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09-10 20:42:05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只能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地提出申请。

  2、查看自己现有驾驶证状态是否为正常,即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违法行为、事故未处理、满分记录等。

  3、核对现有驾驶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办理变更后再申请增驾。

  4、(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B1)的,申请人须年满21周岁,不超过50周岁,且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档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或者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3)、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2)申请增加牵引车(A2)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年满24周岁,不超过50周岁,且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须年满26周岁,不超过50周岁,且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A2)型资格二年以上。

  申请增加其他车型的,取得驾驶证满一年即可申请。

  一、办理地点及考试科目

  (一)办理地点

  在各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考试

  1、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个工作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还需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

  3、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3)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并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后,预约考试。

  4、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5、对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申请条件

  (一)年龄: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兴奋药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五、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3张。

  六、机动车驾驶人相片要求

  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矫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其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

  七、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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