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篇一:订立加工合同注意事项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单位,需要审查其《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二、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③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
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三、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及是否已失效。
四、对合同各种条款要尽量具体、明确。如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又如质量、价格、履行期限等也要尽量明确。
五、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
六、注意约定检验期。
七、“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中之重,要详细规定。
八、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九、要注重送货单、对账单的管理,以利于买方拖欠货款时能有充分证据在诉讼中胜诉。送货单要写全自己的和收货方的名称,尽量要对方盖上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名。定期对账,由对方确认后签章,然后保管好。如果不方便的话,也要签章后用传真回传(传真上对方的传真号也是一种证据。)
十、建议请律师写合同或审阅合同,以避免法律风险。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陈律师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
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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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在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数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关于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注明以样品为准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管。 下面主要就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以下介绍:
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二是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二是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首先,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其次,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一是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再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要注意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同时,承揽人还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最后,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加工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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