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合同书范文
甲方:
乙方:
为开拓经营,搞好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营场所
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乙方经营甲方审批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其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或 节柜台、货架)。
2、具体位置在甲方 店 侧。
第二条 入场条件
1、乙方进入甲方场地经营,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所经营商品的商标证明、品牌授权书或代理权证明、商品检验证明或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
2、乙方应保证其所经营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规定。
3、乙方应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一切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应严格执行甲方规定,如有违犯则严肃处理,严重者终止合同。
4、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第三条 经营要求
1、未经甲方批准,超出协议规定,擅自补充品种的,每个品种处以1000元罚款,并撤出柜台,严重者甲方予以没收,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乙方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更换商标、陈列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巳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标注不齐全的商品。
3、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可依据甲方的退换货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乙方必须服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遭到顾客投诉、国家有关部门查处,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甲方顾客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不接受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国家有关部门如对乙方的商品进行抽检,样品和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明码标价、据实标价。
7、乙方经营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商场、专卖店同类商品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或解除合同。
8、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的大型宣传促销、假日促销等活动,甲方在乙方当月销售额中扣取1%作为广告宣传费,促销期间的优惠、让利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10、乙方如自行举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促销活动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11、乙方经营的商品如需安装、调试、维修,乙方要严格按照销售承诺、产品自身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屡次违犯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乙方商品在甲方场地经营,乙方只负责提供商品,一切接待顾客,业务洽谈均由甲方人员或乙方提供的现场促销员负责,乙方其他人员不得在甲方现场参与上货、接待顾客、洽谈销售等活动,一经发现,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屡次违犯者,甲方解除合同。
13、严禁乙方或乙方现场促销员将甲方顾客拉出场外洽谈、交易,一经发现,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解除合同。
14、乙方要文明、守法经营,严禁在甲方现场拉、抢顾客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竞争,如有违犯,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解除合同。
15、乙方在甲方卖场内经营所需的包装物料及其它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负,乙方的商品库存甲方不出具任何单据,商品的丢失由乙方自负,乙方促销员必须遵守甲方《专柜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16、专柜设立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或擅自转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设置专柜及有其他变相方式经营,若有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撤柜,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再退还,乙方需在合约终止5个工作日内完成撤柜事宜。
17、乙方若同时设置有专柜於甲方相关之连锁商场中,乙方不得只对其中任一专柜提出撤柜申请或不愿加入甲方其它连锁商场之经营,反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撤除乙方设置於甲方相关之连锁商场中的其他专柜。
18、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正常经营并本合约收取费用,甲方并可以终止本合约,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9、乙方于甲方竞争商圈内(约5公里),应尽量避免于其他同性质大卖场设置专柜,如必须设立,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20、乙方在其他商场或商店若有打折、特卖、赠品等活动应事先通知甲方,而且在甲方卖场销售之商品亦应自动降价并同时享有相同的促销活动。
21、乙方陈列于甲方之商品及自费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保险。
22、乙方如对顾客赠送纪念品、宣传品或办理促销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3、乙方销售之商品,其商品保证书及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
24、乙方不得在专柜附近楼梯间、商场通道、公共场地及防火必须场所等区域内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货)物品。且须保持所属专柜附近之清洁。
25、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申报之事宜,若因乙方违法或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申报而使甲方蒙受损失或遭致连带处罚,乙方应对甲方负赔偿之责。
第四条 场地装修
1、合同签订后,
市场经营合同书提要:合同期内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终止。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如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经营场地重新进行装修、布置,装修方案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2、乙方装璜施工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使用场地,除因建筑结构营造不良,所致之损害由甲方负责维修外,承用标的`物及装璜设施之毁损由乙方自行维修及修善并负担费用,且维修装璜图面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以维护整体性。
4、乙方如需使用门头房上方广告板做招牌,需按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此费用于每前一个月25日前与抽成费一起预付给甲方。
5、乙方装修方案必须遵守甲方的装修规划,装修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满时,其装修的专厅(柜)归甲方所有,因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犯甲方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装修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装修期间及经营期间必须保证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加倍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其装修及布置,达到并保持与甲方一致的风格和标准,确需改动的,需提前15天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一切费用自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其内部装饰进行任何人为改动,否则,甲方将视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8、合同终止时,乙方在撤出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装修固定部分及配电部分有任何性质的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五条 促销活动:
