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丹麦申根签证办理相关注意事项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签发的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域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 15个国家: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签证的最长停留期为90天。根据申根规定,签证应由申请者向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的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丹麦使馆同样受理冰岛签证的申请。 签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8532 9900
传真:+86(10)8532 9936
Website:
E-mail:bjsamb@um.dk
申请申根签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丹方法令,丹麦政府有责任向您通报,即在处理您的签证申请时,对所递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归案;您在申请签证时所递交的个人信息将被收录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公用电子签证系统是由丹麦移民局负责的计算机登录软件,所有递交的相关签证申请的信息将被记录在这个系统中;针对您在丹麦停驻期间的相关事宜,丹麦外交部(案例调查管理)、警察局(案例调查管理)、以及难民移民种族事务部(投诉受理)等在处理您的`问题时,会取得您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登记的资料。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或组织也能获取他们认为您在丹麦停留期间与之相关的资料。
根据丹麦外侨法令第40条,无论签证是否获得批准,您有责任提交所有按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否则,会被罚款或简之结果签证被拒签。您有权利要求进入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您自己的资料库,具体程序可向丹麦移民局查询,地址:Ryesgade 53, DK-2100 Copenhagen .
移民机构会要求您以护照做抵押来受理您的申请,根据丹麦外侨法令45a条,您申请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可能会转给丹麦情报及检察部门,用来评定是否有根据指控您在丹麦或境外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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