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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安全的注意事项
一天午睡时,不满6岁的幼儿刘某从幼儿园寝室的高低床上铺到地板上,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应当注意安全。经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刘某右锁骨骨折及头部受伤,并出现阵发性失明、失听、抽搐,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刘某的家长因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法院在开庭审理该安全中,因双方在责任的分担及赔偿数额方面各持己见,主持调解未成。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刘某是在入园期间从幼儿园的高低床的铺摔下致伤。刘某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是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所致,被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1500余元,医药费26000余元,门诊治疗费2000余元,营养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余元。
说法
该案件反映了当前幼儿园管理工作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幼儿园寝室高低床的使用及安全管理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存在又与一些幼儿园一味扩大招生规模以及班额超标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该条还具体规定了幼儿园大、中、小班的幼儿人数要求,同时强调了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酌减,园长之友《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应当注意安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办园效益等方面的原因,不少幼儿园想方设法地多招生,或者为了节省人力,在幼儿人数未减的情况下随便缩减班数,使得每班的人数增加。这样势必增加保育和管理的负担,容易发生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
伴随着上述情况往往还有一个现象,就是幼儿园普遍使用高低床。目前,我国有关幼教的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幼儿园能否使用高低床,因此可以说,幼儿园使用高低床并不违法。只是对于寄宿制幼儿园,《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配备儿童单人床”,这意味着寄宿制幼儿园使用高低床是违法的。
但近来不少非寄宿制幼儿园都发生了午睡时幼儿从上铺摔下致伤的事件,引起了一些法律纠纷。这就需要幼儿园提高对高低床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意识,加强教师责任心的教育,以避免发生事故。《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也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可见,幼儿园如果因需要必须使用高低床,除了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以外,还应当依法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尽可能使这些措施足以防止幼儿因年幼无知或者不小心而在高低床上出现意外。如果幼儿园在使用中并未注意安全防护制度的建立,也没有必要的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方面即便没有明显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幼儿园加强对保教人员的责任心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幼儿园园长的职责之一是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幼儿园教师的职责之一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制度;保育员的职责之一也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制度。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教师或保育员的疏忽或者擅离职守有关,幼儿园方面必须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工作有过错的人员,幼儿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责任,如依法给以行政处分等。
在本案例中,法院就是认为该事故与幼儿园的管理疏忽有关而判决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的。当然,如果幼儿园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认为,幼儿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教师也依法履行了其职责,依法对幼儿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事故完全是由于意外原因或者幼儿自身的过错导致,可以要求减轻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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