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造林的保证书
更新造林的保证书【1】
甲方:XX林业局
乙方:XX林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一)款:“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鄱阳县林业局文件《关于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流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如下更新造林合同。
一、甲方义务
1、提出本年度木材采伐需要更新造林的皆伐山场,说明各更新造林小班的地点、面积、四至和更新造林方式。
2、提出更新造林要求,在更新造林过程中,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按照更新造林的要求,及时提出各项管理措施,指导乙方按时按量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3、按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乙方每亩100元造林保证金,待造林验收合格后如数退回保证金,验收不合格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款费用2倍的罚款。
二、乙方义务
1、组织人力,筹集经费,保证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所有更新造林任务。
2、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措施,提出更新造林要求,做好本年度更新造林规划,与各村组签订更新造林承诺书。
3、定期检查和督促,加强管理,大力宣传,指导和要求各分场、各村小组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鄱阳县林业局、莲花山林业工作站、莲花山林场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公章):
二0xx年四月一日
更新造林的保证书【2】
一、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四至、范围、株数、蓄积、树种、采伐方式、期限进行采伐,不超面积、株数、蓄积采伐。
二、严格采伐秩序,林木采伐作业结束,及时清除伐区内剩余物,并报告市、镇街林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如超伐或异地采伐,承担《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苗木规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如未按规定标准完成更新任务,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接收处罚:(1)不再发放许可证;(2)责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务;(3)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被罚款(杨树造林费按每亩400元计算);(4)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采伐更新要求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市林业局、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采伐户主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镇街林业主管人员:签字
社区(村)负责人:签字
采伐更新单位(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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