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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养老保险论文
1江苏省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路径
江苏省运动员退役主要有两种安置方式:组织安置和自主择业。运动员退役后,根据所参加比赛的类别和名次来决定是否进行组织安置,如果是省级安置,交由省人社厅负责;若市级安置,由市体育局和市人社局负责。安置地限于省内的事业单位,主要的安置途径包括:
①升学,运动员退役后因年龄较小而进行升学,待其毕业后再由组织进行工作安置;
②事业单位;
③其他。主要是指运动员放弃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组织安置的运动员每年在所有退役运动员中占少数,比例约为25%,这部分运动员退役后无论是选择升学还是再就业,都保留其工龄及保险关系。自主择业的大多为成绩一般的运动员,主要以自行车、摔跤、柔道和划船等项目为主,每年选择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占所有退役运动员的75%。自主择业的安置路径有多种,主要有升学、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创业等。由于再就业的多样性,退役运动员可能会面临新进入单位不认可其工龄的情况。此外,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还会出现较大的地域流动性,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会出现统筹基金不能随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现象。
2运动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梳理
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围绕运动员的社会保险、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文件规定要将编制内运动员逐步纳入到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并为运动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要求为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地区的运动员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对运动员缴费年限以及工龄的计算做了说明。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文件,是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颁布了《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这部文件打破了训练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将原来的统包统配改革成为聘用制,并对运动员的身份、职业生涯以及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做了详细规定。2008年江苏省体育局在体人字〔2007〕412号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苏体人〔2008〕5号),首次将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提上日程并单独列为一章做了详细规定。接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体人〔2008〕13号),该文件从多方面对运动员保障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有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还包括运动员选招录用、退役补偿和安置、激励奖励以及特殊运动员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设立了到2009年实现江苏省运动员保障工作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总体目标。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文件规定在体人字〔2006〕478号的基础上,将所有进编、在训运动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尽快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江苏省根据体人字〔2006〕478号文印发了《关于退役运动员补办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体人〔2011〕8号),对补缴的人员范围、起止时间、缴费基数和比例、办理程序以及资金来源等做了详细规定,这部文件推动了江苏省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并对退役运动员参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困境
3.1.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2008年底出台了国发〔2008〕10号文件,虽然对基金管理和缴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但只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进行试点,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以及有效的政策指导,各地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政策时必然会导致制度实施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此外,我国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对运动员这类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进行规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将这类人群明确纳入其中。
3.1.2再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虽然该文件规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可给予一次性补贴,但这只是针对公务员进入企业的特殊照顾。而同样是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运动员未能受到该项规定的眷顾:第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存在分歧。各个统筹地区关于重新就业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加重转移的负担,因而损害了部分退役运动员的个人利益。其次,统筹账户基金周转困难。由于我国还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因此运动员向省外流动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则被留置在转出地,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困难。
3.1.3训练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训练单位缴费比例过高,加重训练单位的资金负担。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而在目前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中,训练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且缴费又由省财政提供,给省财政带来支付压力。此外,训练单位每年还要为试训运动员和2008年以前退役的运动员进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补缴的资金不算在省财政预算内,而是由省彩票基金承担。这些费用不仅提高了训练单位的用工成本,还增加了省财政的预算开支,形成双重压力。
3.1.4预期养老金水平偏低首先,当前江苏省运动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仅为3%,运动员退役后进入企业其个人账户的积累要低于同等条件的企业职工,这是极不公平的。其次,运动员的薪酬直接与训练和参赛成绩挂钩,这会影响缴费基数的变动,从而影响个人账户的积累。此外,部分运动员二次就业较为困难,较难获得固定的收入来源,难以按时足额缴费,参保能力受限。很多运动员退役后伤病缠身,复发可能性较大,更有甚者还会受到隐性疾病的困扰,巨额的医疗费用加上生活开销使得运动员的老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一定的水平,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对其养老生活难以形成有效供给。
3.2原因分析
3.2.1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依据身份的划分来享有不同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就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现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①退休养老制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这部分人群没有缴费义务,退休后由国家根据工龄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退休金;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发展相对完善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主要为城镇企业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另外还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缴费义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正在进行两项制度的整合,覆盖人群为所有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方式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类似。通过实地调查,江苏省运动员所参加的其实是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尚未涵盖在上述三种制度中,这对于运动员的未来养老问题是极其不利的。
3.2.2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运动员的运动生涯主要由在训、停训以及退役三个阶段构成。在训阶段即运动员由试训转为在训成为正式的在编运动员;停训阶段即运动员在训阶段停止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退役即运动员的安置阶段,也就是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的去路。停训阶段的时间一般固定在半年到一年,这个阶段的时间是确定的,因此运动员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在训和退役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决策的困难。在训阶段的长短主要由项目特点以及自身的身体素质所决定,因此运动员的工龄没有固定期限,这就给运动员参保带来了困扰。此外,运动员退役后的去路也不尽相同,江苏省自2007年以来实施了自主择业的退役安置办法(苏人发〔2007〕38号),这项规定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统包统配的“铁饭碗”,形成多元化的退役安置,给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带来了困难。
3.2.3训练单位实施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江苏省自2008年建立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至今,由于实施力度不足,加上缺乏监督机制,运动员的养老保险还未形成有效方案,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实际调查中,制度与实际运行情况往往相距甚远,造成实施力度不足。还有部分运动员表示并不清楚每个月参保的缴费情况,训练单位不公开个人缴费情况,使得参保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2.4运动员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受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加之江苏省运动员的年龄普遍较小,他们习惯于一切由运动队包办的做法,缺乏风险意识。在实际调查中,当运动员被问及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时,他们普遍表现出茫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概念,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运动员的大部分时间都投身于训练和比赛中,除了完成训练任务和提高比赛成绩之外,运动员更关注的是他们自身的伤病状况,却忽略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以致于退役后面临再就业时,若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发生不理想的状况时,很难为自己维权,保障自身利益。
4破解运动员养老保险困境的对策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体育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的走访,对江苏省运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运动员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参保过程中很多问题没有权威合理的解释;运动员再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较高的缴费比例给训练单位带来负担;运动员个人缴费比例偏低,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会直接影响其未来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4.1将运动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背景下,运动员这一群体如若再纳入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则加剧了制度碎片化的程度。鉴于目前该制度无法顺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因而运动员所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本就应该整合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根据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路径,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这一人群目前沿用的是退休养老制度,退休金待遇与退休前工资水平以及工龄等挂钩,他们退役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在退役时可一次性提取,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工龄连续计算;二是进入到企业职工队伍的运动员,退役后自然就衔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三是进入到城乡居民领域,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可以顺畅衔接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将运动员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畴,不仅能实现运动员退役后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而且通过大数法则的原理由社会共担风险,对其未来的养老生活形成有利保障。
4.2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在我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位于第二支柱,是训练单位对运动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的建立有利于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增强运动队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对运动员个人也起到激励作用;同时还有助于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提高运动员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为运动员提供合理的养老保障。
4.3拓宽筹资渠道
通过体育产业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运动员养老保险的发展。主要渠道有:提取一定比例的比赛赞助费、体育比赛的门票收入、电视的转播费以及开发固定资产等的收益,对外有偿开放体育场馆和设施,将部分收益作为运动员养老保险的专项资金等。
4.4提高运动员规避风险的意识
训练单位可以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对运动员进行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强化教育手段,让运动员深刻认识到自身职业生涯的不确定性以及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每月发放的体育津贴中注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增强运动员的参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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