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机动车驾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时间:2021-09-06 15:57:31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机动车驾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一 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检查油(机油、汽油、)、水(水箱水、电瓶水)、电(喇叭、灯光)、制动(刹车是否正常),轮胎是否亏气。

  二 开车时的注意事项。

  新学员上路应注意全身放松,不要有恐惧心理,听从陪练的口令,领悟陪练所讲的技术要领,精神要集中,动作要标准,不要双手紧握方向盘,换挡时不要来回摇动挡把。起步时左脚要缓慢抬起离合踏板(越慢越好),当听到发动机的声音有所改变或汽车有微微颤动时,右脚缓慢的踩下油门踏板,在踏下油门踏板的同时缓慢的抬起离合踏板,严禁猛抬猛踩。并线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并线,切记不要强行并线。掉头或转弯时应减速换挡,让直行车先行,不能抢行。倒库入库时应注意观察前后左右,以免与其它车辆相碰撞。

  三 收车后的注意事项

  把车停放在车位里,把车门玻璃关上,车门锁好,防止汽车被盗。

  出了交通事故,有36种行为要负全责

  四 出了交通事故,有36种行为要负全责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5、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1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19、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22、辅路未让主路车的;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26、逆向行驶的;

  27、违章掉头的;

  28、违章会车的;

  29、违章超车的;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3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时代的进步,交通与我们的生活已越来越密切了,不可否认,交通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不幸,而这不幸是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的贫乏,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惹的祸。

  给大家讲个故事吧:有一位母亲天天在家门前的公路旁等候她放学归来的孩子。有一天,她看着孩子活泼俏丽的身影出现在公路上,她连忙向孩子招手。孩子看见母亲,也急匆匆地冲过马路,却忘了看一眼红绿灯。这时,一辆汽车飞快地冲了过来,冲向了她的孩子!惊恐的母亲呆住了,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孩子倒在血泊之中......一个刚到花季的生命凋零了,一位慈爱的母亲从此疯了。她陷入了深深地自责和无尽的痛苦之中,思念和悲痛严重地扰乱了她的心智,她天天守候在那里,固执地等候着她那已永远不能回来的孩子。

  这件事例昭示着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生命属于每个人的都只有一次。同学们,我们一定学好交通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用我们的小手去拉爸爸妈妈的大手,绝不随意闯红灯、穿马路;绝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并排走。做一个遵守交通法规,关心他人的文明好少年。

  因为有爱,世上才有了阳光和雨露;因为懂得珍惜,人间才有了花草和树木。共创平安大道、共筑文明交通、共建幸福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美好心愿。让生命的轮渡在爱心和责任的护航下,一路欢歌,一路芬芳!请大家和我一起大声说:“遵守交规,珍爱生命”!

  谢谢大家!

  交通事故不许“私了”的七种情况

  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XX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二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XX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二)、(三)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六)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四)、(五)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XX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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