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2-19 06:57:21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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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篇一:合伙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合伙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订立合伙协议,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 理清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协议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4、明确约定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协议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 合伙协议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② 合伙协议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分配利润。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写明。

  ③ 查阅账簿的权利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协议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

  ④退伙的权利 合伙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2)合伙协议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① 足额出资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

  ② 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经营损失和债务的责任。为避免日后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约定。

  ③ 竞业禁止 合伙协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④ 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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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合 伙 协 议 书

  甲方:象山贝德森石料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方出面与联系,获得三门湾中铁隧道工程的碎石加工业务,现在双方协商,内部合伙进行经营,现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合伙协议如下,经资双方共同遵守:

  1、涉及与三门湾中铁隧道工程等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等均由甲方出面负责办理,但甲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之前,应先向乙方告知,才能最终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经双方一致同意,各人所占股份比例为甲方45%,乙方占55%,今后不论盈亏均按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根据甲方与三门湾中铁隧道工程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在货款到位后三日内由双方按照本协议股份比例进行分红。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协议双方自行决定保管协议书方式。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篇三:合伙协议书

  甲方: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兹有上列甲乙双方当事人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合股经营玉环方格品牌设计工作室,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甲、乙二人自2014年二月八日起双方自愿合伙经营玉环方格品牌设计工作室。企业开设地址为: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步行街泰兴苑17幢65号。

  二、合伙期间,根据市场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经营项目以及增加投资额。

  第二条、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

  一、企业的首期启动资金为:投资款陆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叁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叁万元人民币。甲、乙二人各占企业50%股份。上述投资款存入企业联名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由双方共同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登记事宜。

  第三条、合伙经营期间的风险、负债负担、利润分配

  一、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的原则,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办好企业。其中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甲乙双方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经营的收入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应缴纳的税费、劳务报酬等经营费用之后剩余的利润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应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年终进行分配。

  三、经营期间,业务订单一笔净利润在3000元以上的,凡是个人接洽的按3%给予提成奖励,具体联系人按4%给予提成奖励。公司的收入盈余优先分期偿还甲、乙双方的投资款。

  第四条、合伙经营管理

  一、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均需认真负责,用心经营。

  二、企业对外以甲方为法人代表,对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平等。

  三、经营期间,凡属企业经营有关的事项,包括对于涉及业务的接洽,财务、账目及财务、账目管理以及借款、还款、聘用劳务人员,工作日期的安排,办公设备的增添、更换,资金的运用,股本的扩大,盈利的分配等等均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损失应负关责任。

  四、企业开办后,甲、乙双方均应在公司上班,企业视经营状况再确定工资的发放和利润的分成,每人暂定按月工资2500元计酬,并建立公司经营收支账册,双方均应在账册上签名确认。

  第六条、合伙经营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均应全心全意投身企业,爱护企业,任何一方均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或有违反本协议遵守的不良行为。 二、企业开办期间,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工作。公司提供的设计稿,应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符合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如因公司提供的设计稿件引起纠纷或争议,一切责任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

  一、鉴于工商、税务证照等均办理至双方名下,因此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对于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劳务纠纷、债务纠纷或意外伤害等情况产生的经济赔偿(含罚款)均应由甲乙双方以合伙财产共同负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赔偿(含罚款)的,应由各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分担,一方负担超出自己应负担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第七条、合伙人的增加、退出

  一、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重新调整合伙出资比例以及债务、利润分配比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于入伙之前和入伙之后合伙经营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经营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法律政策调整),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退出合伙业务,假如退伙导致只有一名合伙人继续经营,则合伙组织解散,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和继续经营的合伙人)应共同进行合伙业务终止的清算,经清算的合伙资产应在偿还合伙债务之后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打算继续经营的一名合伙人应出资收购合伙资产,其收购的出资资金作为合伙人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三、退伙人应对于退伙之前的合伙经营债务应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对外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例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应负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退伙合伙人在按上述条款偿还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之后其出资可以退回,出资不宜退回的可以从合伙财产中折价给于补偿。

  第八条、合伙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情形则合伙终止:

  (一)合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的;

  (二)合伙经营的业务重大亏损已难以继续经营的;

  (三)合伙人退伙,只剩一名合伙人继续经营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合伙清算

  合伙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清理合伙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负债表;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七)分配合伙财产、利润。

  上述清算事务完毕,则合伙组织自动解散,本合伙协议即失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本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含增加的入伙人)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合伙期间的问题,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给合伙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

  第十一、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有一份,并留一份企业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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