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
职工在从事劳动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女人与男人的体质不相同,那么女职工在从事劳动的时候是否有着禁忌的劳动范围呢?女职工在《劳动法》里面又能受到哪些格外的保护呢?今天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以上就是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女职工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与男职工不同,也要比男性脆弱一些,上文中小编说提到的四点都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内容。
拓展:
一、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接触可自乳汁排出的化学物质的作业,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的精神,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的劳动。
二、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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