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租赁物上的添附物等应该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解除租赁合同租赁物上的添附物等应该如何处理】相关文章:
物联网工程专业前景如何08-23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11-11
2016异地违章应该如何处理09-19
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模板11-11
Ps如何绘制拟物相机icon图标08-12
二年级上《分物游戏》教学设计06-29
《天工开物》教案11-26
体育《夹物跳》教案12-06
物联网专业好的大学11-16
《基因在染色体上》的高一生物教案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