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如何处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如此设置是为了平衡劳资关系中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的境况。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将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的行使加以确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员工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点破事。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所当然。然而实践中,员工并非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员工为了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不签劳动合同未必赔两倍工资?
对于此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此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存在过错,应当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此观点认为,在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未在法律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应该对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没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要如何维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1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员工,员工存在过错,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此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的设定是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而使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固定,已达到保护员工、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员工权益的目的,是法律对员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员工不能利用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而从中获利,使用人单位受损,否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则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该适用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职工,存在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情况用人单位的主张未获支持的原因都是证据不足。即使在少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了充分的证据,最终的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一些法院采纳上文中第一种观点。如宁波市余伟元与被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4)甬鄞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员工二倍工资的主张。北京市高院最新公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同样有这样一个案例,指出: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另一些法院则采纳第二种观点。如徐州市发布的201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第六个案例就支持员工主张二倍工资,理由如上文所述,法官认为在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并没有如此操作,因此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要赔偿吗?
在实践操作不统一的情况下,面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操作才可以降低风险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给员工发出正式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单位内网、或者其他公共平台送达员工;
2.在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时制作现场视频;
3.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及时发出以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予以公示。同时收集并保存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以此证明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存在合法理由,防止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以上是处理此类问题时最常用也较为有效的三种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收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域性的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也因不同法官所持观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建议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当出现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时,应当及时收集其拒签的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应继续用工,以免造成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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