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和注意事项
篇一:合同内容和注意事项
1典型商务合同结构
① 合同首部
② 前言(鉴于条款)
③ 定义
④ 具体操作条款
⑤ 先决条件
⑥ 陈述和担保
⑦ 通用条款
⑧ 签字页
⑨ 附录及附件
1.1 合同首部
合同首部的典型格式:
合同名称:具有描述性的简单标题
合同日期:
签字日;
订立日; 是否与生效日不同?
合同当事人名称:
准确的法定名称;
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
注册地址或者主要营业地;
签约地点:可以省略
1)合同名称
合同首部第一项是合同名称。合同名称通常是一个简单的具有描述性的标题,例如XXX服务合同、XXX软件许可合同等。
2)合同日期
合同日期通常是合同签字日,但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希望合同不在签字日生效,所以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改用“订立日”,即合同订立于某个日期。区分“订立日”与“签字日”的目的在于更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合同关系开始的时间。但要注意的是,不应以“订立日”作为手段欺骗第三方,让第三方认为该合同关系的开始时间比实际上发生的日期提前或者推后。最理想的情况是所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字日同一天签字,以保证日期的必然一致。但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由两方或多方在不同的日期签署,此时用“订立日”这个概念来表述就可以避
免因签署日期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订立日是一个经各方同意的合同成立日期。如果合同有一个具体的期限,例如从今年4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此时即使合同于3月中旬或者4月中旬签署,也可以用“订立日”这个概念将其视为订立于4月1日。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就已经开始实施合同项目,那么也应该考虑使用“订立日”这个概念,将双方开始实施合同项目的日期定为合同的订立日。
应该注意的是,合同订立日可能会与合同生效日不同。在中国,很多涉外合同都以经过政府审批或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即使没有政府的审批要求,很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会设定一些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3)当事人名称
在当事人名称部分要将各个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准确列出。通常除了列出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外,还应列明他们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这一项很可能被忽略,但是本书前面讲过,有时候通过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可以根据该方特定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形式,来判断签署本合同是否需要授权或者签约能力是否应得到确认。
4)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地址中可列出其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通常,当事人注册地为应该列明的内容。
5)签约地
合同首部通常注明签约地,但也可以省略,签约地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有意义。如果双方没有就合同适用的准据法达成一致,合同的签约地就会成为适用法律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1.2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的目的:介绍背景情况而不应该包括实质性条款
在鉴于条款中,最好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冗长的段落
2.规定具体权利或义务
3.对将在具体操作条款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
前言(鉴于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合同的背景情况,不应包括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条款。根据一般的国际惯例,鉴于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但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中,鉴于条款是否有约束力目前尚无定论。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在有关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解释合同条款。根据这一原则,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如果认定在鉴于条款和前言是否有约束力这一点上应遵循国际惯例,那么就很有可能判定鉴于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最好还是把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放到合
同正文中的操作条款而不是鉴于条款中,以消除不确定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鉴于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如果交易本身没有独特的背景,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人鉴于条款。鉴于条款应该简明扼要,避免介绍过多的项目背景,且应尽量避免对将在具体操作条款中出现的用语进行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鉴于条款中不应该对任何术语进行定义。例如在介绍背景时,如果涉及其他的合同和交易,通常律师可以在鉴于条款中加以定义。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实例:
鉴于条款范例:
介绍合同背景的鉴于条款(涉及其他合同)
(1)借款人和贷款人订立日期为2002年9月22日的货款协议(“贷款协议”)。
(2)(2)根据货款协议的规定,签订本抵押协议是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提供资金的先决条件。
介绍合同背景的鉴于条款(项目)
(1)甲方获得相关批准,在中国X省的X市和X市之间建设并运营一条收费公路(“合同项目”)。
(2)乙方在收费公路的设计和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3)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聘请乙方为合同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和工程建设服务,且乙方愿意接受此项聘请。
第一个例子是在鉴于条款中介绍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介绍背景的鉴于条款。通常在贷款合同中会有一系列相关的其他合同,其中之一就是抵押合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通常会提到贷款合同,同时说明签订该抵押合同是基于贷款合同的规定。本例中,鉴于条款第一段对贷款协议做出定义,这是一种常见的定义方法,也是比较有效的。在介绍合同背景时提及相关的合同加以定义的另一个好处是,在所起草的合同中通常需要引用这些相关合同的具体条款,做出定义后,只需提及相关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标号即可,从而无须将这些具体条款详细列人本合同中。在本例中,由于这两个合同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贷款合同的条款会对整个抵押合同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一定要提及贷款合同,从而在法律上确立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使读者明确应将这两个合同一起阅读才能理解其意义。正如本书先前提到的,起草合同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今后合同的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一个项目中合同各方以及各个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像项目融资这样比较复杂的合同可能涉及许多其他合同,即使这样,也没有必要在每个合同中将其他所有项目合同都一一列出,而只应列出与本合同有关联的合同。
