乙方完成工程后按进度付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余楼面每层完工都依进度付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设计图的要求全部完工,工资全部付清。
第六条:工期要求:
本工程乙方必须在20xx年 月前全部完工。不能拖延,停滞甲方进度,否则,甲方收取乙方的停滞金伍千元。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 xx日
承包合同 篇3
甲方:xxxx淮南市东湖置业通和西城公馆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通和西城公馆二期26#、27#楼瓦工分项工程交给乙方负责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现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变更等及相关配套的所有瓦工工作,包括地基挖清土及土模不足的围模、基础排水、回填土平整、夯实、各类砌体、各类混凝土浇筑、预制构件、砼保养、楼层焊渣清理及水电安装、内外装饰装修、屋面分部(除防水层)、楼地面、脚手架硬化及排水沟、外墙保温(含外墙糙底)及现场道路、场地硬化、门卫室、水泥房、配电房、工地围墙及淮南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所需要的清理等;搅拌机、卷扬机操作由乙方自行安排专业人员操作,并负责为各班组提供生产服务(如需要培训,培训费由甲方支付)。
2、承包方式:按建设工程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甲方仅提供外脚手架、搅拌机、卷扬机、塔吊;其他小型工具及翻斗车、平板、振动棒、照明灯、电线、安全帽等由乙方自理,甲方只提供移动箱。
3、质量进度:乙方在施工中要按相应规范施工,质量要确保甲方、业主、监理、质检站及相关人员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满足甲方进度要求,如乙方人员不到位,质量达不到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班组人员介入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处。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每天500元给予罚款。如乙方原因
中途退场的,按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量的50%给予结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另混凝土屋面及外墙出现渗水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安全、文明: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乙方应对班组操作人员安全负全部责任,进场前应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按国家、地方及公司相关安全法规进行管理施工,做到安全无事故,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乙方要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材料对方整齐,工完、场清、料尽。如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一律罚款500~5000元。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工地所有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批准严禁拆除。严禁私自接电线,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盗现象发生。
5、为了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利益,乙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一份职工花名册并由班组长签名,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以便甲方办理工伤保险,施工期间人员如有增减,乙方需及时重新上报以上资料,乙方没有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施工人员,甲方一律不予以认可在甲方工程施工,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6、付款方式:工程款按建设方结点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95%,余款作为保修金一年内付清。
7、甲方支付给乙方进度款为民工工资,乙方必须及时发放给工人,并提供本人签字的工资表;如挪用其他事宜,甲方将停止发放工程款并保留起诉权利。
8、其他要求:a、搅拌机专人操作,对机械进行维修、清洗。否则甲方有权安排人员替换,费用由乙方承担;b、禁止乙方转包工程,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c、乙方班组长必须常驻工地,并保持通讯畅通,违者每次罚款300元。
9、合同纠纷处理:
(一)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劳动部门仲裁
(三)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施工过程中登记在册人员如发生工伤(未登记人员,甲方不予认可)费用在1000元以内乙方自理,超出的资金各承担50%,甲乙双方应根据事故原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处理工伤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尽到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不得推诿退让。
1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至竣工后工程款付清终止,合同期内的各种风险(材料、人工、季节、各类验收、外部环境等)自信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本合同,如单方毁约,另一方可以保留起诉的权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毁约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承包合同 篇4
依据XXX省xx农场()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XXX省xx农场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xx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xx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承包合同 篇5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农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收人,提高经济效益,为城乡市场和出口提供更多的农副产品,根据中央(83) 、(84)一号文件的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副业的项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特定副业项目生产经营实行监督检查。
2.甲方必须合理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合理安排乙方接受业务技术部门的培训。
3.甲方应该定期公布集体的财务账目和副业生产提成费有的'支出情况,接受乙方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向甲方上交承包款______元(或上交______ 公斤_________,_______ 公斤______),其中,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__元(或上交______ 公斤______,______ 公斤______); ______年_____ 月______日以前上交承包款______元(或上交______公斤______,_______公斤_______)。(或:按乙方的收入比例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 成。
2.对以上交承包款为承包形式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对以特定副业项目为承包形式者,乙方在完成承包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规定的任务之后,有权自主调整经营项目。
乙方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和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的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和其他物资,有权接受发展副业的生产技术培训。
第五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分配给乙方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副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专项贷款指标和其他物资,应按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向甲方上交承包款(或特定的农副产品),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付村委会、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组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合同 篇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 职务: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 职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发包的酒店符合国家对酒店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酒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门牌号为__________。
2.酒店面积共有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3.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承包期限、用途
1.该酒店承包期限共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该酒店每年承包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a 分二次付款,自本同生效后________几天内付清,第一次应交承包金_____元;第二次到_______时止,需交_______元。
b 一次性付清,至本合同生效______天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末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以一定的自有资金作抵押(或担保),乙方的抵押(担保)额为________元。
(2)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3)
第六条 酒店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a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b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对酒店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因正常原因解除合同或终止的,乙方对酒店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因客观原因(如拆迁、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政策变动、非典等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对酒店的装修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
2.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酒店的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酒店。
3.甲方出售该酒店,在_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酒店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酒店: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
(3)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酒店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_______元。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酒店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酒店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______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酒店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的经营权,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酒店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投保人,乙方是附加受保人。
(1)财产险
(2)公众责任险
(3)劳工保险
(4)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标准应投的保险。
第十三条 关于酒店公章的使用
1.承包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酒店的公章,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承包期间内乙方所负的任何债权债务。
2.在必要的时候,甲方可以对乙方使用酒店公章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酒店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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