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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考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外语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一般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国内实际需要;企业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l 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此外,进出口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情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内容
一、溢短装条款
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100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000yds5%moeolessatSelle’soptio)。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都可以对外交货,而无需硬凑100000码。为硬凑合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会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况,从而对买卖双方收交货都不利,溢短装条款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 somi s)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由卖方决定,是溢装还是短装,即卖方选择(AtSelle’soptio)。但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的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b ye’soptio)。如在FOB合同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散装货可由船方选择。
二、约量
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次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在使用“约”量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列明。一般而言,还是在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为宜,昼避免使用“约”量条款。数量条款无论是确定具体数量,还是规定机动幅度,对买卖双方交接货都是构成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否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以装船重量为准,一种是以到岸重量计算。对某些受自然影响大、运输时间长、易损耗的货物,还需确定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时间。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知识点
品质规格条款
对于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牌号,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对于货物的品质规格的问题,这是指货物所具有的外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一般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而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货物,如食品、药品的进出口,王志涛律师表示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一般上讲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数量条款
对于其中的数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对于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交货数 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而对于制订数量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的计价方法。
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货物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货物包装应与合同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价格条款
对于价格条款,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对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作价,通常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如果是短期交货合同,其中可采用固定价格,即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对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合同这种类型的,为避免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后定价格也不是不可以,这种即在合同中不规定货物的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某年某月某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在合同中可以增订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需要保险的。而这其中的保险,一般来说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按一定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为防止货物从仓库至装船前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进行投保。
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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