上例中右边的鉴于条款是介绍项目所涉及的标的的,在第1款中对项目标的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项目进行了定义,而其他两个条款是一些常见的套式。这些鉴于条款并没有实质意义,只是作为一个习惯定式出现。在该例中,虽然鉴于条款提到甲方已经获得相关批准,但由于该描述出现在鉴于条款中,因此并不一定对甲方有实质性的约束。如果实际上甲方并未获得相关批准,乙方最后也不一定能够基于该条款要求甲方承担陈述不实的责任。因为这只是一个前言的条款,而不是合同中具体的陈述或担保。作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之一,乙方律师可以要求甲方提交获得相关批准的文件,如果甲方暂未获得该项目所需的全部批文,双方仍可以先签署合同,但应将甲方获得所有批准文件列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3 定义
为便于查阅,应该尽量将所有经过定义的术语归人同一章内,这样读者在合同其他部分看到经过定义的术语且对其内容不确定时,就能方便地在“定义”部分找到其对应的解释。定义条款的位置通常紧接前言部分,但有时也放在合同的尾部。具体情况应根据合同的结构和起草律师的风格来决定。
合同的主要读者是律师和相关商务人员。律师在看一份合同时,不管定义条款处在什么位置,都要先看定义条款,以准确理解包含经过定义术语的条款的具体含义。而商务人员通常会对一开始就看很长的定义条款感到不习惯。因此,如果一个合同的定义条款部分比较长,最好将其放在合同的尾部作为一个单独的附录列出。这样,执行该合同的人员(通常是商务人员而不是律师)通常在看到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后就知道该如何执行。虽然定义条款的位置对其效力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在做出定义后,应该有一个前后连贯的方式来标明哪些用语已经被定义过了。
有的用语具有某种为人们所理解的惯用含义,但如果在合同中对其加以定义,其在具体交易中就有特定的含义,一定要避免将该用语的普通含义和经定义后的含义相混淆。同样一个词在合同中可能既被用来表达其通常的含义,也可能通过定义而被赋予特定的含义,应掌握将其加以区分的方法。对于英文合同来说区分相对容易,通常将定义过的单词(例如equipment“设备”)的第一个字母大写(Equipment),而将适用其本来含义的词全部用小写字母(equipment).在某些设备销售合同中就会经常出现两个equipment共同出现的情形。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设备用Equipment来表述,很明确。但是在安装该设备时,可能要使用其他的工具和设备(equipment) ,此时就需要仔细辨别两者之间的差别。但是在有的英文合同中,某些经过定义的术语的第一个字母并非大写,因此,律师在审阅合同时一定要在阅读合同条款时特别注意那些经过定义但第一个字母并没有大写的术语。
在中文合同中,对经定义的用语的表述尚未形成统一的风格,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们的做法也不甚相同,有的给定义的术语加下划线,有的将术语放在方括弧
内或加黑,在更多的情况下,定义的术语在合同文本中并未作出任何独特的标示。根据我们的经验,一种值得参考的做法是对每个经过定义的术语使用比较独特的词组,使之区别于普通词。例如在对设备进行定义时,英文用Equipment,中文就可以定义为“合同设备”。每次合同中提及“合同设备”时,读者就可以明确所指的是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设备。
上文已提到,律师在阅读合同时,首先应该看定义条款,这样有利于律师理解合同其他条款的含义。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律师有足够的功底,可以通过定义条款将复杂的概念经过定义后以简单的语句表述出来。因此,对合同中关键术语的定义加以推敲非常重要。娴熟地运用定义在合同撰写中是最重要的技巧之一。
起草定义条款还有一些须注意的重要问题。首先,在对术语进行定义时不要把具体权利义务作为定义加以规定,因为定义条款的目的是解释术语的含义,而不是操作性的合同条款。其次,要避免循环定义,即在两个术语的定义中相互援引。另外,如果一个词语的通常含义就足以表达其意思,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进行定义。起草定义条款的指导原则为在所有合同条款中应确保每一个术语、每一个条款都有其特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意义;没有意义的条款则无须包括在合同中;经定义后的术语在合同前后一定要保持含义一致,含义不一致就会导致合同解释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负面影响。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病例来加以说明:
(1)前后不一致:
“合同设备”指附件一所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
3.3 乙方应按照项目执行时间表将项目所需的设备交付给甲方。
(2)循环定义:
“性能标准”指在性能测试中所采用的标准。
“性能测试”指依照性能标准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进行的测试。
第一个例子是同一术语前后用法不一致。“合同设备”在定义中非常明确,即附件一所列出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但在第3.3条中却出现了“乙方应该按照项目执行表将项目所需的设备交付给甲方”这样一段话,那么项目所需的设备就变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设备了,在本合同中缺乏确定的范围。
第二个例子中出现了循环定义。“性能测试”和“性能标准”这两个术语在定义过程中互为参照,即性能标准指性能测试所采用的标准,而性能测试就是指依照性能标准对设备进行的测试,这样一来,性能标准和性能测试都缺乏明确的含义。
综上所述,定义条款的工作不能让法务助理或者秘书去完成,而应由律师本人承担,以确保所有经过定义的术语在整个合同中含义一致,避免上面所列举的
篇二:如何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问题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固然重要,但是合同约定的事项也很重要,如果事项约定不明确,将会产生很多纠纷与矛盾。那么,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处理?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个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自1999年12月起至2004年11月底。同时,合同里又约定了2年的续租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1月底;续租租金,根据当时市场物价指数由双方协商确定。2002年9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续租合同,续租租金约定同原租赁合同。2004年11月,出租方发函告知承租方,续租期限开始后承租方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比原来的租金高出了50%)付租。收到通知后,承租人十分纳闷,合同中不是明确约定按照市场价格指数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吗于是,回函表示异议。对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律分析】
厦门商铺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续租租金,双方各执一词。“续租租金,根据当时市场物价指数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条款容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市场物价指数”依据什么标准,是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综合物价指数计算,还是依据租赁市场物价指数计算。这里要提醒租赁双方,对于自身利益都十分重要的租金条款一定要特别明确具体,避免发生歧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如何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中遇到任何难题,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解答。
篇三: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1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 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55条)
(4)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 投标人串标或(第53条)
(6)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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