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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1. 应急预案的启动
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包括:人员通告,应急指挥中心的启用,现场通信、联络,场外通信、联络,救援设备和技术支持、公众和媒体信息发布、应急级别的确定等。
一旦事故识别并确认,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由该级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按事故分类分别启动各级预案,按照对应级别通知地方应急组织机构,以快速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应向地方应急组织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现场状况、现场即时处理措施等,并说明需要救援的内容:如政府部门现场紧急协调、公安部门紧急围控(安全警戒)和协助居民疏散、消防紧急布控(消防人员数量、消防车类型、人员救护所需设施等的增援)、医护现场救护、交通管制区域及方位等。
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110”,“119”、“120”求助;事故负责单位接到报警,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向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省、市建设厅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省、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省、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2. 应急预案的终止
只有在下述几方面的工作完成之后才能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结束:
(1) 造成事故的各方面因素,以及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已经达到规定的安全条件,生产、生活恢复正常。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防止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而关停的水、气、电力及交通管制等恢复正常。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经对现场进行检测,确认造成事故的各方面因素,以及事故引发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已经达到规定的安全条件,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终止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通知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危险解除,由地方政府通知周边相关部门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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