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房屋调研报告

时间:2022-02-24 20:39:1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房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7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调研报告范文(精选7篇)

  房屋调研报告 篇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社会劳动力涌向城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2亿农民转移到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他们大多租住居民住宅,因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差、管理薄弱,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大量存在,火灾频发,伤亡突出,已成为影响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出租户火灾在大多数城市火灾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人员伤亡数量呈上升趋势。20xx年xx市发生的多起亡人火灾事故中就有近1/3为出租户火灾。

  一、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1、出租房大多属于市民的闲置房,部分房子建造年代较久,个别甚至是危房,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屋面大多以木质为主,耐火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且这些建筑经常成片相连。加之这些房屋所处地区的消防设施和水源不充足,火灾发生后水源和道路交通成了控制和扑灭火灾的最大障碍。

  2、出租人漠视消防安全责任。许多出租人对出租房进行改造时,根本不考虑房屋的装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增加了火灾的负荷。承租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只注重房子的租金、地段、面积以及家具设施,而不考虑房屋的灭火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他们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防火安全意识不足,火灾发生后疏散逃生能力差。这是出租户当中发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如此,租住户为了节约开支,还经常将液化气罐及炉灶等放置室内,采用明火煮饭煮菜,使一间房子既当厨房又当卧室。

  3、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出租户内的电器线路设置不规范,电器线路比较陈旧,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这些经常会造成短路、超负荷等情况从而直接导致发生火灾。

  4、出租户大部分未能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缺乏初起火灾的自救能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比较少,且防盗的设施安装比较到位,防盗门窗、铁栏栅等成了火灾发生后人员疏散的最大障碍。

  5、很多出租屋里设置家庭式小作坊,各种电器设备和明火为火灾事故埋下了祸根。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某一个单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变化带来的一个新的问题,也是城市发展和文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由于出租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小,人员伤亡基本在十人以下,造成的社会影响面小,政府和消防机构在近几年的消防工作重点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但随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在消防机构的严密监控和业主的重视下,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近两年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物品上的重特大火灾的数量正在大量减少。社会关注的消防安全焦点和我们消防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正在向居民和出租屋上转移。

  二、隐患整治对策

  出租屋的大量存在,它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衍生物。同时也给我们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提出了考验。下面,笔者试就如何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如何充分贯彻落实部局关于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1、做好政府的参谋,加强城镇的消防规划,加大对老城区改造的力度,把那些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耐火等级低的老式居民区从城市中消除出去。对于一时难以落实改造的老城区,要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改造和建设,确保火灾发生后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宣传,使我们出租户乃至每一个公民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安全方面的自防自救知识。各级政府和消防机构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画册!各种媒体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可通过居(村)委、派出所等基层工作单位通过上门的形式,发传单、贴画册等形式进行基本的自防自救技能的宣传,使我们的出租人以及承租者对消防安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也可通过附近的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弟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使我们的群众掌握一些基本的自防自救知识和技能,这样的防火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工作。

  3、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目前各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中,大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和制度来保障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其中居民的防火监督检查、宣传、服务是派出所的一项重要消防工作,同时《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也明确了派出所对出租屋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我们可以通过户籍管理工作,通过对出租屋的监督工作,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通过对房屋消防安全状况的审核,以简易审核的形式对出租屋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器线路以及用火器材进行审核和验收,督促出租户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租赁。同时民警在平时下地区工作的同时,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4、明确各方职责,从多个方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我们很多企事业单位没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责任没有落实,或者是责任不明确。不知道自己在预防火灾和发生火灾后应履行什么义务和职责。我们出租户也是如此,很多事故也正是因为责任不清不明所造成的,且发生火灾后涉及户数多,社会影响大,纠纷多,给我们的基层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和经济压力。对此我们就要在租赁关系发生之前通过居(村)委、派出所签订好责任书,督促出租人在房屋结构、内部装饰、消防器材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器线路等上面做好硬件的保障工作,同时出租人也应同承租人签订相应的责任书,督促承租人在对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做好相应的防火工作。另外我们居(村)委、派出所可以通过平时的工作,督促出租屋积极加入财产保险,这样火灾发生后各方面都会有了一个经济保障。

  房屋调研报告 篇2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政府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政府机关作为政府的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平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平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房屋租赁税收涉及税种众多,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操作上极不方便,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又少,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税源控管难。

  二、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0%—20%之间较为适宜。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政府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改变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实行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从而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平。

