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时间:2022-11-26 04:55:47 创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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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企业组织形式优劣分析:

  1、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企业日后出现运营困难,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股东要求偿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创办费用较低;第三,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第四,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

  合伙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矛盾;第三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创立容易,结构简单;第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按照盈余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投资者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二,企业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第三,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资金。

  二、实务指南: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更应当了解每一种组织形式的优劣,从而选择一种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通常来说,选择组织形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拟投资的行业。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用公司形式。对于银行、保险等行业只能采用公司制。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了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选择组织形式。近来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只允许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创业者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创业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组织形式与创业者日后承担的风险息息相关。公司制企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选择后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创业者要承担较大风险。

  3、税务因素。由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缴纳的税不同,因此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必须考虑税负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税负筹划的角度,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负更低。

  4、未来融资需要。如果创业者资金充足,拟投资的事业所需资金需求也不大,则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均可;如果日后发展业务所需资金规模非常大,建议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5、关于经营期限的考量。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旦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解散;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一旦合伙人死亡,除非不断吸收新的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寿命也是有限的。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限都不会很长,很难持续发展下去。但公司制企业则不同,除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股东决议解散外,原则上公司制企业可以永远存在。

  当然,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可以从投资权益的自由流通和经营管理需要等多个方面就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进行分析比较,进而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

  案例参考:张某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案

  张某经营一家化工厂,多年来,一直坚持独资经营,身兼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重要角色。现张某年事已高,想从管理岗位上退下来,将事业留给自己的儿孙们。

  他首先考虑将该独资企业转为公司制经营,并将公司股份分配给自己的儿孙,她同时也考虑将该独资企业转变为合伙经营企业,由儿孙合伙经营,为了选择正确组织形式,张某提出以下目标:

  1、权益结构:两个儿子各自拥有30%的股份或份额,四个孙子各分配10%的股权或份额。

  2、管理:化工厂对生产经营管理要求较高,而自己的子孙没有经营管理能力,他希望将企业交给原来的副厂长李某经营管理。

  3、所得税:希望采用的组织形式能够尽可能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4、风险承担:经营化工厂风险较高,一旦发生事故,赔偿额度无法估量;故张某希望发生意外风险的时候,他儿孙的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在此情况下,张某寻求了律师的帮助,律师做出如下分析:

  若工厂转化为公司制经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权益结构、风险承担及管理方面能够满足张某的要求,然而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利润时各股东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子孙所需承担的实际税额较高。

  若工厂改为普通合伙制经营,权益结构方面没有问题,税负也较低,但是在风险承担方面,则需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经营管理方面,各合伙人也需要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这与张某的要求不符。

  律师建议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需以副厂长李某同意作为普通合伙人继续经营为条件。张某征求李某意见,李某跟随张某多年,对化工厂经营管理非常熟悉,愿意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需要额外奖励。为此,律师根据双方意图拟定了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案。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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