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变更的申请书

时间:2023-06-08 06:47:51 变更申请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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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变更的申请书

  一、“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主要有13项指标,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学校法人变更的申请书

  单位名称: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一个机构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经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此申请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由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代签,并在签名后加“(代)”。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变更事项:指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现登记情况:填写当时的即尚未变更的登记事项内容。

  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为”的(登记事项)内容。如:“单位名称”变更,变更前登记的“XXX乡镇XXX学校”,拟变更为“XXX乡镇XXX中心学校”,即在此栏填写“XXX乡镇XXX中心学校”。

  变更理由:指变更登记的原因和依据。填写有关机构的决定或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全称及其文号,并简要摘述拟变更原因、情况。由举办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人)意见:对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注明受理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人、负责人)意见、事证第XX号、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发证人、发证日期):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

  二、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通知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按照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xx年6月30日前。

  三、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

  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四、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五、有关要求

  1、我区属于这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范围的所有民办学校,必须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申请,对逾期不申请的,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2、未依照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的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应当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由我局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我局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3、我局承办民事主体变更申请的部门是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有关变更表格可直接到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市桥街海傍路36号)或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收发。联系电话:84831232,联系人:何国雄。

  附件:

  1.番禺区登记在册的个体形式民办教育机构名单

  2.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3.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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