  2、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地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动态的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出租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3、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各方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法,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对税源进行监管,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监证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私房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的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政府行政手段和财政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6、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将重点稽查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产税收秩序,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主体的岗责体系和税务系统内部横向和纵向信息交流的征管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效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小税重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调研报告 篇3

  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当然,如果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那么,在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应当允许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续展与赔偿

  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续展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土地出让金为一次性缴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计算的标准,并且依照标准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失去土地使用权。

  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当一个社区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楼里,这样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种集体谈判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与业主委员会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把所有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在小范围内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大的范围内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问题。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人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到前后规定的连续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土地的不断增值,必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

  现在,不少人希望在内地建立类似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作为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间,为了从土地中汲取财政收入,创建了独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强调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将部分土地用名义地价的方式,租给一些机构。其他大量的土地,公开拍卖,并且将拍卖所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很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寄生性、权宜之计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内地绝对不能盲目全盘照搬。

  制度设计不周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从长计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上物的.使用寿命,争取做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的使用寿命相统一。对于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已经出现的房屋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必将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房屋所有权所牵制,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土地的效用难以发挥。

  在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对那些地上建筑物具有长久存续价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续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可以将地上建筑物捐赠给国家,或者捐赠给他人,由他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续展中出现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要缴纳工本费,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会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权续展费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处于被虚化状态。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并且不受土地所有权约束,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当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我国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分期分批缴纳的方式,随时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期限和边界,国家通过及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在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征收不动产税,防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房屋调研报告 篇4

  一、调研前言

  长沙是湖南省会,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是湖南的政治,经济,文教,商贸和旅游中心,是中南地区重要的资金,技术,原材料集散地和交通枢纽,东接浙赣,西引川黔,北控荆楚,南领桂粤,素有“荆豫唇齿,黔粤咽喉”之称。全市现辖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和长沙,望城,宁乡三县及浏阳市总面积1.18万平方公里,人口613万,其中城区面积556平方公里,人口199万。

  本次调研主要是为了了解长沙地区的人均住房面积情况,针对xx年长沙地区的400户住民进行的调查,通过了解这400户住民的现收入层次以及是否租房情况,以及不同收入层次的住房面积情况。用随机抽样调查法,抽取几个单元式配套住宅,进行上门访问调查。通过此次调研,我们了解了长沙地区的居民人均住房情况,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所住房的面积也不同:10%的最低收入住房面积19.88平米,10%的低收入住房面积21.72平米,60%的中等收入住房面积28.50平米,10%的高收入住房面积35.93平米,10%的最高收入的住房面积43.60平米,总平均29.31平米。本次调查得出这400户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显示:有80%的户主住房情况低于总平均值,所以希望可以把住房情况变得合理化,更平均化。

  (一)调研时间及地点

  xx年初至xx年末;长沙市区

  (二)调研对象及范围

  长沙市区随机抽取的400户住民

  (三)调研目的

  了解了长沙地区的居民人均住房情况,和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所住房的面积也有很大不同,以及当前长沙的住房形式以及人均住房面积。

  (四)调研方法

  随机抽样调查法和上门访问调查法

  (五)调研结论

  通过调查了解长沙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了很大的增长,从1980的7.67平米到本次调研得出的29.21平米,这个增长速度是飞跃性的。但住房的两极分化也非常严重,从本次调研显示有80%的住房都低于调查的总平均数,这说明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导致了住房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时我们的施工房屋面积也在逐年增长,房屋销售面积,土地购置面积等等,都在增长,但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往往决定了住房人均面积。

  二、情况介绍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10%的最低收入住房面积19.88平米,10%的低收入住房面积21.72平米,60%的中等收入住房面积28.50平米,10%的高收入住房面积35.93平米,10%的最高收入的住房面积43.60平米,总平均29.31平米。其中:租公房23户占5.75%,租私房14户,占3.50%,自由私房360户,占90.0%,其他3户,占0.75%。其中一居室19户,二居室173户,三居室147户,四居室以上18户。拥有二居室以上的家庭占94.68%。拥有三居室以上的家庭占46.21%.除现住房之外还有一套住房占19.84%,有两套占1.38%还有3套占0.82%,拥有两套以上占22.04%。

  现在长沙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了很大的增长,从1980的7.67平米到本次调研得出的29.21平米,这个增长速度是飞跃性的。但住房的两极分化也非常严重,从本次调研显示有80%的住房都低于调查的总平均数,这说明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导致了住房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时我们的施工房屋面积也在逐年增长,房屋销售面积,土地购置面积等等,都在增长,但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往往决定了住房人均面积。