(一)乙方非 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海报、文字、图说或悬挂旗帜、招牌、广告灯或举办任何促销活动。否则甲方可迳行派员拆除。
(二)乙方应配合甲方所规划之相关促销活动(含店庆、周年庆、年节庆典及换季活动等),每年至少参加快报商品 次
印花商品 次
厂 商 周 次
特 卖 会 次
第六条 人员录用及培训、管理
1、乙方促销员必须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处罚,让其离开甲方场地或要求乙方予以撤换该人员。
2、乙方提供的促销员要品行端正,如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或侵害了甲方及甲方的顾客、商户的权益,乙方要负连带责任。
3、乙方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内於商场所发生之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皆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4、乙方派专柜服务人员应穿甲方统一规定之制服(如有特殊情况,经甲方认可者例外)。佩带识别证,其各项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5、乙方人员必须接受甲方有关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销售分成或乙方经营场地费
1、乙方之营业项目以 为限,其品牌为 。
2、乙方销售之商品应一律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甲方认可之标签价后方可陈列销售,其商品不得任意变更,新增之营业项目或商品亦须先以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
3、乙方以每个月税前营业额百分之 支付甲方,乙方每个月税前保底营业额可分月填 元整。如乙方连续2个月未完成保底营业额,即便乙方已按保底营业额向甲方支付其应付费用,甲方仍有权要求其撤柜。
4、乙方应于每前一个月底25号前以银行本票、支票或现金保底营业额抽成标准支付下月抽成费人民币 元整给甲方,甲方应开立发票给乙方,超过保底营业额部分于每月底结算营业额之后十日内支付给甲方。上述费用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在不超过15日内,则乙方应从迟付的第一天起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依上述金额之5%核算。若超过15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再退还。
5、经营场地费:
在本合同经营期内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财务中心足额交纳场地费人民币 元,并通知采购部,乙方未按期交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取当月场地费外还加收罚金100元,二次未按期交纳场地费的,甲方除扣取费用及罚金外,有权解除合同。
税费:
与乙方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流转税由乙方承担并交当地相关部门,乙方若逾期不交纳流转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
市场经营合同书提要:合同期内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终止。如一方提前终止合担。
销货分成货款结算
凡由甲方统一收款的,乙方每月25日后根据本月销售金额(甲方电脑数据为准),并开具全额增值税票交予甲方,甲方根据合同之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支付乙方货款(结算方式按甲方财务结算制度执行)。
6、其他费用:
水费依抄表数支付
电费依抄表数支付
物业管理费每月分摊人民币元
乙方如需电话、空调等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用依抄表数支付
上述依抄表数支付的费用甲乙双方约定于每月 日抄表,抄表时乙方应在场并在甲方所抄表数上签字,若乙方不在场应以甲方所抄表数支付费用,乙方不得异议;上述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以前或于对帐时于帐上扣除。
7、收银员由方指派,收银机由 方提供,发票使用方发票。
8、乙方每日营业额应于当日营业结束后交予方。
9、信用卡结帐:
当客人结账以信用卡付款时,所发生之相关银行手续费皆由各专柜依当月信用卡结帐之营业额比率分摊。
10、其他:
请说明
第八条 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执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满后,乙方自然失去在甲方经营的权利。乙方如要求续签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续签。否则视同放弃延期经营权力。
3、合同期内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终止。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对方未同意的,需向对方赔偿因合同未到期而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按未到期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场地费计算。
4、在合同期内,如一方对合同有变更的意向,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变更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5、合同期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6、合同提前终止的或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乙方应最迟于合同终止日,将所经营用地及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外观良好及正常使用状态下交还给甲方。
7、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自身物品及未销商品5日内全部自行搬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保管责任,并视为乙方放弃其处置权由甲方处理。如甲方对乙方的物品、商品等进行了妥善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管费100元/天。
8、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界满的。
(2)、在合同期限内,合作一方失去责任能力的。
(3)、乙方销售业绩排行在甲方淘汰范围之内的。
(4)、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销售指标或两个月不能按时缴纳场地费或其它费用的。
(5)、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甲方经营布局有重大调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7)、不可抗拒力发生的。
(8)如遇天灾或不可抗拒事件(诸如停电、停水.停气...)无法营业,甲方可宣布停止营业,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请求任何补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a)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附件中任何一项条款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遭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b)任何一方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造成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传媒曝光,消费者投诉或其它处罚,由责任方承担赔偿并承担给他方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处理,并可签订附件或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有效。
甲方:XX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帐号:
市场经营合同书提要:合同期内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终止。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帐号:
税号:
签定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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