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
一、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及立法模式
(一)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
1.“城保模式”“城保模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担相同的责任享受相同的待遇,但是在这一模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1)该模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模式”也叫直接扩面模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力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模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较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
(2)城保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相同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模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过程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太多。
2.“独立模式”
(1)独立模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模式。
(2)独立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以诚征社会保险的形式让农民工获得了“准市民待遇”;因为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险模式所以其充分的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低负担能力等特性,对农民工实际情况的适应性比较强;“出入自由”的原则打消了农民工参与社保的顾虑,赋予农民工更大的选择权。缺点在于:单独形成农民工社保模式,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不兼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再具有流动再分配的功能,让独立模式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的政策形式。
3.“综合模式”该制度是指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点,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为该模式。
(1)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较低的费率缴费。养老保险是“综合模式”险种中的一种,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险种。
(2)该模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一改传统社保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社保资金缺口的做法,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在社会保险中引入了商业保险资源,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资金转移问题,并且也提高了农民工退保以后的返还率;以为商业保险的参与有效的降低了综合型社保的门槛。缺点在于: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模式还会导致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不平等问题,对农民工生存和发展较为不利;因为引进了大量商业保险的内容所以其未来的应用层次不会太高,规模效益不会很好;综合社会保险以保费的缴纳年限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会被截流;其保费缴纳和资金管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所冲突。
4.双低模式
(1)采取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标准。“双低”模式,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它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适当降低,重庆就采取了这种模式。
(2)该模式的优缺点。其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巨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
5.“农保模式”
将农民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这也被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性立法模式
1.“进城”模式的相关问题“进城”模式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又一创新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囊括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形式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这种制度本身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但是依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标准还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会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农民工对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兴趣也不大,参与的热情不高。其次,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人为主,部分农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却是希望回到自己的家乡的,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必然会回到家乡,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账户迁移问题会严重困扰养老保险制度。
2.“返乡”模式的相关问题“返乡”模式,即乡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如山西省、黑龙江省。
3.专门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即既不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也不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针对农民工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专门立法模式又可以划分为综合保险模式乙级单独保险模式:前者是指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综合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等多险种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后者是指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设置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待遇的给付等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如《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很多工作地点。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
(二)农民工参保率低下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保比率基本处于15%,最高地方也不会超过20%或25%之间。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层面的层次不高,强制力度不大,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自然低下。
(三)农民工退保率增大
一直以来,农民工存在退保现象,当下退保越来越严重。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流动性大,数量多,转移速度较快。所以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就比较困难。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缴费资金过高
农民工养老保险要缴费15年之久,加上缴费金额不低,农民工自身条件不高,很难参保。
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理论上可以囊括所有的社会主要劳动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情况而产生实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在我国农民工发展的这种形势下,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只有一些零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决定,有一些区域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区的养老保险办法,而有的地区却没有,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存在的流动性强、流动范围广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单行立法,这样就可以以农民工自身为中心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障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一定要从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为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工群体的信任,引导他们积极的参与养老保险。
2.政府责任的加强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农民工的身份较为特殊,既是农民的一部分,却也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单单靠企业和个人来承担保险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加强自身责任,发挥行政能力积极扩展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减轻负担。
3.完善监督机制由于农民工自身属性和分布特点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工作注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借助单一的政策管理机构就能够实现的,其具体工作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要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具体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应该包含有外部监督和必要的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涉及的用人单位、管理主体和农民工个人多个主体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申请和缴费工作;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公正、公开的行使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农民工个人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监督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公开上,要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缴资金的运行管理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工作还可以适当引入媒体和舆论的参与,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还应该针对当前普遍发生的劳动保障问题设置监察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
4.加大宣传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面对的主要困难,是农民工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权利意识不完善,大量的农民工只重视眼前利益,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一直较低,限制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因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企业主体的不愿登记申请、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对却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加大宣传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其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吸引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