  三、分析预测

  (一)收入层次与住房建筑面积情况分析

  10%的最低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19.88平米,10%的低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21.72平米,60%的中等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28.50平米,10%的高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35.93平米,10%的高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43.60平米,总平均29.21平米。从而可以看出收入高的住房建筑面积越大,但60%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层次,所以大部分的住房建筑面积市28.50平米。

  (二)住房类型和现有住房数分析

  5.75%是租赁公房,3.50%租赁私房,90.0%自有私房,0.75%市其他类型。其中,2.0%是单栋配套楼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5.5%是普通楼房,3.25%是普通平房。而居室类型分析94.68%家庭是二居室,46.21%家庭是三居室。19.84%有两套住房,1.38%有三套住房,0.82%有四套住房。由此可以看出有90.0%住的是私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而却有94.68%的家庭居室类型是二居室的,46.21%的家庭居住类型是三居室,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22.04%。

  (三)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情况分析

  1、长沙市施工和竣工房屋面积

  从xx年到xx年施工房屋面积从339.01平方米增长到3270.34平方米,竣工房屋面积从98.38平方米增长到699.90平方米,房屋售出面积,从39.97平方米增长到985.09平方米。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房屋面积增长了将近10倍,而竣工房屋面积增长了7倍,房屋售出面积增长了30倍。

  2、房地产品房空置面积

  xx年长沙市房地产商品房空置面积65.63万平米,其中空置1—3年面积49.42万平米,空置3年和3年以上面积5.70万平方米。

  从而可以看出长沙市现在的房屋居住情况基本饱和,居民几乎不用再购买房屋。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此次调研,可以看出长沙市从1980年到xx年,人均住房面积随着市区人口数的增加而增加,收入高的住房建筑面积越大,但60%处于中等收入水平层次,所以大部分的住房建筑面积市28.50平米。有90.0%住的是私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而却有94.68%的家庭居室类型是二居室的,46.21%的家庭居住类型是三居室,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22.04%。施工房屋面积增长了将近10倍,而竣工房屋面积增长了7倍,房屋售出面积增长了30倍。长沙市现在的房屋居住情况基本饱和,居民几乎不用再购买房屋。长沙市可以减少房屋的施工建筑,将现有的商品房屋出售出去,适当的降低房价。

  房屋调研报告 篇5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旺盛的市场需求,巨额的利润,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笔者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视角,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一些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收取管理费等方式,或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使用,或以本企业名义设立项目经理部,为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保护伞",致使房地产市场开发主体混乱,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

  (二)招投标运作不够规范透明。土地的划拨、出让等信息宣传和公示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致使部分业内企业知情不多、参与面不宽。同时,在土地拍卖时,招投标部门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资质条件、主体资格等审查不够严格,未充分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

  (三)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吸引人气,发布含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价信息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如有消费者咨询,则称该房已售,并借机推销其他商品房。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构商品房销售进展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商品房供求紧张的氛围,引诱消费者购房。有的违反《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发布含有"投资、就业、升学"等禁止性内容,误导消费者。

  (四)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不按规定将自制的合同文本送相关部门备案。自行设计的合同文本对商品房的质量、配套设施、公摊面积、公共设施管理、房屋权证办理等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的解决方式规定模棱两可,或者设定"霸王条款",规避和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呈上升趋势。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面积"缩水"、公共设施达不到预先承诺、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某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3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办理产权证的承诺,引发42户业主集体投诉。

  二、加强建筑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措施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阵,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设置及主体定位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的项目经理部过多过滥;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以及挂靠经营等往往通过内部协议等隐蔽的方式进行,加之工商部门手段有限,调查取证困难,后续监管难以实施。

  作为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当好监管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拍卖监管为切入点,全面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起点。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进行。《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我们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拍卖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活动的监管,全面掌握辖区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严格审查竞拍人主体资格证明、资质条件、资金来源等备案材料,对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相应资质条件或假借他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参与竞拍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取消其竞拍资格,将违法开发行为拒之于门外。

  (二)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一是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建立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逐一录入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资质证书期限、资质等级等。并全面清查房地产在建开发项目,对照房地产企业经济户口台帐,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一些重点嫌疑开发项目,要通过加强企业财务的检查,对企业在建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查处挂靠经营以及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出租、承租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针对以内部协议承租、借用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挂靠经营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应从开发项目的资产管理入手,由开发企业出具在建项目投资情况,注明投资方、投资额等,经公证处公证后,报工商部门备案。对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列为重点对象,严格审查。

