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单位

时间:2022-11-25 04:38:40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单位】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08-03

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败诉节点提示11-29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08-0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08-03

《劳动合同法》的转型11-28

东莞的劳动合同法11-28

新劳动合同法11-28

劳动合同法 在企业08-03

劳动合同法 认识08-03

劳动合同法 实习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