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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会首次会议讲话稿
20xx年6月,北京市大兴县突遭特大冰雹灾害袭击,全县西瓜种植户损失惨重,瓜农财产及还贷能力受到严重威胁。保险公司快速理赔320万元,赔付率为298%,不仅弥补了瓜农损失,保证了该年生产生活所需,而且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压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年均7.6亿亩,成灾面积4.1亿亩,占播种面积的18.8%,因灾损失粮食760亿斤,棉花51亿吨、油料289万吨。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威胁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农业问题的重点是增产增收,但同时要考虑按市场规则,用保险方式补偿灾害损失,防止减产减收。农业保险就是为了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经济手段。去年在一些省市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如果不是政府及时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许多上规模的养殖户、禽类加工龙头企业有可能遭受重创。但政府这种救急性的补贴,总非长远、根本之策。现实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再一次提醒我们:加快农业保险,不能再对付了,不能再犹豫了!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保险却起步较晚、覆盖面小、保险能力低。现实最主要的矛盾是:一方面,农民收入有限,对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低,想保险买不起;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公司希望加快发展,但风险大、成本高,承保能力不足,想赔又赔不起。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制约。1985~20xx年,我国农业保险除有两年实现微利外,其余18年都是亏损。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超过120%。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20xx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只有3.9亿元,与1992年历史最高的8.7亿元相比,减少了4.8亿元。目前,除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外,20xx年以来,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并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农业保险试点。总的来看,农业保险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与我国“三农”的地位很不相称。
我国农业保险严重萎缩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农业保险放到解决“三农”的全局中加以考虑,没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走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子。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农业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于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议如下: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法制缺失给农业保险带来诸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维护等无法可依,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建议通过加快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险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加以明确。可先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试行《农业保险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出台《农业保险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明确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政策。
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国家都把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工具。财政补贴分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直接的保费补贴有助于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力和投保积极性,也是各国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目前,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都给农民直接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可采取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以支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我国除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营业税外,没有任何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三、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
建议有关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四、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再保险机制被国外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发达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灾害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集中,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以分散自身风险。
五、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
在组织形式上创新,鼓励专业性农险公司、相互制农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经营农险业务;在产品上创新,保险公司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更多满足农民需要、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在服务上创新,保险要覆盖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特别要做好防灾防损等前置性服务;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保险公司要将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相结合,创新销售形式,扩大保险产品覆盖面。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水平、风险分布和保险需求有很大差异。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取自办、与公司联办或委托公司代办等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各地保险、财政、税收、农业、卫生和防疫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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