  二是加强注册资本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管理的规定,一级资质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为20xx万元,三级资质为800万元,四级资质为100万元。通过企业年检,对照其资质等级,检查其出资情况,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并通报建设部门吊销资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三是加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对在建项目的项目部,实行限期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等严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后,方可从事项目开发。

  (三)以执法办案为手段,强化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是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重点查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商品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以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而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查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规范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面积、价格、位置、周边环境、房贷等内容,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

  二是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检查从事广告策划和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买房卖房换房的经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违法行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

  三是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严格依法查处。

  (四)以长效监管为目标,探索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监管制。对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工地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录入企业从事建筑、开发情况、登记注册情况、资质条件、合同备案、广告登记、消费投诉和违法处罚情况,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经济户口"。同时,建立"黑名单"和"黄牌警告"制度,定期对信用良好和不良企业进行公示,促进房地产企业诚实信用,守法经营。

  二是建立合同备案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使用工商、建设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或自行制定合同的'文本,必须报工商部门审核、备案。

  三是健全12315监控网络。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网络,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购房纠纷、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违法经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站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其违法经营的成本,增强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作用。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涉及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工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协作与联系,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划拨和规划开发项目情况,明确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增强工作合力。

  房屋调研报告 篇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泗洪县房地产业得以蓬勃发展,投资规模逐渐增大,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扩大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繁荣地方经济作出了明显的贡献。

  一、基本概况:

  20xx年新开工面积112.5平方米,其中住宅项目15个,面积75.2万平方米;专业市场6个,面积37.3万平方米。批准预售面积80万平方米,其中商业26万平方米;网上销售备案商品房2599套,面积29.7万平方米,均价2168元/平方米;网上销售备案普通住房2094套,面积23.86万平方米,均价1924元/平方米;网上销售备案商业用房505户,面积6.87万平方米,均价3248元/平方米。

  20xx年元月至4月,网上销售备案商品房2700余套,面积25.4万平方米,均价2804元/平方米,房地产市场整体销售比较稳定,去年虽然受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因素影响,但该县房地产市场整体波动不大,房地产市场在逐渐回暖。去年11月份至今,泗洪县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增长,尤其是几个相对较大的楼盘出现了销售高峰,这说明该县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空间仍然较大。

  二、存在问题:

  1、供电方面:一些小区存在供电不完善问题,为临时用电。究其原因:供电部门要求开发企业在红线之外架设供电专线,费用昂贵,给企业增加较大的经济负担,许多开发企业迫于资金压力,无法解决,部分小区已多次出现停电现象,群众意见较大。

  2、开发企业内部管理有待完善,在泗洪注册的房地产企业现有40余家,大部分为本地企业,规模小,资金缺乏,管理人才不足,在开发管理过程中,重效益轻管理,导致楼盘建设配套设施不完善,出现一些遗留问题,甚至有部分楼盘出现停工烂尾现象,影响群众的消费心理。

  3、开发企业资金短缺。20xx年上半年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各金融机构收缩银根,下半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年底,政府出台了放宽金融政策,但到目前为止收效尚不明显,主要原因: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贷款发放条件较为苛刻,使得开发企业从银行取得资金难度大,目前仅有个别楼盘通过开发企业自身努力争取了部分贷款,大部分项目资金仍来源于社会融资。社会融资成本高,参与融资主体对目前市场信心不足,融资难度大,导致开发项目资金短缺,以至引发部分开发企业到周边市、县投资,大量资金外流,项目多的企业资金缺口巨大,举步维艰,直接影响项目的推进速度,更影响楼盘的正常销售。

  4、近年来,泗洪县四房建设稳中推进,受到省市表彰,每年拆迁量都在50万平方左右。由于泗洪县拆迁安置房的价格较低,与商品住宅价格差距较大,大部分拆迁户购买了安置房,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品住宅的销售。

  5、受20xx年整体经济形式和一线城市降价销售影响,虽然住房刚性需求仍然存在,但是群众持币观望的情绪较浓,使得消费群体存在房屋还有降价可能或政府还会出台更优惠的购房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房销售市场。

  三、下步打算:

  1、有序的开展拆迁规划,适度控制招拍挂土地的数量,以平衡现有市场供需,预计20xx年泗洪县将推出土地11块,面积800亩,基本可满足用地需求。

  2、解决供电矛盾这一突出问题。土地在出让前,详细规划好供电线路,从源头上解决土地出让后存在的供电问题,由政府牵头出面协调解决建成小区的供电问题,杜绝新建楼盘临时供电现象的出现。

