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收购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四川省都江堰高科技交通能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惠共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共同收购、经营电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
1、 乐山大渡河官帽水电站,装机容量34000KVⅹ3。
2、 金峨水电站,装机容量7.5万千瓦。
3、 其它。
第二条 合作模式及计价原则
1、由甲方负责出资18亿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亿元)做为收购第一条“1、2”款电站项目的收购资金。此18亿元仅为初步拟定价,实际交易价以收购时达成的正式交易协议为准。再收购其它电站时,双方另行协商出资价款。
2、由乙方负责上述电站项目收购的前期联系、具体运作及手续办理。
3、此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应先向乙方指定帐户转入资金3亿元,此资金做为收购电站前期的运作资金,甲方负责监督此资金的使用。
4、在乙方与被收购方达成收购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应按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款总额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收购款项,以便乙方落实收购手续。
5、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以收购的电站为资产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方占股份额为58%,乙方占股份额为42%。
6、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职务由甲方派出人员担任,总经理职务由乙方派出人员担任,并由乙方具体负责水电站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拟收购的电站信息真实,收到甲方转入的前期资金后,应立即开展收购工作,并在收购期间及时与甲方沟通收购进程,确保收购手续完整。
2.在收购期间,甲方应乙方要求,应及时提供相关证件、资信证明配合收购进行。
3、收购不成功时,甲方转入乙方帐户上的`收购资金,在乙方扣除与收购相关的费用外,余额应退还甲方。
4、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在双方正式交易协议签订之前、交易期间及不能达成正式交易后的一年内,保守与合作协议相关的秘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转入前期收购资金,则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即18亿元标准,下同)的千分之三赔偿乙方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转入剩余收购资金,在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赔偿乙方违约金,且乙方不予退还原转入的前期收购资金。
3、因乙方收购手续不完善,给甲方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的千分之三赔偿甲方违约金。
4、任何一方泄露合作期间内知晓的相关商业秘密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00万元。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相关内容应列入拟成立之股份公司章程规定。
2、此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如未与拟收购方达成任何收购协议,则自动解除。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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