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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最短期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代表呼吁:
继上周召开座谈会集中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后,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一次组织高校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社科院专家、审判机构的审判员以及用人单位职工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
“我们建议,劳动合同应规定最短用工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得低于两年。”“我认为,备用金的数额过高,不利于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正常发展。”“我建议,修改对劳动补偿金的规定……”针对草案中各项规定,参加座谈会的各界人士具体地表达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在热烈的发言中,大家的修改的焦点逐渐集中到以上几个方面。
据了解,参加会议的代表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会议通知后,均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认真研究,有的还在自己的领域组织了座谈会,听取了相关人士的看法。昨日,每个人的发言,都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据悉,我省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征集修改意见的日期截至本月20日,在此之前,您如果还有什么想法和意见,可邮寄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焦点一“备用金”金额
草案第12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声音:关于这个“备用金”的规定不合理。首先,劳动力派遣单位和其他所有用人单位一样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其法律地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完全相同,仅为劳动力派遣形式的用人单位设置“备用金”是歧视性规定。如果一定要设立“备用金”制度,就应对所有的用人单位一视同仁。其次,规定中的“备用金”金额太高,一旦实行,将严重影响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假如一个劳动力派遣单位派遣用工达1万人,就将交纳“备用金”至少5000万元。此外,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如何使用和管理巨额的款项,也是一个问题。
焦点二违规处罚
草案第59条: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声音:这是一项对劳动力派遣单位带有歧视性的规定。此条不应仅仅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而应针对所有用人单位。建议此条修改为“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动力派遣单位”。
焦点三合同期限
草案第9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声音:目前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大量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导致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建议草案对最短劳动合同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焦点四社保缴纳
草案第36条第4款: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声音:目前我国并未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缴纳体系,各地对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外地就业人员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障碍。建议对于确实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改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数额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一并发放,这样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或减少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发生。
焦点五劳动补偿金
草案第4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39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声音:本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仅指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而并未涉及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事实上,劳动者所要求的结果,往往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才能够最终得到实现,这无疑是一个漫长的等待时期。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议规定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向劳动者支付该劳动合同终止日至恢复履行日期间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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