  3、加大各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xx年春节前该县房管处两次组织银行与开发企业座谈,会上各家银行与开发企业签署总额达7.06亿的开发贷款协议,但开发资金仍有较大缺口,希望通过有效途径,争取银行更大贷款支持,确保房地产在建项目的稳步推进。

  4、在确保四房建设有序推进的同时,一是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房购买价格,缩小与商品房之间的价格差距;二是严格把握拆迁安置的准入关,打击私下转让拆迁协议行为,杜绝恶意炒作现象的出现。

  5、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力度,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精心管理、全方位服务意识,建立一站式审批制,高起点规划,高质量施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小区档次,让群众满意消费。

  6、在泗洪县政府年前已经出台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二十三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及周边县市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再作进一步完善,出台补充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泗洪县以往自建房和集资建房数量多的情况,为其完善手续,扩大二手房市场,争取商业银行对二手房按揭业务的开展,以此助推商品房市场的发展。

  8、加大对群众的舆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各种购房优惠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激发群众的购房欲望,以此来带动泗洪县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房屋调研报告 篇7

  一、我县房地产行业现状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以实现房管事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服务大局、情系民生为着眼点,以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为重点,强力攻坚,勇于突破,各项职能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近二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住宅与房地产业出现缓慢发展,全县8个开发企业先后建设了金域蓝湾、鑫隆佳苑、尚城云鼎、城东商贸城等房地产开发工程,开发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住房面积12.6万平方米,人均增长0.3平方米。目前,县城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达28.8平方米。房地产二级市场活跃,全县公房上市交易43套,面积0.27万平方米;存量住房上市交易127户,面积1.3万平方米,交易额1395万元,拉动了内需,激活了房地产市场,增加了契税,为我县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全县房地产市场呈现“增长速度较快、供需总体平衡、结构更趋合理、价格稳中有升、消费逐步理性”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县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了行业管理和规范服务工作,特别是大力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有效地推进了房地产业的各项工作,加快了我县住房建设步伐。但在行业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房地产销售不规范。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个别开发企业部分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就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楼盘未按要求公示,缺漏了部分公示内容,如:崇仁县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永胜花园”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茂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鑫隆佳苑”缺《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和价目表》。

  二是物业管理不完善。物业管理面太窄;市民居住消费现象更新的问题;管理人员服务工作不能满足住房要求的问题;物业管理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等。

  三是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管理中,住房保障体系健全还不够;“两房”建设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

  三、几点建议

  1、放开搞活,培育住房二级市场

  在20xx年我县就已全面放开住房二级市场,为了进一步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实现与商品房增量市场的联动,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拉动居民消费,必需降低准入门坎,取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审批手续;必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施交易发证一体化;必需明确住房交易优惠政策,降低税费;必需培育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

  2、规范市场,着力监管与服务

  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应在“监管和服务”上下功夫。一是把好开发企业准入关。对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本金、工程技术人员、拟开发项目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不仅认真审查材料,而且还要现场踏勘。二是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了我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和管理力度。三是认真做好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3、突破难点,建立物业管理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转变观念。向社会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物业管理的社会整体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安全、法制、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向住户灌输现代文明新的居住消费观念,增强住区群众配合和接受物业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协调关系,争取支持。争取县政府成立物业管理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开展物业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有效实施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如清除乱建乱搭、改造危旧房屋、整治环境卫生、搞好交通绿化等;新住宅小区规范管理,如房屋建筑主体的修缮和管理;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和更新;环卫、道路、绿化、消防、治安管理和维护等。三是出台政策,建章立制。争取政府出台物业管理政策,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社会有关各方及业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物业管理经费来源及收缴办法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要和用户签订管理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规范各自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物业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4、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一是建立责任制体系,切实加强“两房”建设管理和监管。建立领导机构,设立专人负责,严格操作规程,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强化抓“两房”建设工作责任意识。二是依法依规运作,积极稳妥推进“两房”建设工作。按照县政府《关于推进崇仁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科学运作,规范操作规程,采取电视宣传、组织宣传车上街、在县城人流密集的主要街道咨询服务和散发《公告》材料、三榜公示以及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公开摇号活动制作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开展“两房”政策、运作情况进行宣传。建立申请申购、填表登记、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建档管理制度。启动“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等工作,严格做到对“两房”合理合规的使用,并建立“两房”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统计报表、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是加大业务工作技能,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运行环境。四是创新思路、加强“两房”建设。要用创新思路来解决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打造“两房”建设领域。通过工作的不断创新,进一步为政府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不断提高“两房”建设发展思路,使“两房”建设这项‘民生工程’又好又快地发展,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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