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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措施方案
一、总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察是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扩大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成灾过程即致灾速度较快的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人员伤亡多少,经济损失大小,受威胁的人数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按照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依次为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重)、IV级(一般)。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迅速有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及其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
5、负责迅速组织、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组织和分工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灾险情评估组、现场抢险组、现场治安组、医疗救治组、灾后重建组、物资保障组。其组成与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办公室)
(1)由市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滑坡泥石流预警一级站、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在指挥部决定启用本预案后,通知协调其他各组、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具体实施;及时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观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上管部门报告;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及时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新闻报道、涉外事务、接受援助等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灾险情评估组
(1)由市国土局、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条件、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络,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可能再次发生地质灾害的,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再次产生灾害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意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3、现场抢险组
(1)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武警中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武警中队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中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4、医疗救治组
(1)由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5、现场治安组
(1)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迅速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现场秩序和区域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6、物资保障组
(1)由市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存放、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
7、灾后重建组
(1)由市建设局、民政局、规划局、发改委、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负责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等;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出治理恢复与重建方案。
(四)地质灾害发生后,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应全力参加、配合施救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五)本市相关单位以及担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
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的武警中队、基层民兵和青壮年劳动力组成,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建立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灾害规模较大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市武警支队及预备役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当地驻军支援。
2,抢险救援人员由现场抢险组统—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絮和维持灾民生活—段时间所需的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的畅通;中小企业、商务部门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物资的储备和调运。
四、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地质灾害等级判断
根据地质灾害区划与调查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有关材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汛前调查工作,判断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地质灾害发生时,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实际发生灾害的等级。
(二)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准备
1、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确定该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和财产情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地质灾害的影响区域。同时,必须对地质灾害发生后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及次生灾害的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
2、地质灾害发生后,灾险情评估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原来已掌握的资料,评估灾害的稳定性。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点目前的稳定性、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产生次生灾害和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程度、灾民安置点的选择、抢险救灾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安全性等。
五、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一)地质灾害的调查程序
1、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组织灾险情评估组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迅速查明灾害的规模、成灾的范围等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灾害点的稳定性,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凋查,查明灾害发生的位置、行政区划、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发生的主要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今后防治工作建议,及时提交调查报告。
(二)地质灾害的报告程序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中型地质灾害24小时内、大型地质灾害12小时内、特大型地质灾害6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速报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阐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灾害体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防治工作建议以及灾民生活安置情况、灾区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等。
3、综合协调组要及时汇总当日各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在每日下午17:00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4、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综合协调组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省、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地质灾害的处理程序
1、按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上报灾情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宣布进入临灾状态。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临灾应急抢险指挥部,采取临灾应急措施,按照既定的财产转移和人民撤离路线,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加强预报监测,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对出现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家调查,确定引发灾害的主要条件并提出的处理意见,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接到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现场临灾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防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应急指挥部提前启动灾害应急预案。
4、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解除临灾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有关事项,提出下—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禁上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六、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一)灾害监测、预报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预警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下发《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制定隐患点的突发性应急预案、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要加大汛期巡查力度,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并联合发布预报。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预警信号的发布
1、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布置,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2、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并用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工具发布,可采用广播、警报器、喊话器、敲锣打鼓等方式报警,必须有两种方式可以利用。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成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群众服务的意愿。
(三)通讯保障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24小时都要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危险区、危险点应保证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有一种完好。
2、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工具的畅通。
3、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毁时,电信部门要架设临时设备,保证通讯的畅通。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一)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
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的成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和转移路线,撤离和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保证《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下发到群众手中,并可组织防灾救灾演习。
(二)应急、卫生防疫措施
1、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向请求上级医疗机构帮助。
2、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其他应急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应急措施。
八、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与要求
(一)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负责人请示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救,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控制危害和损失扩大,并随时报告灾情情况。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
(四)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装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携带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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